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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 体检机构不得出售药品保健品
http://www.100md.com 2008年3月19日 《现代护理报》 2008.03.19
     本报讯体检机构不得出售药品、保健品、保健器械等。近日,卫生部公布《体检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未经受检者同意,体检机构不得擅自散布、泄露受检者的个人信息。

    《办法》提出,体检机构外出体检应当按照备案的体检范围和项目开展体检活动,擅自超越体检范围和项目的视为未备案。体检机构出现未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外出体检工作备案的;外出体检的项目超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的体检项目的;违反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有关规定等情况时,不得开展外出体检。

    《办法》要求,体检机构要逐步实现体检服务的计算机自动化管理,并做好电子健康档案的管理工作,确保体检信息的真实、完整、准确以及安全保密。对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体检机构名称、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进行体检服务的机构和个人,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处以3千元以下的罚款。,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