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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察心理疾病 须符合四标准
http://www.100md.com 2007年12月20日 《家庭保健报》 2007.12.20
     山东省威海市立医院心理门诊 王希宝

    有人在网上做了心理测查,就认为自己得了抑郁症。经医生确认,结果是小题大做。有的非精神、心理专科医生,对求诊者做了查体和一些常规辅助检查后,在病历上也写下抑郁症、焦虑症或精神障碍的诊断。上述事例,问题不在当事者,而是人们对心理疾病的诊查不够了解,需求又很迫切,因而出现“自助餐”、“查身诊心”等异常现象。

    在专业理论上,心理与精神概念是相同的。所谓心理疾病,实属精神障碍范畴的一部分。对这类疾病的规范检查诊断,需要有系统的精神病学、心理学及相关医学等综合知识及临床经验。具体到每个求诊者,每种疾病时,还要依据国内外的有关诊断标准,一一检查对照。通常情况下,按中国的诊断标准(CCMD-3),要求符合“四标准”:

    1.症状标准即每种病所具有的特异性临床症状表现。如抑郁症发作的症状标准是:心境低落,兴趣丧失,无愉快感;精力减退或疲乏感;精神运动性迟滞或激越;自我评价过低,自责或内疚感;联想困难或自觉思考能力下降;反复出现想死念头或有自杀、自伤行为;失眠、早醒或睡眠过多等。同样,焦虑症、强迫症、恐怖症等,也都有各自的病症标志。

    对这些症状的采集,须来自医生对病人的当面问答及现场观察。这一过程,也是精神(心理)检查的首要过程。现在,有不少病人是由其父母及亲友替诊,由他们转达病人的状况,让医生做判断;或要求医生传授招数,回去照做。经验证明,替诊和本人来诊,结果大不相同。只有面对面地接触和交谈,医生才能察言观色,准确掌握第一手资料。

    2.心理疾病的严重标准,主要不是看理化检查指标,而是以社会功能(学习、工作、人际交往等)受损和给本人造成的痛苦或不良后果来衡量。这也是诊查的一项重要内容。

    3.症状出现多久才算有病,在心理诊断中,也有严格规定。如抑郁症的病程标准是,至少已持续两周。焦虑症的病程标准是,至少已6个月。强迫症的病程标准是,至少已3个月。惊恐障碍的病程标准是,在1个月内,至少有3次惊恐发作;或在首次发作后,害怕再发作的恐惧状态持续1个月。

    4.心理疾病容易与许多精神和躯体疾病相混淆,每种心理疾病之间也有难辨之处。因此,还需排除鱼龙混杂的征兆,才能使诊断准确无误。

    首先,需排除精神分裂症,即人们常说的精神病。现实生活中,这两类疾病多被混为一谈。当医生面对病人时,要检查病人有无精神病的临床特征。

    其次,还要排除躯体疾病。心理疾病伴有许多躯体症状。如抑郁症病人有头昏、胸闷、乏力、食欲减退等;焦虑症病人有心慌、胃肠胀气、肢体麻木等。

    心理疾病的诊查复杂严谨,需在了解病人的主诉、现病史、既往史、个人史、家族史等基础上,进行相应的精神(心理)检查及排除其他疾病。这样得出的诊断结论才能令人信服。,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