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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药监执法中的陈述申辩权
http://www.100md.com 2009年2月7日 《中国医药报》 2009.02.07
     □山东省五莲县食品药品监管局 李军

    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在保障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的同时,还必须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行政处罚作为行政机关加强经济生活和社会秩序管理的重要手段,运用频率最高,适用范围最广,同时也是最有可能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一种执法手段。对此,《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相对人享有陈述申辩权,但该法未对陈述申辩的期限作明确规定。《药品监督行政执法文书规范》规定了陈述申辩期一般为3日,但在陈述申辩期满前,当事人能否进行二次陈述申辩?能否对当事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这些在实践中都有诸多不同见解。下面,笔者从陈述申辩权的定义、性质等入手,对药品监管执法中陈述申辩权的相关问题做一探析。

    一、陈述申辩权的定义及性质。

    陈述权和申辩权是当事人的重要权利,贯穿于行政处罚的整个过程。陈述权是指当事人就所知悉的事实向行政机关陈述的权利;申辩权是指当事人针对不利的指控、决定等,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反驳和辩解的权利。陈述申辩权作为与行政处罚相对应的抗辩权和正当防卫权,对于制约行政权力的滥用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积极作用。

    陈述申辩权与知情权、听证权、平等对待权、救济权等一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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