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药学版 > 药品研究 > 信息
编号:11822135
产品注册证和执行标准孰轻孰重
http://www.100md.com 2009年11月24日 中国医药报 2009.11.24
     □江西省景德镇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王张明

    案情:

    A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B院使用的B型超声诊断仪整机标签标示该机型号规格为“HSB-C”,该产品注册证书型号规格栏标示“HSB-A、HSB-B”,产品标准栏标示“YZB/赣1801-2009” (以上型号及执行标准均为虚拟),YZB/赣1801-2009号标准产品分类项目中显示该产品型号规格为“HSB-A、HSB-B、HSB-C”。

    分歧:

    该产品注册证审批的内容并不包含“HSB-C”这种型号,但同时审批的产品标准中却有“HSB-C”这种型号。在B院使用的HSB-C型的B型超声诊断仪的定性问题上,稽查人员产生了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注册产品系指获准注册的医疗器械及其说明书、标签、包装标识等有关内容与该医疗器械注册证书限定内容一致的产品”。该B型超声诊断仪产品注册证上标示的型号规格并没有“HSB-C”这种型号 ......

您现在查看是摘要页,全文长 3805 字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