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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忽视药包材检查
http://www.100md.com 2007年11月15日 《中国医药报》 2007.11.15
     编辑部:

    日前,笔者在辖区药品市场抽检时发现,某药厂生产的维生素片经检验性状不符合规定,其他项目符合规定。经查,直接接触该药品的包材为塑料瓶,材质很薄且软,药品质量发生质量问题疑由包装引起。

    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与药品质量密切相关,好的包材可以保障药品质量,而不适宜的包材不仅不能保障药品质量,还可能引起活性药物成分迁移、吸着、吸附,甚至发生化学反应,导致药品失效或产生有毒有害物质。

    《药品管理法》规定,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必须符合药用要求,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安全的标准,并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审批药品时一并审批。同时规定,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此类药品按劣药论处。

    因此,药品监管部门在检查药品生产企业时,不能忽视对直接接触药品包装材料的检查。应通过对现场和相关资料的检查,确认药品所用包材是否经过注册,是否在审批药品时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一并审批,是否经过检验,以及是否存在以其他质次包材冒充注册审批包材等问题,必要时要对所用包材抽检。药品监管执法人员要做到熟悉药品、包材相关法律法规,尽可能多地掌握一些药材标准,掌握国家关于药品包材方面的新规定和相关信息。在监督检查过程中,要从一些迹象上分析药品包材可能出现的问题,加以核实并依法查处。

    安徽省全椒县食品药品监管局 钱朝荣,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