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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签事件”呼唤“医院保险”
http://www.100md.com 2008年5月13日 《现代护理报》 2008.05.13
     日前,卫生部公开回应家属拒签字导致孕妇李丽云死亡事件,使这个备受关注的事件暂时画上了句号。卫生部表示,我们国家现行的签字制度符合知情同意的原则,也符合国际惯例。

    但李丽云之死,绝非个案和特例。今年上半年,在北京某大医院,也因为陪同的朋友不敢在手术同意书上签字,一个患阑尾炎的17岁花季少年死在医院的急诊室门口;而在李丽云死亡后不久,也就在今年11月28日,沈阳一70岁的重病老人急需手术治疗,但手术面临一定的死亡风险,能找到的亲属只有其正在上大学的外孙女,她一直不敢做主……

    签字同意制度本意是为了最大限度地尊重患者及其家属意愿,但在患者生命垂危的关头,把要不要手术这样一个非常专业且生死攸关的判断权交给完全是“门外汉”的家属,对患者无疑极度危险,也很不公平。在美国等西方不少国家,遇到紧急救治的情况:如病人出现大出血、休克,甚至神志不清时,病人的手术决定权就掌握在医生手里,而不是家属或其他人。医院会马上组织会诊,由3个以上的主治医生商讨确定患者是否需要手术,医生做出判断后,只需把病人的病情和急救措施告知家属即可。如果在紧急情况下,因家属不同意手术,最终导致患者失去生命,医院将负连带责任。即使病人的家属不起诉,美国的联邦政府也会对医院提起公诉,追究医院责任。甚至有患者因宗教信仰等原因拒绝输血,医院也绝不放弃,其中体现的是“生命信仰高于其他信仰”、“生命原则高于其他原则”。

    但在我国,医院借口没有患者家属签字而拒绝给患者治疗,除尚缺乏上面提到的“生命至上”的理念外,实际上还有另外的担心,就是怕治疗以后无人承担医疗费用,特别是万一治疗不成功时,这样的纠纷更有可能发生。那样,医院就会出现“赔了夫人又折兵”的现象。

    同时,我们还要预计到另一种情形发生:在当前医疗价格高,很多普通百姓无力承担巨额医疗费用的时候,不排除个别家属万般无奈之下将病人“遗弃”在医院,医院不能见死不救,却要为此背上不菲的欠费包袱。一次两次尚可,次数一多,可能就不堪重负。

    人有旦夕祸福。不管穷人富人,都有可能随时遇到不测之需。只有解除医院在财务上的后顾之忧,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扬医疗机构救死扶伤的职业精神;解决的办法,不妨探索“医疗救助基金”、“医院保险制度”等形式。对医疗机构实施强制保险制度,通过社会公益、国家资助等形式,设立医疗救助基金;通过强制性的医院保险制度,一方面为医疗事故纠纷中的院方责任埋单,另一方面为一些“无主病人”或者实在出不起治疗费用的个别病人埋单。

    (北京童大焕),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