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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1598186
中药保护条例
http://www.100md.com 2008年2月20日 网易博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中药品种的质量,保护中药生产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中药事业的发展,制定本

    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国境内生产制造的中药品种,包括中成药、天然药物的提取物及其制剂和

    中药人工制成品。申请专利的中药品种,依照专利法的规定办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国家鼓励研制开发临床有效的中药品种,对质量稳定、疗效确切的中药品种实行分级保护

    制度。

    第四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国中药品种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家中药生产经营主管部门

    协同管理全国中药品种的保护工作。

    第二章 中药保护品种等级的划分和审批

    第五条 依照本条例受保护的中药品种,必须是列入国家药品标准的品种。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认定,列为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标准的品种,也可以申请保护。受保护的中药品种分

    为一、二级。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中药品种,可以申请一级保护:

    (一)对特定疾病有特殊疗效的;

    (二)相当于国家一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的人工制成品;

    (三)用于预防和治疗特殊疾病的。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中药品种,可以申请二级保护:

    (一)符合本条例条六条规定的品种或者已经解除一级保护的品种;

    (二)对特定疾病有显著疗效的;

    (三)从天然药物中提取的有效物质及特殊制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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