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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医保该如何正名?
http://www.100md.com 2007年10月15日 《医药经济报》 2007.10.15
     中国历来讲究“名正言顺”。如名不正,则言不顺,事不成。

    国务院于今年7月10日发布《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之前,全国已有50多个市、县(旗)自发地探索居民医保。我们不妨翻阅一下《中国医疗保险》2007年以来刊发的案例,就会发现在居民医保试点的定名上,可谓名目繁多。居民医保该如何正名是值得研究的问题,因为它有助于试点评估时对居民医保予以准确命名,正名后才能使试点走向规范,才能作为一个法定制度向全国推广实施。

    居民医保该如何正名,可从其构成要素或关键词来分析。

    实施范围 现在试点实施范围大多数是城镇,也有在城乡(义乌、宜都、东莞、中山)、城市(扬州)、市(苏州、昆山)、市区(泰州、镇江)试行的。显然,各地实施的层级和区域范围不同。城市里只限本市区户籍的居民,城镇限本城镇户籍的居民,城乡则包括城市和农村的所有居民,实现“全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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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指导意见》定位于城镇,笔者认为一则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适应;二则以区别于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范围。对于一个试点单位来说,还是应按实际实施范围来表达为好。如城市与农村已全覆盖的,不必再表述“城乡”。

    对象 大多数确定为居民,也有确定为非职工居民(马鞍山)和农(居)民的非职工(东莞)。显然后者是与职工相对应的。这不无道理。试问职工是不是居民?当然属居民范畴,也就是说,居民涵盖了职工和非职工(含未成年少年儿童和中小学生)。如果单一统称居民,就难以界定参保者的身份和参保的险种。现在使用非职工,就将居民分为两类参保,便于界定和操作。农(居)民也许是户籍制度改革的产物。城镇化也好,城市化也好,农民已不是原来意义上的职业称谓,而是居住者的称谓。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新在哪里?其中之一就是将对象农民改为居住在农村的居民。东莞所以用括号加注,就是突出这一新的含义。

    《指导意见》定位“居民”的统称,而在对象上具体分列的做法,实际上是起了一个“约定俗成”的作用。有的试点单位把少年儿童单列为一个险种,这样无形中被“排除”在居民之外,尤其是大学生至今没有定格,也很难用“职工”或“居民”去涵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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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险种 含“性质、筹资机制和责任范围”,这方面的表述达9种之多。医疗保障(迁安)、社会医疗保障(宜都)、合作医疗保险(镇江)、医疗统筹和救助(建湖)、医疗保险(哈尔滨、扬州、苏州、厦门)、基本医疗保险(阿左、马鞍山、杭州、成都)、住院医疗保险(通化)、住院基本保险(中山)、大病医疗保险(义乌)等等。实际上这个问题涉及到性质、筹资机制和责任范围。

    居民医保究竟是保障还是保险性质?从现行筹资渠道或方式来说,应属于保险性质。政府虽然提供一定数量的资金,但参保人都得缴费,然后互助共济。《指导意见》还强调“家庭缴费为主”。即使救助对象个人都不缴费,而实际上是由医疗救助经费代缴了保险费。应该承认当中有保障因素或成分,但从筹资机制来说,还是保险性质。

    居民医保是不是社会医疗保险?按国际惯例,社会医疗保险是立法强制施行的,而我国现行的居民医保强调“坚持自愿原则”,显然还不能称为社会医疗保险。

    居民医保是怎样的筹资渠道和方式?它是由政府出资(不同于城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主要由用人单位出资)和参保家庭缴费,以及社会筹资(如昆山市人年缴260元中,村集体负担20元)共同组成,实质上属保险学中合作筹资机制。笔者在20年前发表的《合作医疗与健康保险的比较》一文中,曾提出过合作医疗保险的概念。它是指通过多种合作方式,共同筹集基金,对其成员在医疗上出现的风险实行互助共济、群体分担的一项制度。这一观点后为一些地方政府接受并转化为决策,如苏州、镇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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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居民医保的责任范围是什么?是医疗保险,还是基本医疗保险?是“大病”,还是包括“小病”?是住院,还是包括门诊?从现行的责任范围来说,各说各的,各行其是。

    为此,有必要梳理一下。医疗保险既然定位是“基本的”,自然就有“非基本的”,关键是什么是“基本医疗”?这是一个颇有争议的问题。当年在制定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时就作过研究,并组织过专家论证,论证曾在媒体上发表。后由时任国务院委员彭珮云同志概括为“要使职工在患病时,能得到目前所能供给他的、能支付得起的、适宜的治疗技术。”(在全国职工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扩大试点工作会议开幕时的讲话,1996年4月8日)据此,制订了“三个目录”,明确了基本医疗保险的责任范围。也就是说,基本医疗保险宜用“目录”去界定。

    至于住院还是包括或限于门诊,仅是一种就诊方式和结报范围的区分。“大病”,还是“小病”,实际上是一个经济学货币量的概念,可人为地界定“大额费用”或“小额费用”,并非是一个医学概念。医学上是难以对疾病区分“大”、“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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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指导意见》突出基本医疗保险,又强调“大病医疗需求”,确是增加了理解和操作的难度。因此,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险”范畴,可以具体地在责任范围条文上加以明确。

    文书名 大多数表述为(暂行、试行)办法,个别表述为制度(建湖)。试点目的之一是探索规范,在试点期内,笔者认为宜用(试行)办法。

    《指导意见》并没有像出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时用“制度”和“决定”的表述,也许正缘于此。当试点评估后,形成规范性的法规文件,向全国推广实施时,才用“制度”为好。

    居民医保如何正名?通过上述点评,大体可以理出一个思路,可由以下几个要素构成:行政区划地名+实施范围(如全市已覆盖的,可省略)+对象+险种(含性质、筹资机制、责任范围)+文书名。

    总之,既然试点,要允许宽松一点,多作一点探索,以求共识,逐步统一,在2010年全国以法规推开这一制度时,当以规范名称正名为宜。

    (作者为原苏州市卫生局督导员,卫生部政策与管理研究专家委员会委员), 百拇医药(周寿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