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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1520331
生命急救通道暗藏黑色利益链条
http://www.100md.com 2007年11月12日 《现代护理报》 2007.11.12
     每送一病人,

    “120”相关工作人员

    每人得好处费100元

    去年4月3日,沈阳市工商局接到群众举报:沈阳市第五人民医院(以下简称沈阳五院)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在“120”工作人员运送患者时给付好处费,为其增加患源。

    随后,沈阳市工商局经济检查分局正式立案调查。经查明,沈阳五院于2005年1月至2006年3月在开展医疗服务期间,在沈阳急救中心铁西分中心工作人员送病人时,采取给付服务费的方式,每运送一次住院病人给付医生、护士、司机各100元,来争取更多的为患者诊治机会。至2006年4月4日,沈阳急救中心铁西分中心给沈阳五院运送病人5362人次,这家医院采取上述方式诊治住院患者1334人次,获利189.3万元。

    在工商部门对沈阳五院查处后,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对沈阳五院、沈阳五院原院长陈某、原门诊部主任南某以涉嫌单位行贿罪,提起公诉。去年12月21日,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对这起特殊的单位行贿案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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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认定,沈阳五院于2005年2月至2006年3月,向沈阳急救中心铁西分中心的工作人员行贿41万元,医院、陈某、南某的行为已构成单位行贿罪。故对医院判处罚金5万元,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判处南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一审宣判后,被告方没有上诉,判决生效。

    被判刑院长自述:

    给“120”好处费,

    许多地方都做

    今年4月底,笔者与沈阳五院原院长陈某取得了联系,但他不愿见面接受采访。“都判完了,还有啥可说的呢!”陈某在电话中欲言又止,坦言压力较大。

    不过,笔者设法浏览到陈某在法庭庭审时的辩护词(节选):

    给“120”送回扣的事,我作为院长有责任。给“120”劳务费的事是多年来所遗留下来的一个事实,我来五院之前,五院在做,沈阳市、辽宁省乃至全国的医院都在做,就如同医药公司给医生好处费、回扣,是一个道理。我到五院后,我知道这个事后我没有制止。如果我要制止,医院的收入有可能受影响,同时医院职工的利益可能受影响,所以我当时没有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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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笔者从沈阳市工商局经济检查分局的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上,了解到沈阳急救中心铁西分中心工作人员收受好处费的细节:好处费全由南某一人报领,南某采用虚假冒领奖金的方式,以各科室的名义把奖金冒领出来,然后再支付给“120”工作人员。这些伪造的凭单后面附有奖金明细表和各科护士长签字。经各科护士长核实,护士长的签名系南某伪造。

    患者的生命健康权不容出卖

    “‘120’是一种公共医疗资源,对于需要急救的患者,不应考虑医院竞争的因素,而应该按照急救自身的规律性,将患者送往距离最近的有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进行抢救处理。”南开大学周恩来政府管理学院程同顺教授说。他认为,“120”急救中心,是在急病患者和医院之间提供医疗服务信息传递的机构,是医疗公益性质的载体,岂能出卖患者的生命健康权攫取利益?

    在采访中发现,“120”急救与医院间这种黑色交易链条竟然由来已久,而且并非个别现象。据披露,近两年,北京、辽宁等一些地方相继发生了因“120”舍近求远而导致死亡或抢救不及时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例,“120”被推上被告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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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年4月13日晚上9时许,家住北京西三旗的张某发现妻子和4岁的外孙煤气中毒,立即拨打“120”求救。救护车赶到现场后,随车家属曾向“120”工作人员滕某提出将病人送到最近的医院抢救,但滕某告知要送往位于五棵松地区的一家大医院。至医院后,确认两名病人已死亡,死者家属随后将“120”告上法庭。2006年1月,北京西城法院认定“120”救助不力,应对患者死亡负主要责任,并判令其共向两名死者家属赔偿39.4万元。

    无独有偶。大连市也曾发生一起“120”急救车途经10家以上医院送患者,最后患者不治而亡的事。事后,死者家属十分愤怒,将相关医疗机构告上法庭。“从事发地到送到医院,穿越了4个城区,跨过了10家以上的大医院而不入,为什么要这样延误救治时间?”

    打击商业贿赂

    亟待破除“路径之困”

    发生在沈阳五院与沈阳急救中心铁西分中心之间的这一案件,在揭开医疗领域商业贿赂潜规则的同时,也暴露了打击商业贿赂的“路径之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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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阳急救中心有关负责人对笔者说,沈阳五院给“120”好处费的事情发生后,沈阳市卫生局和沈阳急救中心十分重视。沈阳急救中心铁西分中心先后有31名在岗职工和已调离铁西分中心工作岗位的8名职工,将所收受的好处费上缴到中心纪委,有36名职工主动向组织递交了保证书。

    此案的审判长、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刑一庭副庭长李云飞介绍,这类案件在司法实践中非常少见,由于犯罪主体不够明确,在查处时涉及面广、取证难,在现实中多半当行风问题来处理,法律惩治的效果很难体现。

    长期从事反商业贿赂研究的南开大学国际经济法研究所所长程宝库认为,此案从某种程度上反映了当前治理商业贿赂的路径之困,目前查处商业贿赂主要是自查自纠,但是在潜规则下,整个行业内部人均为受益者,依靠自查自纠来打破潜规则非常困难。在很多时候,体制自身存在的缺陷,加上法律责任的不完善,一些行业“边腐败边繁荣”的现状不可能自行改变。打击医疗领域商业贿赂,不改革体制,强化法律责任,光靠发几个文件,松一阵紧一阵,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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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范春生张涛)

    "120"人员收贿

    拿患者性命作交易

    抢救患者是"120"急救人员应尽的职责。时间就是生命,提前一分钟就意味着多一份生还的希望,耽误一分钟就增加了一份危险,而此地的120人员却乘人之危,落井下石,医院只要给好处费,不论病情如何,不管哪家医院,不论距离远近就往那送。在生命急救的千钧一发时刻,生命健康被放在了次要位置,这种"120"已经不是救死扶伤,而是见钱眼开,拿患者的性命作交易。

    "120"人员以钱定医,不仅损害了患者的利益,同时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病人拉到暗中指定的医院,有些医院往往竞争力差,服务水平低下,收费昂贵,患者得不到好的治疗。而价廉物美,凭实力、凭医术行医的医院却不能完全发挥优势。由此,久而久之各家医院就会倾向于暗箱操作。暗中的竞争越激烈,"120"的受贿额就越可观,病人的负担也更加重。由此产生恶性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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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0"得贿赂决不仅此一地,决不仅此一家,正如被判沈阳五院原院长所说:给"120"送回扣的事,我作为院长有责任。给"120"劳务费的事是多年来所遗留下来的一个事实,我来五院之前,五院在做,沈阳市、辽宁省乃至全国的医院都在做,就如同医药公司给医生好处费、回扣,是一个道理。我到五院后,我知道这个事后我没有制止。如果我要制止,医院的收入有可能受影响,同时医院职工的利益可能受影响,所以我当时没有制止。可见得红包拿回扣成了医疗部门的一种惯例。

    行贿者大把大把的送出,受贿者肆无忌惮的收钱,这钱不是从天上掉下来的,羊毛出在羊身上,最终负担落到了病患者身上,行贿者送一,病患者就得付二付三,甚至更多。最终害惨了得病患者,不仅性命难保障,而且经济上受到盘剥。

    看病贵,看病难,医患关系紧张,从与人命关天的"120"可见一斑。由此看来,要斩断医疗卫生部门的黑色利益链,非下下大力,非用钢鞭猛抽不可。

    (罗瑞明),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