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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全民医保”
http://www.100md.com 2007年11月15日 《家庭保健报》 2007.11.15
解读“全民医保”

    《哈尔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已正式实施,标志着哈尔滨市进入“全民医保”时代。

    解读“全民医保”

    11月初起,《哈尔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已正式实施,该政策涵盖了老人、儿童及非从业人员,填补了哈尔滨市医疗保险政策覆盖范围的空白。《暂行办法》的出台,从政策上实现了医疗保障制度的全覆盖,也标志着哈尔滨市进入“全民医保”时代。据悉,哈尔滨市将有150余万人从中受益。针对此次医保政策的出台,本报对百姓关注的热点问题请有关专家进行解读。

    解读专家

    哈尔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李巍

    哈尔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处处长 宋致田

    哈尔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主任 张欣棣
, 百拇医药
    一问:实行医疗保险如何交费?

    答: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实行按年预收制,每年9月1日至12月20日为城镇居民缴纳下一年度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费期。2007年缴费期为11月1日至2007年12月20日,在规定时间内办理了参保手续的参保人员,自2008年1月1日起享受相应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参保手续的,须在下一年度缴费期办理参保手续。

    二问: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覆盖范围?

    答:在哈尔滨市市区具有城镇户籍,且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不含在校大学生),具体包括: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非从业居民(以下简称“成人居民”);未满18周岁城镇居民,包括婴幼儿(不含出生28天以内的新生儿)、学龄前儿童、中小学阶段学生(包括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特殊学校就读的在籍学生)(以下简称“学生儿童”);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没办理医疗保险关系续接的人员;在2006年7月至12月29日期间已按哈劳社发(2006)107号文件规定参加医疗保险的居民。
, 百拇医药
    三问:随单位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后,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已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办理了医疗保险关系的续接,现因个人经济状况中断了缴费,处于停保状态,能否参保?

    答:可以按城镇居民参保。

    四问:从未参加医保的亏损或停产的国有、集体企业的退休人员能否参加居民医保?

    答:不能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应由所在单位统一到指定部门进行企业资格的认定,按照破产、困难企业退休人员住院医疗统筹意见的规定办理参保。

    五问:居民参保办理地点?

    答:符合参保条件的居民,可直接到本人户籍所在区的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保并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未办理医保关系续接的人员,及在2006年7月至12月29日期间已按哈劳社发(2006)107号文件参加医疗保险的居民,到哈尔滨市医保管理中心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经办地点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在校学生、托幼机构儿童,由所在学校或托幼机构统一到市医保管理中心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经办地点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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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问:家长如何为新生儿办理参保手续?

    答:新生儿出生28天以后,家长到户籍所在区的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领取并填写《参保申请表》,属于政府特殊补助对象的,须由相关部门审核确认。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根据家长提供的申请表及相关材料,为新生儿录入个人信息,打印《缴费通知单》。家长确认无误后,完成参保登记手续。

    七问:已按哈劳社发(2006)107号文件规定参加医疗保险的居民,转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原所缴费用如何处理?

    答:应于2007年11月30日前到市医保管理中心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地点办理退保、退费手续。原缴纳医保费未发生过医疗费用的,退还其缴纳的医保费;发生的医疗费用低于缴纳医保费的,退还剩余的医保费。

    八问:参保居民住院有何待遇?

    答:参保居民住院须出示《哈尔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发生的住院费用,“起付标准”以内的费用由个人支付。“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符合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费用,成人居民在三级医疗机构住院的,统筹基金支付50%;在二级医疗机构住院的,统筹基金支付55%;在一级医疗机构住院的,统筹基金支付60%;在社区卫生医疗机构住院的,统筹基金支付65%。学生儿童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70%。,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