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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一桩官司引起的假肢话题
http://www.100md.com 2008年6月1日 家庭医生医疗保健网
     假肢虽“假”,但在残疾人生活中的作用却不小。如果正在使用的假肢被人损坏,那么在法律上,这假肢到底是属于财产的一部分呢,还是身体的一部分?前不久有桩官司便让法官们感到头痛。

    一市民在农贸市场买菜,回家后发现分量不足,即找卖菜人理论。两人由此发生争执,言辞越来越激烈。卖菜人随手拿起自己挑菜用的扁担打向原告右腿,恰好那是一条假腿(正式名称是假肢,或义肢)。该市民随即倒地,假肢破损。他一怒之下诉至法院,要求卖菜人赔偿其损失。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被告应向原告赔偿无异议,但对被告侵害的是原告的人身权还是财产权,却有不同意见。

    这里,我们暂且不管法律是如何规定、法官是如何判断的,先来谈谈假肢的医学内容。

    假肢最早出现于16世纪,法国人帕雷最先研究、制作成功,并达到相当高的水平。他仿制的假手,能拿住一支鹅毛笔。我国史书记载,战国后期的赵国名将李牧就使用过假肢。随着工农业生产和交通运输的发展,事故发生率上升,因伤截肢手术率也随之上升,安装假肢者越来越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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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代假肢由铝板、木材、皮革、塑料等材料和金属机械部件制成。它不仅可弥补病人截肢后形体外观的缺陷,更重要的是可以帮助病人恢复一定的肢体功能,重新获得生活和工作的能力。由于截肢平面不同,肢体残缺程度不一,为了满足病人的不同需求,医务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设计制作了各式各样的假肢。从时间上说,有临时性假肢和永久性假肢之分。根据使用部位不同,可分为上肢假肢和下肢假肢。从假肢用途来看,上肢假肢有装饰用和工作用两类。根据假肢动力来源,可分为肌动假肢、电动假肢和机械假肢等多种。

    一般来说,所有截肢患者都应安装假肢,而且任何残肢都能安装假肢。但如有残肢慢性感染、皮肤过于紧张、局部血液循环不佳、神经瘤或瘢痕粘连引起剧痛,或病人年老体衰,或合并精神病,就不宜安装或暂不安装假肢。

    术后安装临时假肢,可促进残肢消肿,防止关节挛缩,以便提早安装正式假肢。病人可早期离床,进行承重和步行训练,增强康复信心,这也为日后假肢功能训练打好基础,缩短康复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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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装假肢要进行全身和肢体康复训练,特别要注意残肢护理和锻炼。早期进行肌肉和关节活动,以帮助消除残肢肿胀,促进伤口愈合,防止关节挛缩。同时加强其他方面如呼吸运动、健肢和全身运动等全身肌肉力量的训练。伤口愈合后,继续加强肌力锻炼,使残肢肌肉发达有力,提高假肢套筒的稳定性,灵活操纵假肢。康复锻炼根据截肢者的具体情况因人而异,可根据不同截肢部位,练习肩、肘、髋、膝关节的功能,争取完全恢复。

    从安装假肢到正确熟练地使用,要在专业人员指导下,经历复杂的训练和适应过程。训练得好,假肢使用自如,甚至可以假乱真;训练不好,反为累赘,并可造成其他损伤。

    对本文开头那桩官司,法院最后判断该假肢为财产,菜贩侵害的是原告的财产所有权。依据是,假肢一般可以自由装卸,不是身体的组成部分。法律上对残缺身体上安装的人工制作的替代物,能否构成身体组成部分,有其判断原则:当装配物已构成身体不可分离的一部分的,属于身体,如人工心脏瓣膜;可以自由装卸的,则不属于身体,最常见的例子就是假牙。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自由装卸是指一般人能够进行的装卸。如必须由专业人员依照严格的医学操作规程进行装卸的人工装置,亦应视为身体的组成部分。,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