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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1520138
胆囊切除手术不当医院过失赔偿
http://www.100md.com 2007年11月28日 《现代护理报》 2007.11.28
     ■案例回放:

    2006年7月24日,原告郭某(17岁)因患慢性结石性胆囊炎入住云阳县人民医院,根据医生的建议作了胆囊切除术。术后,原告腹部持续疼痛,通过B超检查,发现其腹部出现大量积液,经被告多次医治仍无好转。同年8月1日,被告派救护车送原告到西南医院治疗,被诊断为胆汁性腹膜炎。在对其作第二次手术过程中,医生发现原告的病症系原手术中胆囊管残端缝线脱落,胆汁从胆囊管残端漏流出而形成的胆漏及胆汁性腹膜炎。经过20天住院治疗,郭某基本痊愈,共耗去医疗费6万余元。经司法鉴定,郭某第一次胆囊切除术后出现胆漏、胆汁性腹膜炎并发症,与医院在术中处置不当及术后对胆漏观察不力的医疗过失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其中医疗过失为主要因素,患者胆囊自身严重病变为次要因素。

    ■法院判决: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在为原告施行胆囊切除术过程中,因处置不当及术后对胆漏观察不力,过错较为明显,应承担主要责任;原告因胆囊自身严重病变,对后期的损失亦应承担部分责任。鉴于被告的医疗过错行为给原告精神上造成了一定痛苦,被告应适当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判决被告云阳县人民医院赔偿原告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等各种损失54732.50元,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2000.00元。

    ■律师分析:

    该案例涉及一个基本的法律问题,即医疗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所谓医疗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就是判断医疗机构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的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医疗机构只有在同时具备以下三方面条件时,才承担侵权责任:1.医疗行为存在过错;2.患者有客观的损害后果;3.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当然医疗机构遇到医疗侵权诉讼时,也只能从这三方面构成要件提出抗辩。

    本案中,被告医院在为原告施行胆囊切除术过程中,因处置不当及术后对胆漏观察不力,存在较为明显的过错,以致原告术后出现胆漏及胆汁性腹膜炎,医院的医疗过失行为与患者的人身损害后果有直接因果关系。因此人民法院判决云阳县人民医院承担侵权责任。同时《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等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加强管理与要求,在医疗活动中严格遵照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才能从根本上有效地避免医疗事故的出现。

    (本报实习记者边琳娜法律支持冀石律师事务所医卫法律事务部孙志坚),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