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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是否为公共场所需重新审视
http://www.100md.com 2008年1月25日 《中国医学论坛报》 2008年第4期
     医院是公共场所吗?

    问题的提出总是有些原因的。毋庸讳言,近些年在医院这样的医疗活动场所里发生的严重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医务人员人身安全和权益的暴力事件层出不穷、屡有发生。发生的场所有些在门急诊区域,有些是在住院病房或者医疗办公区域。这些事件的发生通常会以医疗纠纷为事由,也有一些不是。某些媒体把这样的现象冠以“医闹”。

    通常在同类事件中,公安部门并不能够像在其他公共场所那样,采取断然措施坚决制止以扰乱秩序和危害安全为目的的违法行为。比如在人们熟知的车站、码头这样的公共场所,公安部门至少不能容忍在现场强行停放尸体、私设灵堂、打横幅标语、阻止公众正常的社会活动等行为发生;至少在现场不能容忍强占场所、限制自由、纠缠不休、高声叫骂等破坏正常的社会秩序等行为发生。

    但是在医院,对于医务人员而言,“医闹”行为扰乱了正常的诊疗秩序;对于其他患者而言,还涉及医疗安全。在医院报警请求制止违法行为的时候,还是有公安部门的同志认为,对这些行为采取强制措施于法无据。更多的人则认为,涉及医疗纠纷涉及患者的事情,只能由医患双方或者医院自己解决。这实际上是对以医疗纠纷为事由的“违法行为”和“争议交涉”混为一谈。由此,医院这样的场所容易滋生“医闹”或者只能任由“医闹”滋事也就自然而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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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无依据的现实

    查询相关法律法规,公安部门的同志还真是所言不虚。尽管在《治安管理处罚法》“扰乱……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也算是够上把“医闹”纳入“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之中,但是,“扰乱”是一种什么情形就不得而知,“不能正常进行”又是一种什么情形也是不得而知。所以就很难界定,也让执法部门很难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法》还明确界定了几种公共场所(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的秩序不得扰乱。然后,又对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情形做出具体的列举,包括如“强行进入场内”、“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向场内投掷杂物,不听制止”等等。说起来,在当前医院常常发生的一些“医闹”行为也不过如此而已。

    遍查许多地方的《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条例中对“公共场所”在治安管理上做出明确要求,有些条例中对“进入公共场所活动的人员”要求“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共场所的管理规则,维护公共规则,维护公共秩序”。要求“公安机关”对公共场所应负责,“查处刑事、治安案件,……对公共场所及其周围突出的治安问题进行专项治理;……对突发的治安事件、治安灾害事故采取紧急处置措施”等。其中赫然列入的“公共场所”包括游艺室、录像放映室(点)、桌(台、保龄)球室、卡拉OK厅,也包括有茶馆(社)、咖啡馆、酒吧(馆)、夜总会、美容美发(发廊)、浴室、按摩室……。这些被称为“娱乐场所”的公共场所尽管有它的特殊性而需要治安管理,但没有把同样需要“治安管理”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健康安全的“医疗机构”纳入公共场所,不能不说是一种缺憾。有意思的是,连卫生监督部门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之中的“公共场所”也同样不包括医疗机构,看来对于医院作为公共场所的认识确乎需要一番重新审视了。,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