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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药外用制剂改剂型需“量体裁衣”
http://www.100md.com 2008年12月11日 《中国医药报》 2008.12.11
     □韩玲

    中药外用制剂是指不经口服、注射给药,直接用于皮肤、黏膜或腔道的中药制剂。在申报工艺无质的改变的中药外用制剂改剂型注册申请中,生产工艺无质的改变应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制剂所含药物成分应没有明显改变”;二是“制剂所含成分的吸收利用不因制剂因素的改变而发生明显改变”。在申报工艺无质的改变的外用制剂改剂型品种时,一般应遵循以上原则。随着现代制剂技术的不断发展,以及中药外用制剂在临床发挥作用的增大,已有越来越多的中药外用制剂新剂型出现——不断更新的《中国药典》中的外用制剂品种及制剂类型的增多,即可反映出这种改变。如1995年版《中国药典》收载中药外用制剂29种,2005年版增至51种。2005年版《中国药典》一部附录中所列的外用制剂的剂型,包括贴膏剂(橡胶膏剂、巴布膏剂、贴剂)、酊剂、膏药(黑膏药、白膏药)、凝胶剂、软膏剂(油脂性、水溶性、乳剂形)、露剂、搽剂、喷雾剂等。目前,申报改剂型的中药外用制剂基本包括了上述剂型的互改,如洗液改软膏,搽剂改喷雾剂、橡胶膏改贴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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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些剂型因制剂因素的需要,所含基质会发生相应的变化。本文就中药外用制剂改剂型的合理性等应关注的问题进行分析。

    1.当基质的改变对药物的吸收利用无明显影响时,应关注处方药味情况。如处方中含有列入毒剧药管理的28种中药材、其他大毒药材,以及处方中含有化学药、单一有效成分等时,虽然对药物的吸收利用影响可能不大,但仍存在安全性或有效性的担忧。

    2.当基质有明显变化时,应关注其所改剂型对其有效性和安全性的影响。基质发生明显变化函盖多种情况,其中包括(1)不同形态制剂之间的互改,如固体状态制剂(黑膏药、散剂、锭剂等)、半固体状态制剂(软膏剂、乳膏剂、凝胶剂、糊剂等)和液体状态制剂(洗剂、搽剂、气雾剂、喷雾剂、酊剂、涂膜剂等)之间的变化;(2)相同状态、不同性质制剂之间的互改,如亲水性和亲脂性基质之间的变化;(3)为改善透皮吸收而增加了透皮吸收促进剂,或应用了新基质或新辅料等。这些因素的变化可能导致药物在局部停留时间发生明显变化,或引起药物吸收利用的改变,或针对不同用药部位、不同适应证病期产生不同作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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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剂型改变后,要注意是否适合于原适应证的治疗。有的中药外用制剂适应证较宽泛,包括多部位不同疾病的治疗,改剂型后可能对其中的某些适应证以及不同病期或用药部位不适合。如原剂型应用于黏膜及颜面部等特殊部位,改用乙醇等具有刺激性作用的基质后,就不适用于这些部位疾病的治疗;再如,改用乙醇等具有刺激性作用或油状基质的剂型后,可能就不适用于急性期伴有糜烂、渗出的皮肤病症的治疗。

    4.中药外用制剂多数是通过局部作用而发挥疗效的,但也有外用制剂是用于全身性疾病或非用药部位疾病的治疗,如用于预防和治疗冠心病心绞痛的贴剂,其透皮吸收问题以及是否能发挥疗效的问题是必须加以考虑的。

    总之,考虑到中药外用剂型制剂因素的特点,在其改剂型的立题阶段,就应充分考虑剂型选择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考虑到改剂型后各种因素可能对有效性和安全性产生的影响,应针对具体品种做具体分析及相应的研究。

    (作者单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