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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星代言食品之我见
http://www.100md.com 2009年3月3日 《生命时报》 2009.03.03
     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的《食品安全法》提出,名人代言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将承担连带责任。按照此规定,原先那种一边名人、明星代言“问题食品”赚得高昂广告费,一边广告受众受到侵害无法维权的局面肯定会得到改变。

    这些年来,名人代言食品在一轮又一轮的舆情聚焦中陷入众矢之的。在立法上对名人代言加强监管的呼声也一直未曾停绝。但无论是广电部门的几道禁令,还是多个部委的联合发文,实际取得的效果并不能令人满意。鉴于此,此次立法上的突破更为公众所期待,重罚重处让名人、明星们在承接代言食品时不能“信口开河”了,他们必然会详细地去研究产品的 “含金量”,尽其所能地为百姓的健康把好第一道关。否则,万一真的出事,按照法规,名声受损倒还在其次,没准还能搭上个“牢狱之灾”,这就“赔了夫人又折兵”。从这个角度来讲,肯定会限制一批劣质产品靠走明星路线而赢得本不该有的名声,我们也的确该为出台这一新法规而拍手称快。

    可是,希望以打击“明星代言”来规范食品广告,保障民众的安全显然也不是“万全之策”。明星毕竟不是食品安全专家或者营养学家,光靠个人(无论是不是名人)去校验所代言的食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几乎不可能,他们所能参照的可能只是相关部门给企业颁发的“皇封大印”。然而,从“三鹿事件”中得出的教训,即使是这些相关部门设立的“国家免检产品”、“国家优质产品”、“中国名牌产品”、“消费者信得过产品”……也不能担保万无一失,可企业不也照样拿着这些名头作为宣传的资本吗,而且这些名头也确确实实对消费者产生了引导。这难道不是“代言”吗?如果真的出了问题,杀伤力不是更大吗?那么这些又有谁去监管呢?
, 百拇医药
    其实,所有的“代言”都是广告的手段,而“寓教于乐”是自古以来老祖宗就告诉我们的真理。恐怕所有人都得承认,对于一个好产品的宣传,正襟危坐的老专家的呆板说教能起到的效用,与明星、名人相比,显然是远远不及的。所以,只要产品是合格、安全的,理念是健康、惠民的,通过名人影响力这种高效便捷的传播手段,让大家更快地接受,那完全是利国利民的大好事,何乐而不为?因此,如果不花大力气监管食品生产、抓食品安全,而只停留在“像防贼一样防着‘个人或民间社会团体代言’”的层面,就有点问题了。

    因此,想让“名人代言”这个厂家宣传自己、以谋求更大产品市场的工具获得更多的“用武之地”,关键是要抓住利用这个工具的“那只手”,真正保障人们的食品安全。

    一方面,政府首先就要起表率作用,消费者协会等社会团体可以去评名牌,但政府作为公信力部门则不应该介入市场运行。例如对“国家免检产品”的设立,企业接受国家质量监督部门的检查,这是正常程序,是天经地义的,如果政府职能部门设立“免检”,一旦产品出现问题,相关部门就应该勇敢负起相应的责任。另一方面,还是要加强对企业的监督,加大对问题企业的打击力度,才能使人民群众有一个安全、放心的生活环境。不管是不是名人代言,虚假广告、问题产品都不应该存在。▲(作者为江南大学食品学院院长、博士生导师), 百拇医药(张 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