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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处方”不宜推行
http://www.100md.com 2008年3月10日 《中国妇女报》 2008.03.10
     目前南京已经有多家大医院推行了电子处方,医生只要在电脑上点几下就把处方开好了,可以大大节约写处方的时间,但是,却也因此不再给病人处方,病人只有交费、拿完药后才能清楚地知道医生开了什么药。病人感到不方便。对此,专家认为,这是违规,可向卫生部门投诉。(据2月15日《南京晨报》报道)

    目前,随着医疗电子技术的进步,一些医院都开始推行了电子病历、电子处方。对医院而言,用电子技术服务于医疗活动,不但极大地提高了医生的工作效率,节约了时间和精力,而且也节约了大量的纸张。但是,电子处方推行后,一些医院却不愿意给患者提供处方,让患者感到了不满与不解。

    我认为,医院此举是不可取的,也是违规的行为。用药的知情权及选择权是患者的一种正当权利。也是医疗改革坚持的方向。例如,卫生部2004年出台的《处方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中,原来规定允许患者“持处方到其他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购药”。而在去年新实施的《处方管理办法》中删除了这一条,改成了“支持患者持处方到药品零售企业购药,但“儿科处方”例外”的内容。新办法还规定医师开处方除了不只要把用什么药、注意事项告知患者,保障用药安全外,还增添了医生应把药品价格告诉患者,维护患者利益的新内容。现实中,医药分家,让医院和药房分离,患者自由购药的呼求声音也时而起伏,在广东等地的一些地方已开始医药分家的试行探索。

    个别医院的这种做法不能不说是违反了卫生法规,归根到底,这样做的出发点还是经济利益驱使。

    要解决“电子处方”的问题,在于医院推行电子处方后,能否放弃一部分利益损失,从内心真正地为患者利益着想,把处方给患者,允许他们到外面购药。当然要做到这一点,单单靠卫生部门的强制推行,责令改正的强制性力量往往是靠不住的。如果公有医院的投入和建设不足,还是主要依靠以药养医,彻底解决“电子处方问题”难以奏效。(吴帅),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