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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32223
传染病基础知识.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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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概述

    (一)我国法定报告传染病种类及名称

    (二)传染病流行病学中的重要概念

    (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分级

    (四)病人和接触者的管理措施

    我国法定报告传染病种类及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共三类37种。

    1、甲类传染病2种:鼠疫、霍乱。

    2、乙类传染病25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其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按甲类管理。)

    我国法定报告传染病种类及名称

    3、丙类传染病10种: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

    4、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传染病,根据其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需要列入乙类、并类传染病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决定并予以公布。

    广州法定报告传染病种类及名称

    广州市医疗卫生机构除了必须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37种甲、乙、丙类传染病外

    还必须报告《广州市传染病防治规定》第三十条规定的3种传染病:即水痘、恙虫病和肝吸虫病。

    传染病流行病学中的重要概念

    1、传染过程:

    传染病流行病学中的重要概念

    2、传染病流行过程的三个环节:

    传染病流行病学中的重要概念

    3、潜伏期:

    传染病流行病学中的重要概念

    5、病原携带者:

    传染病流行病学中的重要概念

    6、疾病流行强度: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分级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定义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分级

    (1)重大传染病疫情:某种传染病在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的病人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率水平的情况。

    (2)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短时间内,某个相对集中的区域内同时或者相继出现具有共同临床表现病人,且病例不断增加,又暂时不能明确诊断的疾病。

    (3)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由于食品污染和职业危害的原因而造成的人数众多或者伤亡较重的中毒事件。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分级

    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1)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3)涉及多个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1)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者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县(市);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3)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市(地)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市(地);

    (4)霍乱在一个市(地)行政区域内流行, 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市(地),有扩散趋势;

    (5)乙类、丙类传染病波及2个以上县(市),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市)以外的地区;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10)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11)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12)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境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3)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它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流行范围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以内;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县(市);

    (3)霍乱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29例,或波及2个以上县(市),或市(地)级以上城市的市区首次发生;

    (4)一周内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5)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6)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7)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8)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死亡4人以下;

    (9)市(地)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它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1)腺鼠疫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生,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10例;

    (2)霍乱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9例以下;

    (3)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4)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9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它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病人和接触者的管理措施

    1、对病人:四早(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其中,隔离病人是重要措施,一般在临床症状消失2-3次病原学检查(每次间隔3天)均阴性时,即可解除隔离。

    2、对接触者:

    (1)医学观察:定期访视、问诊和测体温。接触者可正常 工作和活动,适用于乙类和丙类传染病);

    (2)留验:隔离观察。限制接触者正常活动、隔离于专门场所,适用于甲类传染病。

    接触者管理时间:从最后接触日至该病最长潜伏期。

    二、医疗机构在传染病防治中的法定职责

    (一)在传染病预防中的职责

    (二)在疫情报告中的职责

    (三)在疫情控制中的职责

    (四)在医疗救治中的职责

    (五)在传染病防治中的法律责任

    在传染病预防中的职责

    ? 严格执行传染病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防止发生院内感染。

    1、设立部门或专人负责传染病报告、预防、控制、院内感染危险因素监测、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医疗废物处置工作;

    2、实验室符合规范标准,建立监督管理制度严格管理病原体样本,严防实验室感染和病原体扩散;

    3、依国家规定使用血液和血制品,防止其引起经血传播疾病发生。

    在疫情报告中的职责

    ? 发现法定传染病、其他传染病暴发或突发原因不明传染病时,遵循属地管理原则,按国家规定的内容、程序、方式和时限报告。

    在疫情控制中的职责

    1、发现甲类传染病时:

    (1)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

    (2)对疑似病人在确诊前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

    (3)对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

    > 对拒绝隔离或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者,可由公安机关协助强制隔离治疗。

    2、发现乙类或丙类传染病时: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

    在疫情控制中的职责

    3、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场所、物品及医疗废物:依法规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理。

    4、对传染病死亡尸体:

    (1)因鼠疫、霍乱、炭疽死亡者,立即进行卫生处理,就近火化;

    (2)因其他传染病死亡者,必要时先作卫生处理后火化或按规定深埋;

    (3)要查明病因者,必要时进行解剖查验,并应告知死者家属。

    在医疗救治中的职责

    ? 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建筑设计和服务流程,应当符合预防传染病和防止医院感染的要求。

    1、消毒医疗器械;销毁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具;

    2、按国家诊治标准要求,不断提高传染病医疗救治能力;

    3、医疗救护、现场救援、接诊治疗传染病病人或疑似病人;

    4、实行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不具备救治能力的应将患者及其资料转至有能力的医疗机构;

    5、协助疾控人员采集标本、流行病学调查;

    6、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致伤病人,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接诊。

    在传染病防治中的法律责任

    ? 《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医疗机构违反相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按照规定承担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医院感染控制任务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的;

    2、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

    在传染病防治中的法律责任

    3、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按照规定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接诊、转诊的,或者拒绝接受转诊的;

    4、未按照规定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的;

    5、未按照规定对医疗器械进行消毒,或者对按照规定一次使用的医疗器具未予销毁,再次使用的;

    6、在医疗救治过程中未按照规定保管医学记录资料的;

    7、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三、医疗机构的传染病预检分诊

    (一)建立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的基本要求

    (二)传染病预检分诊病种的选择

    (三)预检分诊工作的基本做法

    (四)不具备传染病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的分诊

    建立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的基本要求

    1、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应当设立感染性疾病科,具体负责本院分诊工作,并组织管理本院传染病预检分诊工作;

    2、没有设立感染性疾病科的医疗机构应当设立传染病分诊点;

    3、感染性疾病科和分诊点要求:

    > 硬件:标识明确、相对独立、通风良好、流程合理、具有消毒隔离条件和必要的防护用品;

    > 软件:采取标准防护措施,严格规范消毒、规范处理医疗废物。

    传染病预检分诊病种的选择

    1、根据传染病的流行季节、周期和流行趋势做好特定传染病的预检分诊工作;

    2、接到政府发布特定传染病预警信息后,按要求加强特定传染病的预检分诊工作;

    3、必要时设立相对独立的针对特定传染病的预检处,引导就诊病人首先到预检处检诊,初步排除特定传染病后,再到普通诊室就诊。

    预检分诊工作的基本做法

    1、医师接诊时,注意询问病人有关流行病学史、职业史、结合病人的主诉、病史、症状和体征等对病人进行传染病预检;

    2、对预诊为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人的,应当分诊至感染性疾病科或分诊点就诊,并对接诊处采取必要的消毒措施;

    3、对呼吸道等特殊传染病病人或疑似病人,应当依法采取隔离措施,并依规对陪同病人者和其他密切接触者采取医学观察和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不具备传染病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的分诊

    1、医疗机构不具备传染病救治能力时,应及时将患者及其资料复印件转诊至具备能力的医疗机构;

    2、转诊时,应当按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使用专用车辆。

    四、传染病疫情报告

    (一)传染病疫情报告的法律法规

    (二)医疗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的职责

    (三)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四)报告范围

    (五)报告程序与方式

    (六)报告技术要求

    (七)报告时限

    (八)报告数据管理

    (九)信息系统安全管理

    (十)考核与评估

    传染病疫情报告的法律法规

    1、2004年8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七号)

    2、卫生部办公厅2006年5月19日

    《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

    (卫办疾控发[2006]92)

    3、人民卫生出版社2005年10月

    《传染病监测信息网络直报工作与技术指南》

    医疗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的职责

    1、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信息监测报告制度,包括报告卡和总登记簿的填写、疫情收报、核对、自查、奖惩等;

    2、执行首诊负责制,严格门诊工作日志制度、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疫情报告制度,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疫情监测信息报告工作;

    医疗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的职责

    3、建立或指定专门部门和人员,配备必要设备,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疫情监测信息的网络直接报告;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等应按规定时限,以最快通讯方式向发病地疾控机构报告,并同时报出传染病报告卡;......(后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