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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1503007
治疗方法不当导致医疗事故
http://www.100md.com 2007年10月18日 《当代健康报》 2007.10.18
     案情回放

    张某到北京某医院看病期间,来到该院整形美容科咨询减肥的有关事宜,咨询人员在谈话中美化手术效果,掩盖手术风险,做出虚假承诺,致使张某同意接受截肠手术,并签署了《整形美容外科手术知情同意书》。XX医师为张某实施了手术,据《手术记录》记载,被告切除了原告的部分小肠和阑尾组织,将小肠行缩窄缝合。2004年XX月X日,张某突发腹痛,恶心,呕吐,排便停止等症状到医院就诊,诊断为:不完全性肠梗阻。其后,患者病情反复发作,数次到医院就诊和治疗,经xx医科大学宣武医院确诊为:不完全性肠梗阻。

    律师解读

    律师:王冰(北京市汇佳律师事务所)

    案情分析:被告采取手术治疗肥胖的方法错误。原告的体重为72.5kg,身高为162cm。根据临床医学教材《内科学》:体重指数=体重kg/身高m2,依此标准,原告为Ⅰ度肥胖体重指数为27.2,而肥胖病手术治疗的指征“只限于严重肥胖体重指数大于35且治疗效果不佳的患者,并且应当严格衡量手术适应症”。由此看来,原告不属于严重肥胖,不适用手术治疗,手术治疗没有适应症。该手术治疗是错误的。

    被告称为原告实施手术的目的是“截除部分小肠,减少对营养物质的吸收”,而事实上,被告的手术不仅没有改善患者的肥胖症状,而且导致了严重的肠粘连、肠梗阻。原告原本健康的器官,经被告手术,造成了肠梗阻,完全没有实现手术目的,手术的失败的事实本身证明被告的手术在操作上存在严重的错误。

    法律适用:被告违反《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未经审批擅自开展医疗美容项目,非法伤害原告的身体。卫生部《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医疗美容科为一级诊疗科目,美容外科、美容牙科、美容皮肤科和美容中医科为二级诊疗科目。医疗美容项目由卫生部委托中华医学会制定并发布。根据《中华医学会关于发布〈医疗美容项目〉(试行)的通知》医疗美容项目中根本就没有“截肠手术”,显然,被告对原告实施“截肠手术”违反《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被告为原告实施“截肠手术”是违法的,被告的行为属于非法伤害原告身体的行为。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执业医师对就医者实施治疗前,必须向就医者本人或亲属书面告知治疗的适应症、禁忌症、医疗风险和注意事项等,并取得就医者本人或监护人的签字同意。被告虽然在手术前与原告签署了《整形美容外科手术知情同意书》,但是,被告并没有告知治疗的适应症、禁忌症,对手术风险也没有如实告知,隐瞒了手术可能造成肠梗阻、肠粘连等重大风险。被告违反告知义务,隐瞒手术风险,诱骗原告接受不必要的手术,诱骗原告接受被告对自己健康器官的损害,剥夺了原告的知情同意权。,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