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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药品现象不容忽视
http://www.100md.com 2008年5月19日 《中国医药报》 2008.05.19
     □胡品福

    日前,某媒体曝出市面上所售的系列滴眼液,批准文号大都是国药准字,只有歌星周杰伦广告代言的“闪亮”滴眼露(亮瞳舒缓明目液)的批准文号是陕食药监健用字06050190号。也就是说,该产品是保健品而非药品。

    笔者还发现,以消毒剂、化妆品为主的外用品冒充药品的现象也比较突出。笔者查验了20家药品零售企业186个非药品类外用品的包装标示及说明书。其中标示消毒剂批准文号(含过期失效批准文号)的127个品种,标示化妆品批准文号的(含特种化妆品)48个品种,标示为“卫健用字”的8个品种,未标示批准文号的3个品种。有假冒药品现象的148个,占79.6%。假冒药品现象主要表现在:

    1.在包装标识及说明书中宣称或暗示对疾病有治疗作用,有的甚至对疗效作出承诺,其宣称适应范围超出了同类药品规定的适应范围。该类产品宣称的适应范围主要集中在各类皮肤疾病、妇科疾病等方面,有些还宣称能治疗消化不良、鼻炎、鼻窦炎等。

    2.产品名称具有误导作用。该类产品从名称上即暗示对某种疾病有独特的疗效,如叫某某灵、某某净等。一些产品在名称上和药品完全一致。

    3.外观设计仿冒药品。该类产品外观仿照同类型药品设计印制,具有很强的蒙骗性。

    非药品类外用品冒充药品的危害不容忽视。

    1.误导消费者。该类产品名称、包装标示、说明书大多仿照药品制作,其标示适用范围标为适用于某某疾病,使消费者不易识别,误认为对疾病有治疗作用,误导消费者购买,甚至会贻误病情。

    2.产品安全性难以保证。该类产品主要成分为中西药品,在生产之前未对其安全性进行认证,处方组成随意,有可能对消费者产生毒副作用,损害消费者健康。

    3.扰乱药品市场。该类产品研制、审批程序简单,成本低廉,以次充好,对药品市场造成不良冲击。

    笔者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应严格管理保健品、消毒剂和化妆品,还老百姓的健康。,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