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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治杀人犯体现司法人文关怀
http://www.100md.com 2009年8月1日 《中国医药报》 2009.08.01
     □文/孙瑞灼

    背景:

    法制日报近日报道:西安北郊,长安医院一间病房,护士轻轻摘下一个病人的呼吸机。大夫在他的病历上填下最后几个字:晚期肺癌,呼吸衰竭。

    去世的这个病人名叫范旭东,他还有另外一个特殊身份:被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的杀人凶犯。

    生命凋谢之时,他身边没有亲人,只有守护的民警,还有他留给看守所的14万多元的治疗费账单。

    危重的病人和杀人凶犯,一个应予抢救,一个应予严惩,可当两者身份合一时,激烈争议就如炭火落入冰水……

    “现在还有很多看不起病的公民,为一个罪恶之人付出这么多不值得!看守所不是慈善救助机构,纳税人的钱不是这样花的!”一位网民的留言代表了一部分人的观点,在他们看来,国家应该把更多的金钱投放在守法公民身上,而不是一个快要死的杀人犯身上。这种观点有一定的道理,但过于片面。笔者认为,救治绝症杀人犯的意义在于,它体现了对生命的尊重,体现了司法的人文关怀,这种关怀的价值不能用金钱来衡量。

    没有什么比生命更珍贵,没有什么比生命更值得尊重,即使是罪大恶极的杀人犯,在法律没有剥夺他生命之前,他的生命权理应得到尊重和保护。作为杀人犯,范旭东应该受到法律的严惩,但同时他作为一名正在看守所接受羁押的患者,也应得到适当的救治。如果我们任范旭东在疾病面前自生自灭,或许能从经济上节省一笔金钱,但在人性上,就会愧对良知;在法理上,就是违背法律对于生命权的保障。生命的价值不能用金钱来衡量,为了让每个人体会到人性的关怀和温暖,这14万多元花得值!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看守所救治范旭东是职责,也是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明确规定,人犯患病应当给予及时治疗;需要到医院治疗的,当地医院应当负责治疗;病情严重的可以依法取保候审。《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试行)也明确,对患病的人犯要及时治疗。病情严重的,可以住院治疗;如办案机关决定变更强制措施时,依照规定办理。范旭东作为杀人重犯,在法律上不适用取保候审。在这种情况下,看守所给予他救治是法律规定的义务,否则,就是失职和不作为。

    从上述事例中,我们也看到我国在犯人医疗问题上的制度性缺陷。根据当前有关政策,被法院判刑的人,其社会医保关系自行终止。也就是说,这类人员已不再是参保对象,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其服刑期间的医疗问题转由监狱、劳改部门承担。监狱、劳改部门的医疗经费是国家预算内行政事业经费,所拨有限。因此,由他们来承担在押人员或服刑人员过多的医疗负担,显然力不从心,也不合理。比如,为救范旭东,看守所花去相当于全所在押人员两年的医疗费14万多元。以后遇上类似的情况怎么办?要想从根本上解决类似问题,有必要将犯人纳入社会医疗保障体系,由政府财政拿出专项基金来解决。,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