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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护理保险发展及特点分析
http://www.100md.com 2008年1月9日 《现代护理报》 2008.01.09
     刘则杨简介

    性别:女出生年月:1960年6月所学专业:护理专业、卫生事业管理专业、数量经济专业

    学历学位:护理大专、卫生事业管理本科、获医学学士、经济学硕士学位。

    职称任职:副教授

    社会护理保险发展的目的

    建立社会护理保险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依靠全社会的力量来解决有护理需求的人员特别是老年人的护理问题。通过建立护理保险制度,把护理问题纳入社会保障制度体系,并通过保险形式加以实现。实施护理保险制度对于国家、家庭、个人都有多方面的益处。

    1.从政府角度

    实行护理保险制度,可有效降低福利性支出,减轻医疗保险的压力,同时有效遏制医疗护理资源的浪费,对维护正常有序的社会生活也有积极的作用。而且,护理工作社会化,还可以提供大量的就业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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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就家庭而言

    通过将家庭护理社会化,极大地减轻了病患者及老年人家属沉重的精神和经济负担。而当由亲属亲自护理时,还将从护理保险公司得到一定的物质或经济补助。

    3.对个人来说

    使有护理需求的人获得了专业化的稳定的护理服务,生活质量得到较大改善,同时在一定程度上具备了依靠经济实力选择护理服务水平的可能。

    医疗保险及护理保险的内涵

    1.医疗保险

    医疗保险也称健康保险。健康保险不仅包括补偿疾病给人们带来的直接经济损失(医疗费用),还包括补偿疾病带来的间接经济损失,对分娩、残疾、死亡也给予经济补偿,以至支持疾病预防、健康维护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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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护理保险

    护理保险的内涵是通过风险分摊机制使投保人获得所需护理服务的保障制度。护理保险实施的目的是为了依靠全社会的力量来解决有护理需求的人员,特别是老年人的护理问题。通过建立护理保险制度,把护理问题纳入社会保障制度体系,并通过保险形式加以实现。护理保险分为社会护理保险和商业护理保险。社会护理保险是由国家立法强制实施的保险制度。商业护理保险是根据公民自身经济状况选择适合自己的护理保险。

    社会护理保险制度发展

    社会护理保险制度在世界范围内还是一项新兴的社会保障制度,许多国家都在摸索之中,其中德国、日本的制度较为完备,现将这一制度概况作一基本介绍。

    1.参保人员

    由于每个人都存在因患病、衰老而要求护理服务的潜在需求,因此社会护理保险制度原则上要求每个人都必须参加,即具有强制性,但在具体作法上,各国又有一定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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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德国,所有德国公民都必须参加护理保险,所有在其境内工作的外籍人员无论在何处居住也都要加入护理保险,并且德国的护理保险与医疗保险紧密相连,在参加医疗保险的时候,必须同时参加护理保险。在日本,原则上40岁以上的人都必须加入护理保险,并将65岁以上的人规定为第1类被保险人,40~65岁的人为第2类被保险人。

    2.资金筹集

    任何一种社会保障制度,都必须拥有充足稳定的资金来源。社会护理保险制度所需要的资金通常由国家和个人共同承担,其中个人承担部分又根据经济状况的差异而有不同的标准。在有些国家,地方政府或企业也被要求承担一部分保险资金。

    德国的护理保险资金由政府、企业、个人和医疗保险机构四方负担,政府承担1/3以上,企业与个人负担较小,为税前工资总额的1.7%,由雇主和员工平均分摊。原联邦州居民最高月交费不超过104.55马克,新联邦州居民不超过90.50马克,在校学生一般为每月11~15马克,最低为8马克,对某些特殊人员免收保险费,如国家官员、法官、职业军人,以及一些无固定职业的低收入者。由此可见,德国对保费标准的制订是十分细致周到的,并且充分考虑到了不同人群的不同承受能力,体现制度的合理性。日本的护理保险资金由公费和保险费两部分组成,各占50%。公费中,中央政府、都道府县和市町村的负担比例为2:1:1,即中央政府占25%,都道府县和市町村占12.5%。保险费中,33%来自于40~64岁的人员,17%来自65岁以上的人员。具体每个人负担额度根据被保险人的收入及其所在地区所能提供的护理服务的水平确定,这些标准原则上每3年修订一次。不同地区的保险费差异较大,调查表明,65岁以上人员的保险费从1500日元至4000日元不等。在征收渠道方面,65岁以上人员如享有退休金,则保险费直接从退休金中扣除;如没有退休金,则需另付保险费,由地方政府征收。40~64岁人员的保险费则与医疗保险费一并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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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护理服务的申请和认定

    从理论上讲,护理保险制度应该满足每一个参保人的护理需求。但在实际中,由于护理资源毕竟有限,而且护理需求通常不像医疗需求那样较为客观明确,因此参保人并非在任何时候都可以随意获得护理保险所提供的服务。而必须经过专门的审查机构按照严格具体的审查程序来认定。通常这一程序包括提出申请、访问调查、审核认定、明确标准、提供服务等基本环节。

    德国护理需求的认定程度是比较规范的。简单地说,申请人必须首先到有关部门进行登记并接受护理服务组织的审定。之后进入以访问护士为中心的护理要求判定程序,访问护士在考察了服务对象的身体、精神、自理程度等情况后作出判断,然后向判定组织提出报告,最后才由相关的主管部门审定标准。日本的申请认定程度则更为细致严格。依照《护理保险法》,参加了护理保险的人决定接受护理服务时,本人或家人首先要向市町村政府部门设立的“护理认定审查会”提交申请,也可委托为老人服务的一些机构代理申请。有关部门须在接到申请后的30天内予以答复。对临时急需服务的人,在审定前必须提供适当的护理服务。收到申请后,市町村政府派出调查人员进行入户调查。调查内容包括视力、步行能力、能否自行翻身等85项。调查之后将结果输入计算机,用统一的特定软件进行分析,并推算出需要护理的时间。这是第一次审定。第二次是由“护理认定审查会”基于第一次的确定的结果、调查员的调查记录以及医生的意见书(说明申请者的健康状况),审定申请者的条件和应该接受护理的程度。第二次审定结果即为最终结果。共分为两类:一类是有自立能力无需护理服务,另一类为需要护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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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护理保险的保障内容

    护理保险所提供的保障内容种类繁多,但最基本的有两类,一类是实物(服务)保障,另一类是资金补助。前者是各国护理保险制度中都具有的,而后者则有所区别。德国的制度中包含上述两类保障,而日本的制度中原则上不向个人提供资金补助。

    德国的护理保险分为两大类:家庭护理和住院护理,分别于1995年4月和1996年7月开始实施。其中又根据护理时间和强度分为3级,由实物和货币待遇组成。在家里由亲属护理,亲属可得到400、800、1200马克的护理费,如果老人、病人住在护理院里,则护理院得到2000、2500、2800马克,而护理院的住宿费等需要参保人自理,平均1500马克/月。

    德国的护理服务非常全面周到,包括一般护理和重病、长期患者的护理,并对高龄者实行附加金制度(供给冬天暖气和部分生活费)、房租补贴制度(补贴房租80%)。护理不局限于日常生活护理,还扩大到医疗护理和精神护理,近年来还增加了心理咨询和治疗等内容,以满足老年人的心理需要,其保障水平是较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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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本的护理保险,服务项目分为两部分:一是居家护理;二是专门机构护理。居家护理是以老人的家为中心向老人提供护理性服务;专门机构护理是老人住在特定的机构内接受护理服务。目前这类机构包括“老人护理福利机构”、“老人护理保健机构”、“护理疗养型医疗机构”等,利用这些机构进行养老的老人一般为身体极度虚弱或有重度痴呆等,需要时刻给予护理的老人。

    5.护理费用的支出

    各国护理费用的支付方式和额度各不相同,通常都要既考虑到权利和义务的对等性,又体现对贫弱者的一定照顾。这实际上也保证了整个制度在全社会范围内的公平性。

    德国的护理保险金的支付分三级标准:0~750马克、750~1800马克、1800~2800马克,最高可达3750马克,具体支付标准视交费情况而定。此外,该保险还承担一些其他相关的费用,如因护理需要而对住房进行必要改建的费用、家属学习护理知识和技术的费用等。日本的作法与德国不同。在日本,接受护理服务的费用90%来自社会护理保险制度,另有10%则由被护理人自付,住进康复机构的人员还要自付餐饮费。保险部门设立自付费用最高限额。自付费用一旦超过该限额,超出部分即由保险部门全额支付。与医疗保险照顾低收入者的原则相同,低收入被保险者的自付费用和入住康复机构的餐饮费最高限额低于普通收入人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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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管理

    社会护理保险制度作为一项新兴的、涉及每个人切身利益的社会保障制度,如何健全管理,一直受到各方的关注。有关部门在立法、机构设立、人员培训、服务监管等方面也做了大量工作。

    德国的《护理保险法》于1993年生效,它对护理保险的范围、标准、支付办法等都做了明确规定。它的出台一方面适应了社会发展对护理服务的需求,另一方面也保证了护理费用的来源,促进了私人开业护士和社区及家庭护理的开展。日本专门建立了护理认定审查会,负责判断被保险人是否处于保险所规定的需要长期护理状态,每个市町村设置一个审查会,其成员具有保健、医疗和福利三方面的知识与经验,由市町村首长根据一定要求任命,保证了提供服务的公平和有效。

    护理保险发展中的特点

    1.接受服务的广泛性

    与其他种类的保险不同,这是一项基本上人人都将依赖的保险制度。因为在生命晚期,几乎每个人都会出现程度不同的健康障碍,需要一定的护理服务,因此具有社会广泛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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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护理服务的专业性

    在新的护理制度下,大多是由经过资格认定的专业人员进行护理服务,国家为他们提供必要的专业培训,使其具备一定的护理知识和工作经验,可有效保证护理服务的质量。

    3.被护理人的主动性

    在社会保险体制中,保险费用的缴纳是被动的,但在护理保险中,护理服务的获得都是主动的。当参加保险的人认为自己需要护理时,则由自己或委托家人向有关机构提出申请,并确定接受服务的方案和水平,可根据自身的健康状况和经济状况确定相应的护理服务。

    4.被护理人的自主性

    这首先体现在护理申请的认定上,即并非每个护理申请都会被接受,而是通过专业机构和专门程序来认定申请人确实需要护理帮助。鼓励申请人特别是老年人依靠自己的力量自立生活或在一定程度上自立生活,而不鼓励完全依赖他人的帮助。同时在护理服务中,也注意培养老年人积极向上的生活态度和自立生活的意识,加强老年人自立生活的条件和能力。

    5.护理服务的自偿性

    家务劳动、家庭护理长期以来被视为低等劳动,忽视甚至否认其存在的价值。通过这一制度,护理服务被量化、货币化,其价值得到充分体现。首先,参保人要缴纳保险费,即预支了将来的部分护理费用,其次,在实际接受某些护理服务项目时,仍要缴纳一定费用。而在日本,任何护理服务都要求个人承担10%的费用。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的不断进步,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社会保险制度的不断完善,我国的护理保险制度将借鉴外国的有益经验,在改革中不断尝试、不断成熟,为广大老年人和需要特殊护理者带来福祉。

    (◆刘则杨),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