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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在店堂内“兜售”廉价药品怎么办?
http://www.100md.com 2008年12月29日 《中国医药报》 2008.12.29
有人在店堂内“兜售”廉价药品怎么办?

     您老在这儿买拜糖苹报不了销吧?是啊!我这儿有这种药,是在医院开的,要不我便宜点卖给您?

    预告模拟场景:

    漫画/边海佳

    事件回放

    一天,药店营业员小张正在忙着卖药。因为顾客较多,一位70多岁的老太太等不及了,喊道:“小姑娘,请给我拿三盒拜糖苹片吧!”小张连忙从货架上拿出三盒拜糖苹片,双手递给老太太。老太太正在仔细翻看效期时,一位40多岁的女子主动走了过来,亲热地对她说:“大娘,您好!您老在这儿买这种药报不了销吧?”老太太点点头。那位女子又说:“在药店买这种药太划不来了,我这儿有这种药,比药店便宜,是我在医院开的。要不我便宜点卖给您?”老太太半信半疑地放下手中的药,随着那位女子走出了药店的大门。小张看着这一切,不知道该怎样干预才好:是自己出面阻止,还是请店长出面干涉?或者是打电话给药监部门,让他们依法处理?请您给小张出个主意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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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年1月模拟场景1:小陈是某连锁药店的防损员。一天,一位中年女顾客走进药店,还没等营业员上前招呼,就直接走到清热解毒类药品专柜前,从包里掏出本和笔,低头抄记药品价格。小陈见状立刻走到女顾客面前,把她手中的本夺过来并撕掉,还生气地说:“不能抄价格。”女顾客气得脸通红,愤愤地说:“我们单位准备团购板蓝根,你们这儿板蓝根品种很多,我想记下价格做对比,你这是什么服务态度?”小陈见状立即解释:“不好意思,我以为您是其他药店派来抄价的……”女顾客根本不听解释,大声嚷起来,要求见店长,声称要将小陈投诉到总店。其他顾客不知发生了什么事,都围过来看热闹。面对此景,小陈该怎么办?

    编者注:请于2009年1月2日前回复。

    2009年2月模拟场景1:一天,一位老年顾客气冲冲地进了药店,对前一天拿药给他的店员小王嚷道:“你怎么这样糊弄老年人,明明药不一样,却骗我说效果一样。”说着,拿出两个不同的药瓶,其中一个是刚拆封的,摆在小王面前,让他说个明白。小王一看,药瓶大小有差别,是因为包装量不一样,而药品是相同的。小王正思索着如何向这位老年顾客解释,不料,老人以为小王理亏没话说,嗓门更大了:“以前我都是带着药瓶买药,昨天因为着急忘了带药瓶,当时我问你行不行,你一个劲地说没问题,让我放心服用,好在我发现及时……哎,你害得我多跑路不说,还误了我服药。这药我不要了,你把钱退给我。”老人不容置疑地说。不管小王怎样好言相劝,老人执意要求退药还钱。假如您是店员,面对这种只认包装不看药的顾客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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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者注:感谢安徽省枞阳县食品药品监管局朱凌志提供场景。请于2009年1月16日前回复。

    联系:北京市海淀区文慧园南路甲2号中国医药报社市场信息部支卫东(邮编:100082)

    电话:(010)62213355-2201

    E-mail:zhiwd@cnpharm.com

    观点一:

    提醒顾客从正规渠道购药

    设立消费警示牌

    山西省忻州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河曲分局 程文喜

    为维护患者的身体健康,保证公众用药安全,药店可以在店堂醒目位置设立药品消费警示,提醒市民不要轻信虚假宣传,不要从个人手中购买药品,应到正规药店或医疗机构购买药品,并索要购药票据;如发现药品有质量问题,可以通过原始购药票据向药品监管部门投诉,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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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观点二:

    及时制止违法行为

    顾客在药店兜售“个人药品”给其他消费者,这是明显的违法行为。按照有关药品经营法规的规定,只有获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资质,才有药品经营和销售的资格。在该案例中,药店是具有合法资质的药品销售单位,而在旁边“兜售”廉价药品的女子显然是“非法营销”。因此,即便不是从药店的利益出发,小张也应该从老太太的用药安全考虑,主动站出来,维护老太太的合法权益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小张可以义正词严地告知兜售药品者:“您这样做是不符合药品销售规定的。药品是特殊商品,必须是有资质的药店和医疗机构才能销售给消费者,不能私下经营。我这是对消费者的用药安全负责。请您配合我们的工作,谢谢!”只要小张坚持立场,最终会邪不胜正,使对方收敛起来。

    以保证顾客用药安全为重

    河南洛阳明康药业有限公司 王献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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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的确有某些“药托”或是个人,利用药店场所对一些老年人或者贪图小利的顾客进行诱惑,兜售自己手中的所谓便宜“药品”。这些“药品”不外乎几种来源:一是以卡划药,然后私下出售,转化为现金;二是回收药品,低价兜售,牟取利益;三是兜售假劣药品。但无论来源如何、是否假劣,首先这种兜售方式无疑是非法的,是需要即刻制止的。所以,营业员小张应当制止这种行为,如果觉得自己不宜出面制止或者揭发,就应当向店长报告,请店长妥善处理。

    请店长出面处理

    安徽省灵璧县医药公司 甘小冬

    笔者在药店工作时常听一些顾客抱怨使用医疗保险卡的“不便”,其中就有人说自己身体健康,医保卡上的金额无法完全消费。或许,场景中的女子本无经营药品的念头,只是出于消费医疗卡为目的的行为,对此,营业员除了告知其问题的严重性和不妥之处外,还应加以正确的引导,消费医保卡可以,但要注意方式是否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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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场景中,卖药给老太太的女子不仅来路不明,且没有任何经营药品的资质,就算药品本身没有问题,也不可能给顾客带去良好的服务,这应该视为一种无证经营药品的违法行为。她的这种行为不仅夺走了药店的生意,也为顾客的用药安全带来了隐患。

    鉴于此,营业员小张应为顾客的安全用药着想,对无证经营药品的人员,要问清药品的来历,并向其讲解一些药品经营的法律常识,进行有效的劝阻,必要时可向药品监管部门举报。对顾客要做好药品经营的宣传工作,让顾客明白药品经营的特殊性,不要因贪图小便宜延误了疾病的治疗。

    给违法者上一堂法律课

    山东省沂水县南王庄药店 袁俊浩

    老年顾客由于自身防范意识较差,很容易上当受骗。当老年顾客对中年女子能够提供便宜药的说法深信不疑,即将跟随她而去时,营业员不能置之不理,认为事不关己而不去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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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虽然营业员并不能替顾客决定是去还是不去,但是,本着对顾客负责的态度,遇到这种情况时,营业员应及时叫住顾客,让她再仔细考虑一下,是从药店买药质量有保证,还是到该女子处买所谓的便宜药有保证,并做好防骗叮嘱,尽量说服顾客不要到该女子处买药。同时,应严正告知自称有便宜药可卖的女子,不要在药店拉拢顾客,否则药店将向药监部门报告,从而维护好药店和顾客的双重利益。

    提醒顾客权衡药品质量

    山东益寿堂药业有限公司 朱丽华

    该女子的行为显然是药店所不能容忍的:从大的方面讲,其行为违反了国家有关法规,药品真假难辨且存在极大的安全用药隐患;从药店的角度看,在药店内拦截顾客是对药店经营的一种挑衅,不加以制止后患无穷。营业员小张应跟上前去,双管齐下使其知难而退:首先,对该女子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警告,如再在药店内“拉人”,将向药监及工商部门举报或报警。其次,向顾客说明真相,提醒顾客注意用药安全,莫“贪小便宜吃大亏”,买到假药劣药花冤枉钱不说,贻误病情或服用后危害身体健康就更得不偿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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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双管齐下令违法者知难而退

    山东新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逄增志

    笔者认为,遇到这样的场景,营业员小张应及时出面阻止,告诉老太太:本店的药品都是从正规渠道购进,质量有保证,药价也合理。而没有相关证件的个人不仅不能随意销售药品,也不会出具报销凭证,您不要因她的片面之词就轻易相信她,小心上当受骗。若那位女子执意拉走老太太,小张则可以马上向当地药监部门举报,让他们依法处理。

    提醒顾客谨防上当

    福建省罗源县食品药品监管局 刘爱凤

    面对此景,小张应迅速告知店长,因为自己还要“忙着卖药”,再者店长有职责处理这样的突发事件。店长可以紧跟其后,将老太太拉到一旁,小声亲切地说:“大娘,便宜没好货,万一您吃了她的药血糖不降反升怎么办,您找谁评理呢?”或者说:“大娘,您不怕上当受骗吗?她的药有保障吗?”“大娘,您一直由我们的专业药师给您做用药指导,对您的身体状况比较了解,您相信她吗?”等等。总之要尽到一个店长的职责,晓之以理,最大限度地挽留老太太。至于老太太怎样选择,则要让她自己定夺,店长不能强加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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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店长告知顾客乱购药的后果

    河南省郑州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上街区分局 牛曼丽

    眼见顾客即将上当受骗,作为药店的营业员,无论是从维护顾客利益的角度出发,还是就职业道德而言,都应当挺身而出,制止这种情况的发生。小张可以利用老太太半信半疑的心理,发挥自己的职业特长,主动请缨帮助她鉴别药品真伪,借机宣传通过安全、合法途径购药的重要性。在科学和正义面前,违规售药的女子便会知难而退。而老太太对小张这种真诚维护顾客利益的行为也会心存感激。这样,小张既挽回了生意,又能赢得顾客的赞誉。

    利用专长帮顾客鉴别药品真伪

    福建省罗源县食品药品监管局 周锦燊

    观点三:

    向有关部门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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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既然老太太和那个兜售药品的中年女子已经走出店外进行交易,那么这就不是店员可以管辖的范畴了,如果店员盲目地出去加以“干涉”,很可能会引火烧身;但如果不加以干涉,无异于纵容这种违法交易。鉴于这种情况,最有效的办法是及时向药监部门报案或者向工商部门求助,由行政主管部门前来处罚这种非法交易行为更为妥当,这样不仅可以制止违法行为,而且是对药店利益的维护和对社会正义的坚持。但要注意的是,报案过程中小张的叙述一定要简明扼要,以便于主管部门能够及时到达现场,打击这种不法行为。

    维护药店的合法权益

    河南省偃师市翟镇东洼药店 任凤阁

    不管中年女子说的是真是假,她的这种行为都是违法的。为了对顾客负责,防止老太太上当受骗,我认为营业员小张应该阻止这种交易。小张可以告诉老太太,如果为了省下几个钱,万一买到假药,不但经济受损失,而且对身体的损害会更大,买不买自己药店的药没关系,但这种来路不明的药坚决不能买。如果老太太或中年女子不听劝阻,小张可以立即打电话请药监部门帮忙,这样,中年女子一定不敢再纠缠,老太太也能明白小张的苦心,如此便可以维护药店和顾客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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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着违法者的面致电药监部门

    山东德州泰康药业新特药分公司 邱爱芬

    先阻止中年女子的违法行为

    山东德州颐寿医药连锁二店 王桂梅

    我认为,如果营业员小张直接劝阻老太太不能买中年女子的药,恐怕老太太会不相信,以为小张是为了药店的利益哄骗她,甚至会产生逆反心理。所以,小张可以先从中年女子这边着手解决问题,首先告诉她这种行为是违法的,如果一定要这样做,自己会请药监部门的人来处理,如果中年女子有自知之明就不会再坚持,肯定溜之大吉,老太太也就能明白真相。如果中年女子不听劝阻,小张则可立即拨打药监部门的电话,请他们出面查处。

    遇到这种情况,营业员小张应请同事帮忙打电话给药监部门,自己则主动上前对陌生女子说:您真的有这么便宜的药吗,我们店也需要,而且量很大,请到办公室谈谈。如果陌生女子有大量存货,应该会对此感兴趣。那么就可以利用这个机会留住陌生女子,待药监部门来人后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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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留陌生女子 待药监部门处理

    福建省连城县食品药品监管局 林银良

    场景中的中年女子其实是一个名副其实的“药托”,其低价卖给老太太的药品来路不明,有可能是回收药品或是假冒伪劣过期药品。如果营业员小张当场阻止或请店长干涉,都会惹来不必要的麻烦,往往还容易帮倒忙。因此,笔者建议小张不妨征得店长同意,悄悄尾随他们,摸清其非法交易地点或场所(条件允许可以拍照),然后向药监部门举报。因为中年女子作案流动性比较大,药监部门执法人员接到举报后很难调查取证,而一旦在得到小张获取的初步线索或证据后,就能轻而易举连锅端掉中年女子制假售假的窝点,并使小张免遭中年女子一伙人的报复,药店的正常经营行为也不致被非法扰乱。

    获取证据后举报

    江苏省沛县食品药品监管局 孟凡佩

, 百拇医药     吃一堑 长一智

    对非法经营行为坚决说不

    山东省五莲县食品药品监管局 李军

    本场景中,中年女子欲将从医院购买的药品低价卖给顾客的行为,是典型的非法经营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应予以严厉打击。

    《药品管理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证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也就是说,药品是用来治病救人的特殊商品,药品质量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用药安全。假药、劣药以及来源不明、难辨真伪的药品,不仅不能治病、延误病情,还可能危及患者的生命安全。正因如此,我国对药品经营实行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以确保药品质量。

    按照《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我国对药品经营准入实行严格的审查和控制,即应符合法定条件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并通过GSP认证,同时,法律法规还对药品的购进、销售、保管、分类管理等做了详细规定。与之相适应,《药品管理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并设立了相应的罚则,这样做的最终目的是要保证药品质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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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场景中的女子显然没有《药品经营许可证》,但其以低价为诱饵,向顾客销售药品谋取利益,已经构成了无证经营药品违法行为。这种违法行为有以下危害:一是药品来源不明,难以确保药品质量;二是即使购自医院,但储存、保管条件若不具备,一些需要特殊保管的药品质量会受到严重影响;三是冲击了正常的药品需求市场,扰乱了药品经营秩序;四是如系其用医保卡从医院购药套现,则涉嫌违反有关医疗保险管理规定。

    因此,面对以上场景,药店营业员应当及时向药监部门举报,依靠法律的力量严厉打击违法行为。这样做一方面是维护药店自身利益,同时也是药店本身承担的社会职责所在。具体到本场景,营业员应当先设法留住顾客和该女子,采取合适的方法告诉顾客该女子行为的违法性和危害,同时立即向店长汇报,并向药监部门举报,配合药监部门做好案件查处工作,打击违法行为。

    致 谢

    安徽省:程平、张安健、张燕飞;河南省:梁玉秀、赵卫华;福建省:林磊、杨展伟、罗燕、王鹏、邹定斌;江苏省:刘诺成、严国进、杨玉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王昌爱、张晓华;广西壮族自治区:张灵灵;河北省:郭桂杰等读者朋友参与了本期话题的讨论,因版面所限,未将他们的意见和单位名称刊发,在此一并致谢。——编者,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