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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药师伦理与职业行为标准
http://www.100md.com 2009年9月7日 《中国医药报》 2009.09.07
     职业行为标准

    职业能力:

    公众、职业本身和全国健康服务机构期待药师不断发展他们的职业行为,以给患者提供高水平的卫生保健。

    ——药师必须不断地检查他们实践领域所需要的技能和知识,明确那些需要提高的技能和知识,并把审核他们的职业行为作为检查的一部分。

    ——药师每年必须进行至少30小时的不间断的职业培训,以完善知识结构,来满足他们个人需要,并且能够提供相关的证明。

    ——药师必须准备和能够提供由他们供应的或在他们授权下供应的任何药品的信息和建议。

    ——给予开方者、患者以及其他人忠告的药师必须证明能胜任此工作,并有与治疗相关的药品知识。

    ——药师必须警惕潜在的药品不良反应以及药物互相作用,然后据此采取行动。

    机密性:

    公众有权利期望药师及其职员尊重和保护在他们职业职责过程中所获得信息的机密性,药师及其职员应对在他们职业活动中获得的任何患者(包括开药方和不开药方的人)的信息保密,包括个人细节和医疗情况。

    药师必须确保:尊重和保护在他们职业活动中所获得的信息的机密性,除以下的情况外,只有在患者同意后才能将信息披露。

    在以下情况下,信息可以不经患者同意被披露:

    ——获得患者父母、监护人或亲属中护理患者的人同意披露信息,以及患者因为明显的年龄或健康情况使得他们无能力表示同意。药师必须清楚,关于给青少年提供药品或提供服务的信息一般不应该提供给他们的父母。

    ——信息必须披露给经法律授权的人或机构。

    ——英格兰和威尔士或苏格兰的皇家起诉办公室或法庭的法医、法官或其他法庭主管人的批准。

    ——警官或NHS 欺诈案调查官以书面形式批准,认为披露此信息有助于预防、侦察或起诉严重的犯罪。

    ——对于预防针对患者的、第三方的或公众健康的严重损伤或破坏是必要的。

    除非开方人已书面同意披露信息,除了为了满足英国国民健康保险的需要外,他们不能揭露相关于开方人及他们的业务中与开处方有关的信息。

    只有药房内需要这些信息并承担了保密义务的人才能获得这些机密信息。

    必须遵守“数据保护法”中关于数据收集和使用的要求。

    在机密信息被处理、储存、传输或接受时,必须有效保护以防止泄露。

    储存患者详细信息的药房计算机和手工系统中应该有进入控制系统,以尽可能减少未经授权的侵入或不必要泄露数据的风险。包括患者详细资料的药房计算机系统和连接因特网或其他网络的计算机系统必须采取数据加密技术,以防止未经授权而获得私人数据。(二)

    (SFDA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丁晋垣供稿),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