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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案后的思索
http://www.100md.com 2007年11月13日 《中国医药报》 2007.11.13
     “1·16药品案”虽然已经结束,但带给我们的思考没有结束。

    思考一:当前药品流通领域存在大量的“挂靠经营”行为,这种行为越来越隐蔽,逐渐演变成“走票”(或叫过票)。查处这种行为不仅证据难以索取,在定性上执法人员也存在一些困惑。如在“1·16案件”中,有的执法人员认为,各乡镇医疗机构在购进药品时对经营资质已履行了形式上的审核,虽然药品实上是个人销售的,但医疗机构主观并不知情,不能对其进行处罚。有人认为,乡镇医疗机构主观不知情是因为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并不能据此免于处罚。在行政调查手段不够有力的前提下,对违法案件主观要件的调查非常困难。主观不知情就可不受到处罚的理论,只会给部分恶意串通的药品购销人员留下破坏流通秩序的空间。《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对其销售人员以本企业的名义从事的药品购销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但这种法律责任是行政责任还是民事责任?有待进一步明确。

    思考二:部分医疗机构药品质量安全责任心不强,主动性不够。当前的《法》对渎职案件犯罪主体的设定仅限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医疗机构由于渎职失职购进假劣药品造成社会危害的,无法通过行政或刑事法律追究药品采购人员的责任。建议对关乎民生和公共利益的行业设立对渎职失职人员进行责任追究的行政或刑事法律规范。

    思考三:实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是纠正药品购销中的不正之风、减轻群众医药费负担的有力措施之一。但有些地方一味强调药品价格的低廉,甚至少数地方为了追求部门利益,要押金、管理费,层层剥皮,导致对参加投标人员的资质和药品来源、质量把关不严。如何加强对药品招标采购行为的监管,让药品集中招标真正成为降低药品价格,保证药品质量,减轻群众负担的有效途径,值得相关部门深思。

    (任向锋),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