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染病基础知识.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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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见附件(1641kb)。
一、概 述
(一)我国法定报告传染病种类及名称
(二)传染病流行病学中的重要概念
(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分级
(四)病人和接触者的管理措施
我国法定报告传染病种类及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共三类37种。
1、甲类传染病2种:鼠疫、霍乱。
2、乙类传染病25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其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按甲类管理。)
我国法定报告传染病种类及名称
3、丙类传染病10种: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
4、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传染病,根据其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需要列入乙类、并类传染病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决定并予以公布。
广州法定报告传染病种类及名称
广州市医疗卫生机构除了必须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37种甲、乙、丙类传染病外
还必须报告《广州市传染病防治规定》第三十条规定的3种传染病:即水痘、恙虫病和肝吸虫病。
传染病流行病学中的重要概念
1、传染过程:
传染病流行病学中的重要概念
2、传染病流行过程的三个环节:
传染病流行病学中的重要概念
3、潜伏期:
传染病流行病学中的重要概念
5、病原携带者:
传染病流行病学中的重要概念
6、疾病流行强度: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分级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定义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分级
(1)重大传染病疫情:某种传染病在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的病人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率水平的情况。
(2)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短时间内,某个相对集中的区域内同时或者相继出现具有共同临床表现病人,且病例不断增加,又暂时不能明确诊断的疾病。
(3)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由于食品污染和职业危害的原因而造成的人数众多或者伤亡较重的中毒事件。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分级
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1)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3)涉及多个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1)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者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县(市);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3)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市(地)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市(地);
(4)霍乱在一个市(地)行政区域内流行, 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市(地),有扩散趋势;
(5)乙类、丙类传染病波及2个以上县(市),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市)以外的地区;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10)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11)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12)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境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3)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它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流行范围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以内;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县(市);
(3)霍乱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29例,或波及2个以上县(市),或市(地)级以上城市的市区首次发生;
(4)一周内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5)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6)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7)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8)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死亡4人以下;
(9)市(地)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它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1)腺鼠疫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生,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10例;
(2)霍乱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9例以下;
(3)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4)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9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它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病人和接触者的管理措施
1、对病人:四早(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其中,隔离病人是重要措施,一般在临床症状消失2-3次病原学检查(每次间隔3天)均阴性时,即可解除隔离。
2、对接触者:
(1)医学观察:定期访视、问诊和测体温。接触者可正常 工作和活动,适用于乙类和丙类传染病);
(2)留验:隔离观察。限制接触者正常活动、隔离于专门场所,适用于甲类传染病。 ......
一、概 述
(一)我国法定报告传染病种类及名称
(二)传染病流行病学中的重要概念
(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分级
(四)病人和接触者的管理措施
我国法定报告传染病种类及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共三类37种。
1、甲类传染病2种:鼠疫、霍乱。
2、乙类传染病25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其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按甲类管理。)
我国法定报告传染病种类及名称
3、丙类传染病10种: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
4、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传染病,根据其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需要列入乙类、并类传染病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决定并予以公布。
广州法定报告传染病种类及名称
广州市医疗卫生机构除了必须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37种甲、乙、丙类传染病外
还必须报告《广州市传染病防治规定》第三十条规定的3种传染病:即水痘、恙虫病和肝吸虫病。
传染病流行病学中的重要概念
1、传染过程:
传染病流行病学中的重要概念
2、传染病流行过程的三个环节:
传染病流行病学中的重要概念
3、潜伏期:
传染病流行病学中的重要概念
5、病原携带者:
传染病流行病学中的重要概念
6、疾病流行强度: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分级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定义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分级
(1)重大传染病疫情:某种传染病在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的病人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率水平的情况。
(2)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短时间内,某个相对集中的区域内同时或者相继出现具有共同临床表现病人,且病例不断增加,又暂时不能明确诊断的疾病。
(3)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由于食品污染和职业危害的原因而造成的人数众多或者伤亡较重的中毒事件。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分级
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1)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3)涉及多个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1)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者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县(市);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3)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市(地)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市(地);
(4)霍乱在一个市(地)行政区域内流行, 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市(地),有扩散趋势;
(5)乙类、丙类传染病波及2个以上县(市),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市)以外的地区;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10)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11)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12)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境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3)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它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流行范围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以内;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县(市);
(3)霍乱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29例,或波及2个以上县(市),或市(地)级以上城市的市区首次发生;
(4)一周内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5)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6)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7)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8)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死亡4人以下;
(9)市(地)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它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1)腺鼠疫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生,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10例;
(2)霍乱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9例以下;
(3)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4)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9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它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病人和接触者的管理措施
1、对病人:四早(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其中,隔离病人是重要措施,一般在临床症状消失2-3次病原学检查(每次间隔3天)均阴性时,即可解除隔离。
2、对接触者:
(1)医学观察:定期访视、问诊和测体温。接触者可正常 工作和活动,适用于乙类和丙类传染病);
(2)留验:隔离观察。限制接触者正常活动、隔离于专门场所,适用于甲类传染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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