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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拿回扣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http://www.100md.com 2007年11月9日 《医药经济报》 2007.11.09
     本报讯 11月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公布了《关于执行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以下简称《规定》)。对适用刑法的部分罪名进行了补充或修改,《规定》取消了原来的“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罪名,修改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专家分析,此种变更可能使商业受贿罪主体的范围由原来的企业、公司人员扩大到医院等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据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介绍,此次对刑法新罪名进行调整,是依据刑法修正案(五)、刑法修正案(六)的规定做出的。调整后的新罪名于11月6日起施行。

    据了解,刑法修正案(六)规定,对医院工作人员采购药品收取回扣的行为将以商业贿赂犯罪追究刑事责任。“将商业贿赂犯罪的主体扩大到公司、企业以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就意味着医院工作人员在药品、器械采购中的收受贿赂行为也将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量刑。这些收受贿赂行为包括医务人员收取药品回扣、赞助费、新药推荐费等。

    专家指出,刑法修正案(六)扩大了商业贿赂犯罪的主体,将对公司、企业以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进行“权钱交易”、危害社会利益的行为,给予刑法惩处的震慑。(樵文),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