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期刊 > 《中国医学论坛报》 > 2007年第39期
编号:11497317
建议推行强制尸检
http://www.100md.com 2007年10月18日 《中国医学论坛报》 2007年第39期
建议推行强制尸检

     在我国现行的涉及尸检的法律(规)中,除《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尸体解剖查验规定》外,尸检均需患者家属签字同意,而尸检的现状是:在医院死亡的病人,除极少数患者本人生前立下遗嘱或家属甘于奉献而同意尸检外,大部分死者家属都不同意尸检。而且不少家属虽然对医院的死亡诊断不认可,却也不签字同意尸检。这导致当前的临床工作中,死亡患者进行尸检的比例非常小,为此笔者建议有必要立法强化尸检。此举有如下益处。

    一是有助于查明死因,厘清医患双方责任。尸检是死亡诊断的“金标准”,如果不进行这一程序,许多患者的死亡原因都只能停留在推测的层面上,缺乏权威性。现在有不少临床死亡的患者,因为没有尸检,很难确定死因,致使责任不能明了。这既损害了医患双方的权益,也使得一些医患纠纷长期得不到公正的解决。笔者曾接触这样一个病例:死者58岁,因胸痛半小时入院,入院后不到十分钟即猝死,当时治疗才刚刚开始,家属为此认为患者刚开始输液就死亡了,肯定是治疗有问题,因此大闹医院并索赔100万元……后来尸检的结论为胸主动脉瘤破裂。家属也就偃旗息鼓了,医患纠纷得以迅速平息。

    二是尸检能修正临床诊断,促进医学发展。据文献报告,某医院儿科1960-1997年经尸检诊断的小儿曲菌病达13例,然而这些病例却无一例做到临床诊断。可见,如果没有尸检,这些教训永远无法吸取。所以,医学的发展,离不开尸检,没有尸检的医疗实践,犹如少了一只眼。

    基于解决医疗纠纷及促进医学发展之需,笔者建议立法对死因不明者,一律强制尸检。并将尸检诊断作为解决医疗纠纷的必要条件,不同意尸检的医疗纠纷,原则上医院、卫生行政部门可不予理睬。当然,尸检的费用最好由国家或医院承担。,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