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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遭遇肇事逃逸的伤者应有的医疗帮助
http://www.100md.com 2007年12月13日 《中国医学论坛报》 2007年第47期
     遭遇交通意外而肇事者逃逸,这样的情况在临床中并不罕见,如何保证这类伤者的治疗经费,在现有的医疗制度中有着很重要的意义。现行的制度是肇事方在确定之前,由伤者自己支付,这无疑很不公平——遭遇车祸已然很不幸了,还要自行解决费用无疑是雪上加霜。

    虽然,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交强险条例,国家将设立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在交通事故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保额、肇事车辆逃逸后,对受害人先行支付施救费用,但时至今日,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仍未出台,十分令人遗憾。

    因此,无论是财政部门,还是保险监管部门、公安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农业主管部门都有权力和义务积极推动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的出台,为交通事故中遭遇不幸的人们设置一道生命的安全阀。救助基金除了包含未投保车辆或肇事逃逸后伤者的抢救费用,还应该包含亡者的丧葬和死亡补偿金等费用。由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再设法向肇事逃逸或未投保车辆追偿。

    而在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出台前,这部分费用有必要依次落在个人社会医疗保险和商业医疗保险身上。在找不到责任人之前,伤者的医疗救治费用应依次由社会医疗保险和商业医疗保险负担,是公平合理的制度安排。因为这两项医疗保障并未排除个人遭遇意外事故而需要救治的情形。然而,目前作为基本医疗保障的医疗保险,却将所有的交通意外都拒之门外,显得有些“冷血”。

    虽然交通肇事导致的医疗费用原本是冤有头债有主的责任费用,但我们不能因此忽视社会应该予以的必要救助。,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