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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查处药品无主案件
http://www.100md.com 2008年12月6日 《中国医药报》 2008.12.06
     □李元起

    问

    :近日,A县食品药品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人从一辆挂有山东牌照的货车上卸药品。由于该区域既无医院,也无药品经营企业,因而,引起了执法人员的警觉。执法人员迅即亮证向在场的人员了解货物情况,卸货人员均说自己不是货主,也不认识货主,不了解该批货物的来源。驾驶室内一位带有浓厚山东口音的男青年自述姓刘,是该货车司机,承认该批药品是他从山东某市运到此地的,只是拉货挣运费,也提供不出这批药品的货主情况。同时执法人员发现该货车驾驶室内有一张销售药品的增值税发票,购进单位写的是:安徽阜阳医药公司,发票背面有一手机号码,执法人员当场拨打,语音提示已关机。这更加重了执法人员对该批药品流通合法性的怀疑。随后,执法人员依法对该批药品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标示山东华信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大容量注射剂共计2170件,当场依法对该批药品和发票进行了扣押。紧接着,执法人员连夜赶往安徽阜阳医药公司了解情况,该医药公司出具材料证明其近期未曾向发票所示单位供应过药品。接着又对辖区内多个有可能购进该批药品的线索进行调查,其结果均是被调查人不承认或不配合而使得这一案件成了无主案件。

    由于我国法律法规和药品管理法律对药品无主案件的处理缺乏规定,执法人员对这一案件如何处理产生了不同意见:有人认为,应等待该批药品的货主出现后再作处理。理由是该批药品货值金额较大,不法人员不会轻易丢弃,不能打草惊蛇,静待涉案人员出现后再依法查处。但反对者认为,药品监管部门受管辖权限制,无法对辖区以外的涉案人员进行调查,更何况涉案人员不承认、不配合,有意逃避法律追究。有人认为,应通过张贴通告、发布启事等形式寻找该批药品的当事人。理由是通过张贴通告、发布启事后若当事人不再出现,就有理由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药品无主,再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进行药品认领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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