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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格药品定性为假药、劣药的方法浅议
http://www.100md.com 2008年4月26日 《中国医药报》 2008.04.26
     □四川省宜宾市屏山食品药品监管局 贺继鑫

    在药品稽查执法实践中,如何利用有关药品监管信息,对不合格药品作出假药、劣药的准确定性,是药品稽查人员办理假劣药品违法案件,打击制售假劣药品违法活动的关键环节。其中,掌握定性的方法与技巧尤为重要。

    方法一 了解、掌握合格药品的相关要素

    就生产环节而言,合格药品就是符合国家药品标准并按此标准生产的药品。从法律层面讲,《药品管理法》对合格药品有关规定包括两个方面的要素:

    一是药品质量内在要素的规定。如第三十二条“药品必须符合国家药品标准。中药饮片依照本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第十条第一款“除饮片的炮制外,药品必须按照国家药品标准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生产工艺进行生产,生产记录必须完整准确。药品生产企业改变影响药品质量的生产工艺的,必须报原批准部门审核批准”,第二款“中药饮片必须按照国家药品标准炮制;国家药品标准没有规定的,必须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炮制规范炮制”;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禁止生产(包括配制)、销售假药、劣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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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是药品质量外在要素的规定。如第七条第一款“开办药品生产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生产许可证》,凭《药品生产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无《药品生产许可证》的,不得生产药品”;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医疗机构配制制剂,须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发给《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无《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不得配制制剂”;第九条“药品生产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法制定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组织生产”;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必须符合药用要求,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安全的标准,并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审批药品时一并审批”,第二款“药品生产企业不得使用未经批准的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等等。可见,只要符合上列要素生产(配制)的药品,就属于合格药品;换言之,则属于不合格药品。

    方法二 熟悉、掌握药品是否合格的检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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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里所说的检定依据,是指药品标准。我国自2001年12月1日起,已由过去的两级药品标准,即国家标准和省级地方标准转变为一级标准,即国家药品标准,而国家标准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和药品标准。这里的“药品标准”是指《卫生部药品标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制定颁布的药品标准(包括中药饮片炮制规范)。但基于发展传统药的需要,目前,中药材及中药饮片尚未取消地方标准,应属于国家药品标准的范畴,如《四川省中药材标准》1987年版及增补本和《四川省中药饮片炮制规范》,仍是该省各级药品检验所检定该地方标准收载药材及饮片品种质量的法定依据。

    那么,不属于从事药品检验业务工作的药品稽查人员需要熟悉、掌握药品标准中的哪些相关知识呢?笔者以为,应首先了解药品标准“凡例”的规定,然后通过药品标准正文或各论品种项下的成分名称、成分含量、性状、鉴别、检查、含量测定或效价测定,以及中药材及饮片的浸出物等具体要求,了解制剂通则、药材检定通则和中药饮片炮制通则等具体规定,从而正确解读不合格药品检验结论,对不合格药品作出准确假药或劣药的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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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了解药品标准“凡例”规定,掌握药品检定的普遍原则。

    现行版《药典》对“凡例”的作用作了明确规定,“‘凡例’是解释和正确使用《中国药典》进行质量检定的基本原则,并把与正文品种、附录及质量检定有关的共性问题加以规定,避免在书中重复说明。‘凡例’中的有关规定具有法定的约束力。”从该规定可知,“凡例”是药品检定应当遵守的基本规则,它规定了名称及编排、项目与要求、检验方法和限度、标准品与对照品、计量单位、精确度、试药、试液和指示剂、动物试验、说明书、包装及标签等内容。掌握这些基本原则和内容,有利于增强执法人员对药品质量检验结果科学性的认识。

    二、对照现行版《药典》正文(或各论)项下相关质量要求,正确解读不合格药品检验结论,作出假药或劣药的准确定性。

    (一)从药品标准正文品种(各论)项下的药品成分和含量规定看。

    以现行版《药典》一、二、三部为例,如:《药典》一部“药材及饮片部分”,每一品种项下,首先是介绍该药材或饮片的植物(动物、矿物)科属,即药材来源。比如,“大青叶,本品为十字花科植物菘蓝的干燥叶”。这里“十字花科植物菘蓝的干燥叶”,就是大青叶的药品成分名称。因此,当对某药材或饮片进行检验,证明其不属于该药材或饮片的标准规定的植物(动物、矿物)科属来源,其性状、鉴别无疑不合格,则成分亦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应当判定为假药。《药典》一部“成方制剂和单味制剂部分”,每一品种项下规定的是“处方组成”及制法,如果不按规定的处方和制法生产,其成品检验可能不合格,这就需要根据药品检验报告书作出的检验结果来判定是假药还是劣药。《药典》二部正文“品种部分”,每一品种项下明确规定了该药品成分的名称、成分的含量等内容,如利血平片项下:“本品含利血平(C33H40N2O9)应为标示量的90.0%~110.0%”,其中,“利血平(C33H40N2O9)”是该药品的成分名称,“90.0%~110.0%”是其有效成分的含量。如果成分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则属于假药;若是含量不符合规定,应属于劣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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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从药品性状、鉴别规定看。

    1.中药材及饮片、中药成方制剂的性状、鉴别规定。

    现行版《药典》一部在“凡例”中规定,性状项下记载品种的外观、质地、横断面、臭、味、溶解度以及物理常数等。其中,外观性状是对药品的色泽和外表感观的描述;溶解度是药品的一种物理性质;物理常数包括药品的相对密度、馏程、熔点、凝点、比旋度、折光率、黏度、吸收系数、碘值、皂化值和酸值等,其测定结果不仅对药品具有鉴别意义,也可反映药品的纯度,是评价药品质量的主要指标之一。按《药材检定通则》规定,“供检验的药材如已破碎,除‘性状’外,其他各项应符合规定”。这里的“性状”指药材的形状、大小、色泽、表面、质地、断面(包括折断面或切断面)及气味。

    “鉴别”包括经验鉴别、显微鉴别及理化鉴别。所谓经验鉴别,是指用简便易行的传统方法观察供试品的颜色变化、浮沉情况以及爆鸣、色焰等特征;显微鉴别是指用显微镜观察药材切片、粉末或表面等的组织、细胞或内含物等特征;理化鉴别是指用化学或物理的方法,对药材中所含某些化学成分进行鉴别试验,它包括荧光法鉴别、微量升华法鉴别、光谱和色谱鉴别。就中药材或饮片而言,多侧重于性状的鉴别;而中药成方制剂,则性状和鉴别并重,但却又侧重于鉴别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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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再从《四川省中药饮片炮制规范》“凡例”对性状的规定看:“性状,指用感官鉴别的方法,可观察到炮制品的主要特征。有的品种叙述了完整药材净制后的主要性状。”比如“苍术”,该规范描述其性状是“本品呈不规则薄片。切面黄白色或灰白色,有多数棕黄色油点,气香,味辛辣、苦……”再如“草果”,其性状描述:“本品为红棕色圆锥形多面体颗粒,具特异香气,味辛辣,微苦……”前者是对可观察到炮制品的主要特征的描述,后者则是对净药材主要特征的描述。因此,如果药检所对送检样品进行检验的依据是药典或其他药品标准(包括省级药材标准),其检验结果如中药材或饮片不符合性状项目要求的,应定性为假药。但如果检验依据是中药材炮制规范,被检饮片的性状不符合该饮片的性状规定的,则需要看被检饮片是属于炮制品,还是净药材,若是前者,应定性为劣药,若是后者则应定性为假药。如果中成药的性状和鉴别项均不符合规定的,应界定为假药。

    2.生物制品有关性状、鉴别项下的规定。

    《药典》三部所收载的品种均是生物制品和血液制品,在“凡例”中并未对性状、鉴别等作出原则性规定,只是在“生物制品包装规程”及其药品说明书中涉及到“成分和性状”的内容,在各论相关制品成品检定中有鉴别的规定。比如,预防类生物制品“吸附百白破联合疫苗”的使用说明书对其成分和性状的规定是:“本品系百日咳疫苗原液、白喉类毒素原液及破伤风类毒素原液加氢氧化铝佐剂制成。为乳白色悬液,放置后佐剂下沉,摇匀后即成均匀悬液,含防腐剂”。而该制品要求做的鉴别试验,一是百日咳疫苗可进行效价测定,动物免疫后应产生相应抗体;或加枸橼酸钠或碳酸氢钠将佐剂溶解,离心沉淀百日咳菌体,加相应抗血清做凝集试验,应呈凝集反应;二是白喉类毒素试验,可采用疫苗加枸橼酸钠或碳酸氢钠将佐剂溶解后,做絮状试验,应出现絮状反应;三是破伤风类毒素试验,同样可采用疫苗加枸橼酸钠或碳酸氢钠将吸附剂溶解后做絮状试验,应出现絮状反应。所以,依据这些鉴别试验作出的检验结论为不符合规定,则该品种应定性为假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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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从药品检查项下的规定看。

    《药典》一部在“凡例”中对检查的规定是:“检查项下规定的各项系指药品在加工、生产和贮藏过程中可能含有并需要控制的物质,包括安全性、有效性、均一性与纯度要求四个方面。”“各类制剂,除另有规定外,均应符合各制剂通则项下有关的各项规定。”而《药材检定通则》则具体规定为,“‘检查’是指对药材的纯净程度、有害或有毒物质进行的限量检查,包括水分、灰分、杂质、毒性成分、重金属及有害元素、农药残留量等”。比如,对“车前子”进行检查,其水分照水分测定法测定不得过12.0%,总灰分不得过6.0%,酸不溶性灰分不得过2.0%,膨胀度检查,取本品1g,称定重量,照膨胀度测定法测定,应不低于4.0。再如,对“冰片”的检查,pH值按规定检查均不得显红色;不挥发物遗留残渣不得过3.5mg;水分检查,取本品1g,加石油醚10ml,振摇使溶解,溶液应澄清。如果上述药品的性状、鉴别项均符合药典规定,所列检查项目不符合药典规定,仍应判定为不合格药品,依法应定性为劣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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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药典》二部“凡例”规定:“检查项下包括反映药品的安全性与有效性的试验方法和限度、均一性与纯度等制备工艺要求等内容;对于规定中的各种杂质检查项目,是指该药品在按既定工艺进行生产和正常贮藏过程中可能含有或产生并需要控制的杂质(如残留溶剂、有关物质等)”,“各类制剂,除另有规定外,均应符合制剂通则下有关的各项规定。”《药典》一至三部制剂通则规定有中药制剂26类、西药制剂21类、生物制品12类,各类制剂的检查项目规定是:西药丸剂有重量差异、溶散时限,中药制剂丸剂除此外还有水分、装量差异、装量和微生物限度检查;西药散剂有粒度、外观均匀度、干燥失重、装量差异、装量与无菌、微生物限度检查,中药制剂散剂还要检查水分,生物制品散剂检项与西药一致,等等。具体到各类制剂品种项下检查项目要求,如中药制剂“健民咽喉片”检查项规定:“除崩解时限不检查外,其他应符合片剂项下有关的各项规定(如重量差异、崩解时限、发泡量和微生物限度等检项应符合规定)”;西药制剂“安钠咖注射液”检项规定:“pH值应为7.5~8.5;其他应符合注射剂项下的有关各项规定(即装量、装量差异、可见异物、不溶性微粒、无菌和热原或细菌内毒素等检项应符合规定)”;生物制品“重组人干扰素αld滴眼液”成品检定项目:物理检查有外观颜色应为淡黄色液体,可见异物照灯检法检查不得检出异物,装量照最低装量法检查应符合规定;pH值应为6.5~7.5,无菌检查照无菌检查法检查应符合规定。所以,如果前述品种的性状、鉴别都符合药典规定,而检查项目的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则是不合格药品,一般应定性为劣药。但是,如果因贮藏不符合药品的贮藏条件,导致药品严重霉变、潮解、结块、粘连、变色、虫蛀、浑浊、污染等情形,则药品检验可能出现不合格的情形,此时,不合格的药品则可能是变质甚至是被污染的药品,应判定为假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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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从药品浸出物测定、含量测定或效价测定规定看。

    1. 药品浸出物测定,是专属于药材及饮片的检测方法。

    《药材检定通则》规定:浸出物测定是指用水或其他适宜的溶剂对药材中可溶性物质进行的测定,在《药典》一部药材及饮片部分,所收载的515个品种中,规定需做浸出物测定的品种有丁公藤、大青叶、大黄等195个品种。该版《药典》在附录中还规定了三类浸出物测定法,即水溶性浸出物测定法、醇溶性浸出物测定法和挥发性醚浸出物测定法。水溶性浸出物测定法又分为冷浸法和热浸法;醇溶性浸出物测定法规定:“按照水溶性浸出物测定法测定。除另有规定外,以各品种项下规定浓度的乙醇代替水溶剂”,即醇溶性浸出物测定法亦分为冷浸法、热浸法,只不过溶剂要求不同而已。挥发性醚浸出物测定的具体规定是:“取供试品2~5g,精密称定,置五氧化二磷干燥器中干燥12小时,置索氏提取器中,加乙醚适量,除另有规定外,加热回流8小时,取乙醚液,置干燥至恒重的器发皿中,放置,挥去乙醚,残渣置五氧化二磷干燥器中干燥18小时,精密称定,缓缓加热至105℃,并于105℃干燥至恒重。其减失重量即为挥发性醚浸出物的重量。”因此,如果按规定需做浸出物测定的药材及饮片,其浸出物含量达不到规定含量,该不合格药品应判定为劣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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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药品含量测定或效价测定规定。

    《药材检定通则》规定:含量测定是指用化学、物理或生物的方法,对药材含有的有效成分、指标成分或类别成分进行的测定,包括挥发油及主要成分的含量、生物效价测定等。按规定,中药成方制剂和单味制剂、化学药品、生物制品等西药,都有含量测定或效价测定的要求,而《药典》一部所收载的515个药材及饮片品种中,规定做含量测定的品种有211个。比如,按规定,复方氯化钠注射液含量测定:含总氯量应为0.52%~0.58%(g/ml),含氯化钾应为0.028~0.032%(g/ml),含氯化钙应为0.031%~0.035%(g/ml);人用狂犬病疫苗(地鼠肾细胞)成品效价测定应不低于2.5IU/剂。无疑,这些药品的含量若达不到药品标准规定的含量,则是不合格药品,可定性为劣药。

    方法三

    熟练掌握法律规定,

, 百拇医药     正确适用假药、劣药定性条款

    《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和第四十九条均在第二款、第三款中明确规定了“为假药”、“为劣药”和“按假药论处”、“按劣药论处”的有关情形。

    一、“为假药” 的法定情形及法律适用。

    《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一)药品所含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分不符的;(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凡是不符合药品标准性状、鉴别项要求的药品,即符合该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情形,这也是该类不合格药品定性假药的法律依据。因其性状、鉴别项等不符合标准规定,其成分名称无疑也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因此可适用该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予以定性。

    如果是非药品冒充药品的,非药品的成分肯定与被冒充药品的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分不符,如非药用龟甲冒充药品标准规定的龟甲流通、使用,由于其不是国家药典或省级地方制定的药材标准收载的龟甲种属来源、性状,甚至鉴别项都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或者是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如芦竹根当芦根、五加皮当香加皮、水半夏当半夏、注射用青霉素钠冒充小诺霉素流通、使用的,在定性适用法律具体条款时,原则上应适用该条第二款规定,用不着分项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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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按假药论处”的法定情形及法律适用。

    《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假药论处:(一)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二)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三)变质的;(四)被污染的;(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六)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对假药、劣药的处罚通知,必须载明药品检验机构的质量检验结果;但是,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一)、(二)、(五)、(六)项和第四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除外。”在“按假药论处”的情形中,符合上述(一)(二)(五)(六)项规定情形的药品,可以不做药品检验即可依法适用这些款项定性为按假药论处的假药。这就需要药品稽查人员随时掌握此类动态信息,比如从国家局相关网站中获取有关信息,从而对符合规定情形的药品作出准确的定性并正确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例如,已被取消药用标准的关木通、虎骨等,药品生产厂家自行召回或国家局下令召回的药品,或者国家局公布淘汰的药品,即属于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范畴,一旦在市场上发现其生产、流通、使用,即符合该条第三款第(一)项的规定,则适用该款项规定定性按假药论处;市场上出现的假冒某药品生产厂家及其批准文号而生产的某品牌、批号的药品,以及非法进口的药品等,无疑属于未经批准生产、进口的范畴。此外,假冒生产药品的原料,完全可能是非药品或者是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因此,若是假冒厂家生产的药品,可适用该条第三款第(二)项和第(五)项规定定性;若是非法进口的药品,则适用该条第三款第(二)项规定定性;第(六)项规定情形的药品,则需要将被查药品使用说明书或者药品标签中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与国家局网站相关数据库中的相同信息进行比对,若是超出国家局批准的该药品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范围,则符合该项规定情形,应按假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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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条第三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变质、被污染的药品,则多半是在药品贮藏过程中,由于贮藏、保存不当造成的,比如,贮藏保管的设施设备、温湿度条件等不符合药品的贮藏要求,极有可能造成药品变质,或者被污染。此类药品则需要药品检验结果作判定依据,因而应根据药品检验报告书作出的检验结果,正确适用该条第三款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定性按假药论处。

    三、“为劣药”的法定情形及法律适用。

    《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药品成分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根据前述药品含量测定或效价测定的有关规定,凡是药品有效成分的含量或效价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药品,依其检验报告书所作的检验结论,适用该条第二款规定进行定性。至于浸出物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规定,是否适用该款定性,可能尚有争议,但其符合该条第三款第(六)项规定的“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情形,适用此项规定定性按劣药论处则是无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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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按劣药论处”的法定情形及法律适用。

    《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劣药论处:(一)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二)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三)超过有效期的;(四)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五)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六)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

    上述第(一)、(二)、(三)项规定情形的劣药,只需在药品现场检查时,对药品包装标签上的相关信息稍加留意,即可发现问题药品,符合哪种情形的,适用相应款项定性查处即可;而第(四)项规定情形的药品,一般不易察觉,但药品稽查人员可从国家局网站相关数据库中比对其药品包装材料和容器审批信息,从而得出其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是否获得批准的结论,若未获得批准,被查出的药品则适用该项规定按劣药论处;第(五)项规定情形的劣药,在实践中更不易被发现,尤其是已进入流通环节的此类药品,除非已经发生药害事件,引起相关部门重视进而溯源追查,方可查出问题之所在。比如,2006年的齐二药假药事件,即是因其生产的“亮菌甲素注射液”引发多起病人死亡案例后,通过追查,才发现其生产若干注射液的溶剂辅料丙二醇(非水溶性溶剂),是以化工原料二甘醇替代的。虽然该药害事件最后确定为假药事件,但却表明,进入流通环节的该款第(五)项规定情形的药品,一般很难发现,因而执法人员必须强化生产环节的监督管理。而第(六)项规定情形的劣药,一般包括药品检查项不符合规定的药品,浸出物不符合规定的药品,中药饮片炮制主要不符合《药材炮制通则》要求的切制,如片、段、块、丝等性状,以及按炮炙方法炮制的饮片(如煅、炒等)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还有擅自改变生产工艺生产的药品等,凡属此类型的药品,都应定性按劣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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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需要强调的是,按《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八条规定,查处该条第三款第(六)项规定情形的劣药案件,无需附药品检验机构的质量检验结果,但这并不意味此六种情形的劣药不需作检验,比如第(六)项规定情形的劣药,绝大多数都需作检验才能得出正确的检验结果,按劣药论处也有相关技术依据。即使擅自改变生产工艺生产的药品,也只有通过检验,才能得出符合法定条件的结论。如2006年发生在安徽的“欣弗”不良事件,就是生产厂家擅自改变了生产工艺,即改变了国家局批准的消毒温度105℃和消毒时间30分钟的生产工艺,使其生产的克林霉素膦酸酯葡萄糖注射液流向医疗机构,在发生患者死亡后,经有关检验机构检验,证实该药品无菌检查和热源检查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最后定性为劣药。

    同时,国家局每季度发布药品质量公告时,所公布的不合格药品名单后都有检验依据、不合格项目和检验结果等内容,药品稽查人员可据此对辖区内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所存有的药品进行核查,发现与公报公布的同品牌、同厂家、同规格、同批号药品,可以依法查封、扣押并进行抽样送当地药品检验所检验,或者查封扣押后,直接对照上述方法对不合格药品予以假药或劣药定性,进行立案查处。但最好还是抽样送检,待检验报告书出来后,再根据检验结果判定是假药还是劣药,这样更规范一些,也更符合依法行政、合法行政的要求。,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