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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如何报告
http://www.100md.com 2007年11月9日 《医药经济报》 2007.11.09
医疗事故如何报告

     医疗不良事件报告对于发现不良因素、防范医疗事故、促进医学发展、保护医患利益是有利的,这也是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其配套政策对各级医疗机构及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

    从2002年9月1日开始,我国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开始把所辖区内发生的医疗事故有关情况进行汇总,上报国家卫生部。然而,五年来一些医院在具体执行过程中仍有偏差。

    医疗机构应该如何正确理解、贯彻《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报告制度呢?

    法规

    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发生下列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情形之一时,医疗机构要在过失行为发生后的12小时内向所在地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1)医疗过失行为导致患者死亡或可能为二级以上医疗事故的;(2)医疗过失行为导致3人以上患者人身损害后果的;(3)卫生部或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由于这些情况引发的医疗纠纷后果严重、影响大,处理难度高,因此《条例》规定必须在事件发生后12小时内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以便于卫生行政部门及时了解情况,妥善处理医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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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例》还规定了卫生行政部门对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医疗事故的情况以及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进行行政处理的情况逐级上报制度(参见下图2)。按照《条例》的规定,逐级上报制度即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逐级将当地发生的医疗事故以及依法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作出行政处理的情况,上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确立医疗事故逐级上报制度,有利于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及时掌握本行政区域内医疗事故的发生和解决情况,分析医疗事故发生的原因,加强防范医疗事故发生的措施,不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有利于上级卫生行政部门从宏观上掌握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的质量情况和下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相关工作情况,以便于加强行政监督和管理工作;为制定医疗事故的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提供实践材料和依据。

    规范

    【案例】 某甲,女,73岁。因头痛头昏伴呕吐1天余,于某年3月22日凌晨入院。某甲入院前两天晚10时许,开始头痛头昏,胸前区疼痛,放射至肩、腰部,并呕吐数次,呕吐物性质不明,当时血压为32.0/16.5~17.1KP。曾给予氨茶碱、硝酸甘油片及降压药物等,症状缓解。某甲一年前曾有脑血栓史;入院后初诊为高血压病和脑血栓形成后遗症;心电图提示慢性冠状动脉供血不足。医师予以镇静、降压等一般对症处理。3月27日深夜,某甲上述症状又发作且较重。当时值班医生认为胃痛,给予颠茄合剂及阿托品,症状不见缓解,病情迅即恶化,此时始疑为心绞痛,而给予长效硝酸甘油片10mg内服。由于诊治延误,抢救措施也不是及时有效,某甲于28日凌晨2时30分死亡。某甲家属认为是医疗事故,与科主任在病房发生了争执,但是科主任因担心此事影响本科在院内的形象,故未向医务处或院长汇报此事。三日后,某甲的丈夫见医院不作任何解释,遂纠集亲朋38人来医院大闹,阻拦尸体抬离病房,动手打伤值班医师,砸碎病房多块玻璃,严重破坏了医院正常工作秩序,公安机关给予打人凶手刑事拘留一周,赔偿受伤医师的全部医药费及损坏的一切公物的处理,并由医院将尸体送交火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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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析】 本案中,该医院的科主任未履行应尽的内部报告义务,所以导致医患纠纷的矛盾越发激化了。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明确规定了医疗机构的内部报告制度(参见下图1)。当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发生医疗纠纷时,医务人员应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这里提到的医务人员,不仅是指直接责任人员,医疗机构每一位医务人员都负有报告的责任。接到报告后,科室负责人应立即向本院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专(兼)职人员报告。同时,应当组织最强的技术力量及时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防止损害后果的扩大,减少患者损失。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本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报告。同时,组织人员对医疗事故、医疗纠纷或医疗过失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得出初步结论。同时,还要组织专门力量维护工作秩序,封存有关的病历资料及相关物品,为处理医疗纠纷、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做基本准备。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还要向患者做好耐心细致的解释说明工作,并告知医疗事故处理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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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根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的报告,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并向患者通报、解释对事件调查的情况、得出的初步结论和处理意见等,同时向患者解释事件发生的原因、已经采取的补救措施以及将会对患者造成的影响等。

    《条例》还规定了医疗机构的外部报告制度(参见下图2)。对有可能导致医患矛盾激化,危及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和患者安全,扰乱医疗机构正常工作秩序的重大事件,医疗机构有关人员在做好解释疏导工作、妥善进行处理的同时,还要立即向其所在地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对于可能因医疗纠纷引发恶性事件的,还要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医疗机构按规定向其所在地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将便于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及时掌握辖区内医疗事故发生的情况,对易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进行重点监管是十分必要的。同时也有利于卫生行政部门及时进行调查取证,判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和医疗机构的相应责任,及时对医疗纠纷作出处理。医疗机构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的内容包括报告单位、报告时间;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损害后果(造成患者死亡、残疾、器官损伤、功能障碍以及其他人身损害的后果);医患双方当事人的情况;死亡患者是否尸检以及尸检结果;医疗机构的初步处理意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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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议

    值得医疗机构注意的是,医患双方自行协商解决的医疗纠纷以及法院判决或者调解的医疗纠纷,医疗机构均应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条例》规定,医疗纠纷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的,医疗机构应当自协商解决之日起7日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书面报告,并附具协议书。协商解决不等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就可以不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更不意味着协商解决了医疗纠纷,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负有医疗事故责任的医务人员可以规避应当承担的相关的行政法律责任。

    对于法院判决或者调解的医疗纠纷,医疗机构也有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的义务。经人民法院调解或者判决解决的,医疗机构应当自收到生效的人民法院的调解书或者判决书之日起7日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书面报告,并附具调解书或者判决书。

    《条例》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是基于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能而言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法作出行政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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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操作

    卫生行政部门上报的内容则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本行政区域医疗事故的发生情况和对医疗事故的解决情况,如发生医疗事故的具体原因、医疗行为、损害后果等情况,医疗事故等级,医疗事故赔偿数额等,通过具体的哪一种途径解决了医疗纠纷以及解决的具体情况等等;一是卫生行政部门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作出行政处理的情况。

    逐级上报的主体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具体为:在县一级,是县、县级市、区卫生局;在市一级(设区的市),是市卫生局;在省一级,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上报的程序是按照行政隶属关系逐级上报,从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开始,首先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将本行政区域内的相关情况报告至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将本行政区域内的相关情况报告至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将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事故情况汇总后报告至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即卫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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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当注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上报时应逐级上报,不能越级。

    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本行政区域内医疗事故的相关情况是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的法定义务,必须履行。对于违反逐级上报制度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相关链接

    何为医疗不良事件

    美国对医疗不良事件的定义为由医疗导致的伤害。与疾病的自然转归相反,其延长了病人的住院时间,导致了残疾,或者两者皆有。因此,医疗不良事件范围较广,可以理解为我国的医疗事故及非事故的医疗损害,如医疗意外和并发症。不良事件的原因包括疏忽和非疏忽。由疏忽导致的不良事件,是在医疗护理过程中医护人员违反执业者被期望的标准而导致,其可以对应为我国的医疗事故。

, http://www.100md.com     目前很多发达国家都把不良事件的发生及处理公开化,形成了一套较为完善的报告体系。

    何为医疗不良事件报告制度

    多年前,美国小儿外科医生Lucian Leape教授进行了一个开创性的研究工作。

    在Lucian Leape所著《哈佛医学实践》一文中,他回顾了1984年在纽约州随机选择的51家医院急诊治疗中的30,192 例记录,发现其中1133例(3.7%)有不良事件发生。Lucian Leape意识到,降低不良事件的发生需要识别其发生原因,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在此后的研究中,Lucian Leape又发现,许多医学错误是由于医生们工作的系统缺陷,如程序设计的错误,以及工作任务分配、职业训练和工作环境方面的问题等导致的。Lucian Leape由此指出,要降低错误,必须从对系统的纠正着手。

    Lucian Leape的研究发现促使有关方面将医疗不良事件的发生及处理公开化,一套较为完善的报告制度由此逐渐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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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专家对此指出,医疗不良事件报告系统的建立和完善,表明医学发展进入了理性思考阶段,其最终目的是要发现、分析整个医疗服务系统中存在的不安全问题,特别要找出那些容易因个人差错而影响全局的不良因素。而这样做,恰恰也是医学发展的需要。

    事实上有证据表明,通过医疗不良事件报告制度,可有效避免医疗缺陷,从而减少潜在可能的医患纠纷。1989年,美国纽约州开始公布心脏旁路手术全部病人的信息,并向开展这项手术的全部医院公布死亡率后,纽约州的心脏旁路手术死亡率下降了30%。有专家分析认为,通过信息技术的使用,可以有效降低医学错误;医疗事故本身作为一个很好的信息资源,通过规范的信息渠道将使每个医疗机构得到共享,使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从他人的过失中、从其他单位处理纠纷的经验教训中,找出值得借鉴的东西,以便在本单位的医疗活动中不再犯同样的错误。当从根本上提高医疗质量时,医患纠纷也会大幅度减少。

    医疗不良事件的全面报告,还有利于卫生行政部门对管辖区域内的医疗纠纷或事故的发生率及处理情况有个宏观的认识,分析发生原因及处理的合理性,从而制定行之有效的控制措施。

    另外,医疗不良事件报告制度的建立还是医院进行医疗责任保险的前提。因为,医疗责任保险的理赔是建立在医院如实报告医疗事故基础上的。

    目前,一些保险公司建议成立由医学会、医院和保险公司三家组成医疗责任保险中介组织,负责现场调查、认定事件性质及赔偿额度、协调处理。

    由此看来,医院只能正视医疗事故这个现实,如实报告,才可能使医疗责任保险落到实处,切实保护患者和医院自身的利益,降低医生的职业风险。(语冰 整理)

    向患者介绍事件调查情况、得出的初步结论和处理意见,解释事件发生原因、已经采取的补救措施、将会对患者造成的影响等。, http://www.100md.com(北京大学医学部卫生法学教研室 王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