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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1742469
擅自委托他厂对产品消毒如何处理
http://www.100md.com 2009年1月17日 《中国医药报》 2009.01.17
     案例:

    A食品药品监管局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B医疗器械经营公司经营的一次性使用麻醉穿刺包系C厂生产,属三类医疗器械;产品的外包装上除标示产品注册证、生产厂家等信息外,还加贴了一个小标签,标签标示上述一次性使用麻醉穿刺包系D厂消毒。但经执法人员索取该品种产品注册证书后,发现未有任何信息反映C厂被批准委托D厂对该产品进行消毒的情况;经去函至C厂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局协查,该局表示,C厂委托D厂对其生产的一次性使用麻醉穿刺包进行消毒是未经批准的。

    分歧:

    C厂未经药品监管部门批准,擅自委托D厂对其生产的产品进行消毒,对这一行为如何定性处理,执法人员在讨论中产生了以下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将通过D厂消毒的C厂生产的一次性使用麻醉穿刺包定性为无产品注册证书的医疗器械。一次性使用麻醉穿刺包的消毒应该是生产中的一个环节,没有经过批准就将消毒这一生产环节委托给他厂,这等同于改变了生产地址,根据《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改变医疗器械生产地址是需要重新注册的,所以应将上述一次性使用麻醉穿刺包定性为无产品注册证书的医疗器械。

    第二种意见认为,不能将通过D厂消毒的C厂生产的一次性使用麻醉穿刺包定性为无产品注册证书的医疗器械。未经批准委托他厂进行消毒,是不合法的,但是法律并没有规定委托他厂消毒的法律责任,所以只能对C厂的这种行为进行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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