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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监管需要加强部门间合作
http://www.100md.com 2008年12月6日 《中国医药报》 2008.12.06
     □大连理工大学法律系 陈国栋

    海南省三亚食品药品监管局破获的这两起案件既表现了药监管理中药监部门与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等部门联合执法的必要性,又表现了这一联合的复杂性。

    其必要性有两点。

    其一,行政处罚不能有效制裁药事违法,不能完全震慑违法犯罪分子,国家为此必须建立行政刑罚制度,以刑罚来打击、制裁严重违背药品管理秩序的违法犯罪分子。如果没有这一制度,那么就会如本案中办案部门所言,“在一定程度上会助长犯罪份子的嚣张气焰,犯罪分子会另起炉灶继续从事不法行为,侵害人民群众用药安全的合法权益”。但是,药监部门作为药品监管部门,其本职工作是确保良好的药品研发、生产、销售与使用秩序,而不是社会治安,兼之刑罚严重影响公民基本权利,故药监部门缺乏对人口进行强制的权力,这就使得药监部门为实现更好的药品管理秩序,就必须联合刑罚部门联合执法。具体而言,需要由公安部门对犯罪嫌疑人实施人身控制以防其逃跑及刑事侦查,需要检察部门实施公诉,需要法院对犯罪分子做出刑事判决。在这个意义上,没有司法机关的支持,药监部门不可能既不让违法者逃之夭夭,又能依法行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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