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 > 信息荟萃
编号:11710192
医疗纠纷“困局”有望破解
http://www.100md.com 2009年1月1日 《当代健康报》 2009.01.01
医疗纠纷“困局”有望破解
医疗纠纷“困局”有望破解
医疗纠纷“困局”有望破解

     ——侵权责任法草案详细界定医疗损害责任

    日前,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审议了侵权责任法草案,就医疗损害责任进行分别规定,创新之处颇多,引起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

    ◎ 本报记者 汤雷

    背景

    一直以来,我国医疗事故的处理主要是依据国务院颁发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除此之外,没有更完善的法律依据。但随着人们维权意识的提高,以及医疗体制等问题,医疗纠纷越来越多,成为影响社会和谐与稳定的因素之一。

    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统计,目前全国法院一年审理的医疗事故案件1万余件,医疗损害赔偿案件4万余件;北京市的某个区级法院1999年只处理了9起医疗纠纷案件,2008年已经上升到200件。专家指出,在大量医疗纠纷中,能定性为医疗事故的比例很小,绝大多数的医疗纠纷无法可依,或因难以定性、于法无据而无法处理,成为司法审判中难啃的“硬骨头”。
, http://www.100md.com
    为适应新情况需要,日前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审议了侵权责任法草案,就医疗损害责任进行分别规定,力图体现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创新之处颇多,引起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

    患者也将承担举证责任

    此次草案与国外有关医疗损害的绝大多数法律一样,明确对诊疗损害实行过错责任。草案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务人员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意味着受害人需要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医务人员有过错,才能要求其赔偿?。

    在医患之间信息完全不对等的情况下,实行过错责任,受害人很可能由于缺乏医学知识而无法找出医务人员的过错。对于这一实际情况,草案也作出了相应的弥补性规定。草案规定了三种需由医疗机构举证的情形: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诊疗规范的;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解 读:
, 百拇医药
    所谓过错责任原则是指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必须有过错才承担侵权责任。据了解,目前国外关于医疗损害的立法绝大多数也都是采用过错责任。但我国目前医疗事故均需医疗机构反证。

    2002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正式生效,而“医疗侵权诉讼举证责任倒置”也成了热门话题,很多患者认为,“举证倒置”后,医疗官司好打了。但是,经过近7年的实施,“举证倒置”也暴露出了一系列的问题,老百姓感觉最明显的莫过于看病时这样那样的检查多了,负担也更重了,而这完全是因为医生为了应对“举证倒置”给自己留了一手。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医疗界人士一语道破天机:“面对患者对医生的信任危机,很多医生都诚惶诚恐,本来可以通过常规的物理检查来诊断的病例,为了防止可能发生的纠纷,往往就会让患者多做一些仪器检查。于是,患者不该查的查了,应该简单查的复杂化了。”各方观点:

    煤炭总医院院长王明晓:目前我国医疗纠纷处理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很不合理,门诊病历由患者保管,住院病历也是开放的,如果患者取走其中几张,医院就很难拿出证据。更重要的是举证责任全归为医院,医院为了规避风险,就会对患者实施过度检查医疗或干脆不作为,最终损害的还是患者的利益。比如小孩子经常出现的咳嗽,严重的会引发肺炎,有经验的医生只要听一下就能判断出来是否感染了肺炎。但是“举证倒置”后,医生却不敢轻易靠听来定夺,只有拍了片子才敢说孩子有没有肺炎,否则的话即使孩子有肺炎,遇到不讲理的家长,治好了还会怪医生乱用药。应该说,现在的“看病贵”跟现行举证规定不无关系。
, http://www.100md.com
    中国卫生法学会理事胡晓翔:

    “举证倒置”刚实施的那两年,关于医患纠纷的诉讼急剧上升,但是胜诉率却很低,目前虽然诉讼率没有上升,不过还是维持在一个较高的水平上。在“举证倒置”的要求下,医生多做检查肯定比少做检查风险要小得多,多做检查为医生编织了一张防护网,这无疑会加重患者看病的负担。要想真正解决老百姓看病贵的问题,不是光靠取消“举证倒置”能解决的,实际上要解决的是谁为看病费用买单的问题,这就需要政府的投入,让全民的医疗保障能跟上。

    市民李先生:让患者举证,之前有媒体报道的“怕出医疗事故难举证,病人治病偷用录音笔”的现象恐怕又会再次发生。另外,由于医患双方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如果让不掌握信息的患者举证也不合理。要想取消“举证倒置”,只有医患双方能互相体谅、各自从对方的角度考虑,建立诚信才能解决问题。

    医患双方都有告知义务
, 百拇医药
    关于医疗机构的赔偿责任,草案规定,医务人员未尽告知义务应承担赔偿责任,即医务人员在一般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简要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或者其近亲属说明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书面同意,但抢救危急患者等紧急情况除外。医务人员未尽告知义务,造成患者损伤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草案同时还规定了患者的义务,提出患者应当向医务人员告知与诊疗活动有关的病情、病史等情况,配合医务人员进行必要的检查和治疗。患者未尽到该项义务,造成误诊等损害的,医务人员不承担赔偿责任。解 读:

    有关人士认为,侵权责任法草案规定了医务人员未尽到告知义务的赔偿责任,目的是最大限度地保护患者,也保护医务人员。但是条款的写法要仔细商榷。现在医患关系很紧张,要从互相信任的角度来尽力改善,不能简单用有过错假设来处理。各方观点:

    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桑国卫:其实,医务人员该对患者说哪些,怎么说都是很有讲究的。一写入本法,医务人员有责任都讲明白,不讲就要承担赔偿责任,结果造成医患双方互相高度戒备。为了保护自己,医生就要求患者面面俱到,从头到脚都要系统检查,少做一个检查,病人就可能找医生的麻烦,又会造成很多没有必要的全身检查。医生老想你会不会找我的麻烦,病人老想你是不是骗我的钱,医疗的执业环境不好,不是靠这个法的医疗损害责任条款能解决的,要仔细地斟酌。同时要从抓医德医风入手,医生要全心全意为病人负责,病人也要信任医生。
, 百拇医药
    市民张先生:草案中患者义务有关内容并不合理。因为患者并非专业人士,不太可能讲清楚自己的病情,特别是弱智、精神病人、儿童等尤其如此。我认为,“患者未尽告知义务,医务人员不承担责任”的规定是一个推卸责任的做法。

    紧急抢救可不需家属签字

    医院经常会碰到抢救危急患者的情况,如发生交通事故,受害人家属不在身边,这时要不要采取措施?甚至还会出现像“拒签致孕妇死亡事件”这样的特例,家属不同意实施手术,这时又怎么办?

    针对这些情况,草案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因抢救危急患者等紧急情况,难以取得患者或其近亲属同意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解 读:

    对于2007年北京市朝阳医院“丈夫拒签手术产妇胎儿双亡”事件,相信很多人应该还是记忆犹新吧。其实类似的情况近年来并不少见,没有家属签字,医生绝对不会开展治疗,有的甚至只要家属能签字,家属想怎么治,医生就给你怎么治。一旦发生医疗纠纷,家属的签字,就是医生需要提供的“免责证据”。
, 百拇医药
    记者了解到,根据有关规定,目前如果没有患者或家属签字,医院擅自进行手术的话,就要对患者承担相关责任。

    有关人士告诉记者,要求患者或家属在手术通知单上签字,是为了保证患者的知情权和同意权,如果不经签字就手术的话,即便手术取得成功,医院仍可能被患者追究法律责任。如果患者或家属对医院不信任,不同意“签字”,医院就很难有作为。“在危急情况下,如果没有患者或家属的签字,你是否愿意为患者做手术?”当记者问到这个问题时,所有接受采访的医生的回答几乎完全一样:“如果已经做了充分的解释工作,患者或家属仍坚决不签的话,我也不敢做这种手术,因为我承担不起责任。”

    此次草案提出,紧急抢救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有律师认为,作为一个医疗机构,这个“可以”其实带有一定的强制性,法律已经规定了说你可以,如果不做,要承担责任。此时,即使医疗机构有轻微的过失都不算有过失,因为抢救人的生命要紧。不过,也有人指出,在规定医院可以采取措施抢救患者的同时,还应明确相关免责条款。各方观点:
, 百拇医药
    全国人大代表夏绩恩:我们医院晚上经常会收到一些病人,比如交警、巡警送来的“三无”(无钱、无家属、无证件)病人,都没有亲属,或者很难找到亲属,但又需要马上进行手术。我们的原则是,夜间值班人员在受院长委托行使院长的责任,可以到病房签字,写明原因要求必须抢救。现在草案写的是“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批准”,这个概念写得非常好。只是不知道这里的“医疗机构负责人”是什么层次?如果必须要院长批准的话,就会延误抢救的时机,也不利于实际操作。所以草案有必要对此加以明确,否则医院就这个问题打官司,没有院长签字的,医院就会有麻烦。

    市民王女士:草案的这项改进内容很好。像之前的“拒签致孕妇死亡事件”,我觉得那家医院也该承担责任,毕竟是医护人员看着孕妇死掉的,情况危急,医院为什么不救?家属不签字就不能手术吗?说到底,医院就是怕担责任。

    其他相关内容

    缺陷产品可追究医院责任
, 百拇医药
    病人在医院安装心脏支架或者起搏器,医院装完了以后,发现质量问题了。此时,医院不管,要求患者找生产厂家。这种纠纷怎么处理呢?草案第61条规定了医疗损害责任中如果产品有缺陷,将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实行无过错责任:“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请求赔偿。医疗机构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等第三人责任的,有权向生产者等第三人追偿。”

    因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医疗机构赔偿后,属于血液提供机构责任的,有权向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过度检查要退医疗费

    草案规定,医务人员应当根据患者的病情实施合理的诊疗行为,不得采取过度检查等不必要的诊疗行为。医疗机构如违反规定,应当退回不必要诊疗的费用,造成患者其他损害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