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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女性不适合”叫好
http://www.100md.com 2007年10月23日 《生命时报》 2007.10.23
     男女在生理体质上的不同,总会带来社会分工的不同,比如就业问题。尽管很多人都嚷着说,时代不同了,男女平等了,可某些职业,确实可能为女性带来伤害。于是,《劳动法》规定: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这本是出于保护女性的考虑,然而某些单位却将之“大肆发挥”,以“不适合女性”为借口拒绝要人。不过,明年即将实施的《就业促进法》总算能让女性长长出口气了。

    10月9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张小建透露,我国将在明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法规,将“保障公平就业”等原则性的法律条文细化为“哪些岗位不适合妇女”等可操作性条款。

    也许有人会质疑,如此明确“女性不适合岗位”,是否会进一步减少女性的工作机会,是否会给部分行业和单位存在的性别歧视,提供法律支持,甚至使其愈演愈烈?我想,不如先换个角度想问题。《就业促进法》能够给那些在特殊时期仍不得不工作的女性提供法律支持,又有何不好?

    当然,在就业形势严峻的前提下议论“女性是否工作”,显得有些脱离现实。然而,给需要工作的女性一份安全的工作,让需要休息的女性安心回家,自主选择就业时间,自由选择就业岗位,正是现代社会应追求的文明元素,而这都是离不开法律支持的。

    不过,任何法律的制定和实施都不可能一劳永逸地解决所有问题,其在操作中也常会出现某些不尽如人意之处,比如,新的《就业促进法》会让那些“处心积虑”不想要女性员工的单位继续钻着法律的空子,但这部法规所显示出的“以人为本”的思想内涵仍不禁令人叫好!

    (作者为武汉市心理咨询师), 百拇医药(凯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