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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治“骗保”,岂能一劳永逸
http://www.100md.com 2007年10月12日 《医药经济报》 2007.10.12
     医院“骗保”已不是新鲜事,一旦事实大白于天下,医院也有叫屈的,医保部门更气愤,偶发事件成为潜规则,“查出一家、处理一家”好像还起不到多大警示作用,因为利益诱惑和制度漏洞所造成的管理缺口,算是彻底吊起了“机会主义者”的欲望和胃口。

    监管者的愤怒是可以理解的,当前国家劳动保障部门界定的11条骗保行为,才是医保管理部门查处骗保机构的依据,而且,对于骗保机构的惩罚,医保管理部门也只有权对其“摘牌”、追缴骗保基金,对骗保单位以及相关责任人如何处理,没有专门的法律条文规定。可想而知,“摘牌”也只是暂时性的,在一定区域范围内,“摘牌”医院也不可能太多,不然,参保人员看病就会成为问题。

    有专家说,要想完善医保制度,首先是制度的健全。医保基金管理单位与医院签定协议,不是按照《合同法》签协议的,医保协议带有行政指令色彩,因此医保管理部门和医院的地位是不平等的,有人认为两者之间既是伙伴关系又是婆媳关系,医院更多地被动接受协议中的条款,而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于是,这种“不平等条约”成了医院诱导患者过度医疗消费的直接因素。

    从医保费用结算方式来看。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了这些“统帐结合”方式,概括起来就是以“两江”为代表的“三段通道”式,以海南、深圳为代表的“板块”式,以青岛、烟台为代表的“三金”式等三种方式。但是这三种方式都有其自身的弱点,“三段通道”式缺点主要在于统筹基金与个人帐户相互贯通,容易引起统筹基金超支;“板块”式缺点在于可能造成“小病大养”、“门诊挤住院”的现象;“三金”式的缺点是没有减轻企业的事务性负担,同时,基金分散、共济能力较弱也是一个不能忽视的问题。

    执法权力有限、制度本身尚需健全以及结算方式的不完善等,诸多方面的压力促使医保基金管理部门不得不加强监督,于是,有的医保基金管理单位建立了信用等级管理制度,强化对医保协议机构进行管理监管,一定程度上,这种措施取得了很好的成效,不仅利于约束和限制医院和医生个人不合理的医疗行为,而且利于维护参保者的合法利益。但这一措施又很快凸显出固有的弊端,一些大的实力雄厚的医院几乎无需怎么努力,就自然而然地成为信用等级高的医疗机构,这就造成在医保定点机构内部的两极分化现象:小医院病人越来越少,大医院病人越来越多。

    加强信息化建设、聘请医保督察员、服务端口前移等,这些都是近年各地医保基金管理部门监管的新举措,但是这些能根治“骗保”现象吗?不尽然,总有些医院在有意无意中“骗”了“保”,因为制度健全与科学手段达到完美结合不是朝夕之功。, 百拇医药(刘景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