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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1865336
PIC/S发布针对GMP无菌要求的解释文件
http://www.100md.com 2010年1月21日 《中国医药报》 2010.01.21
     □徐禾丰

    编者按

    由于无菌产品的特殊性,GMP对无菌产品要求从来都是药政部门与企业关注的重点。

    1月8日,药品检查协定和药品检查合作计划组织(PIC/S)发布了针对PIC/S-GMP第一附件(无菌药品制造)2008年修订版中重点条款的解释文件的新修订文本(上一个修订文本是在2009年11月24日发布的,于2009年12月1日开始实施)。这次发布的文件修订本已于2010年1月1日实施,体现出此文件对药政官方与企业的重要性。

    本报第一时间将新文本及其解释部分的译文予以刊登,望能给相关企业以参考和帮助。

    PIC/S组织的成员国不仅包括欧盟大多数国家,也包括了一部分欧洲的非欧盟国家,例如瑞士与挪威,还包括亚洲的马来西亚、新加坡,北美洲的加拿大,大洋洲的澳大利亚,南美洲的阿根廷以及非洲的南非等国家。PIC/S组织有四个合作方,分别是欧洲药品质量和健康保障局(EDQM)、欧盟药品管理局(EMEA)、联合国儿童基金会(UNICEF)以及世界卫生组织(WHO)。从某种意义上说,PIC/S的GMP以及大多数PIC/S成员国的GMP与欧盟GMP都属同一个系列。由于PIC/S成员国中既有发达国家,也有发展中国家,可见PIC/S-GMP具有广泛的国际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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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修订文件的发布,给PIC/S组织的成员国在实施PIC/S-GMP第一附件过程中产生的一些具体问题提供了官方的解释。这个文件发布后,引起了我国业界的广泛关注,业内人士普遍认为,这个文件对我国药企在国外注册与认证有重大的影响。

    理念与现实同步

    在GMP文件的文本上,PIC/S-GMP与欧盟GMP基本上保持同步修订,其附件与条款的内容也基本相同(除了欧盟GMP的附件16“产品放行人与批放行”没有被PIC/S批准外)。PIC/S也表示,“PIC/S-GMP指南第一附件与欧盟GMP指南第一附件完全相同”,“这两个指南在GMP上要求一致”。

    PIC/S这个文件的依据被解释为“汇总了药政官方检查员在实施对无菌药品制造企业检查中的解释”。业界人士认为,PIC/S官方以推荐的形式发布检查员的解释,在药政文件中并不多见。据了解,一直以来,欧盟的GMP检查员在我国进行检查时,对一些无菌问题的解释与这个文件的理念基本相同。但是,GMP检查员的解释在过去一直缺乏相应的药政法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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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个文件在描述应用GMP要求时,对欧洲经济区的成员国,要求按照2008年11月25日欧盟GMP第一附件修订版实施;对于非欧洲经济区国家要求按照2009年9月1日PIC/S-GMP指南修订版的第一附件或等同文件实施。

    无论是欧盟还是PIC/S,这些年都对GMP做了很大幅度的修订,将现代制药质量管理的理念逐步整合到GMP中,例如ICH的Q7、Q8、Q9与Q10。PIC/S-GMP的第一附件调整对象为无菌药品制造过程,这个附件在整个GMP文件中无论从篇幅上还是影响上,都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欧盟GMP与PIC/S-GMP在第一附件中引入了ISO-14644的相应标准。这次的解释文件对ISO-14644条款在GMP中的应用条件与范围进行了明确解释,解决了企业如何在GMP中实施这个标准的困惑。

    认真研究以求进取

    近年来,我国无菌产品制药企业,无论是原料药还是制剂产品,通过欧盟GMP认证的越来越多,还有一部分企业正在积极地准备通过欧盟的无菌产品GMP认证。除此之外,我国出口到PIC/S其他成员国的无菌产品也日益增加。这个文件为制药企业满足GMP的无菌要求提供了一个可实施的官方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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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欧盟修订其GMP第一附件后,一些相应的国家纷纷修订其GMP的第一附件,这对我国产品出口产生了巨大影响。这里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首先是我国在设备与管理上相对落后于发达国家;其次是国内药企不能真正地理解第一附件的要求,也缺乏针对第一附件的实施指南。国内药企可以通过学习研究这个文件,解决实施GMP第一附件的一部分疑惑。同时应积极收集来自于世界其他国家的官方与企业对无菌过程的要求,引入国际先进的无菌过程设计与管理的理念,这样在实施我们自己的GMP第一附件时才能游刃有余,有效地推动我国制药行业GMP的国际化进程。

    PIC/S 2008年GMP修订版附件1

    无菌药品生产最重要变更的解释

    □杜丽华 徐禾丰译

    1.洁净室/洁净空气设施分级

    解释:GMP附件1修订版在第4到第7节的描述中清楚地区分了洁净室/洁净空气设施的分级,并在第8~20节描述了洁净室的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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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3节:

    定义了静态与动态两个状态,但这并不是新的。当然,值得注意的是公司需要SOPs来定义静态和动态,可能每个生产房间都需要具体规定。这些SOPs应当包括待安装的设备与运行的定义,以及允许存在的操作人员的数量。

    一般来说,洁净室/洁净空气设施的分级需要按照EN ISO14644-1与GMP附件1第4节列表中定义的尘粒数目所适用的限度来进行。为了证明室内尘粒的均匀性,应当选择探头位置。

    应当按照ISO14644-1第4.4节及ISO14644-3的第B.1.4节来准备分级报告。另外,监测不需要按照EN ISO14644-1来实施。实施中可以减少采样点与采样量。

    以实验为基础的正式的风险分析研究以及对监测结果的分析(至少6个月以上的运行数据)应该作为决定频率和限度的基础。对这些频率与限度应当基于工艺,当设定操作警戒限度和行动限度时,应该考虑到初始的确认结果以及进行中的监控数据。对这些限度以及采样点应该定期进行审核,以保证起初考虑的风险的时效性。这些频率和限度应该以工艺为基础,确认的结果应该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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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4节:

    新文本:洁净室及洁净空气设施应当按照EN/ISO14644-1进行分级。应将级别的划分与操作工艺环境的监测明确区分开来。

    解释:洁净室/空气洁净设施的确认应当按照EN ISO14644-1的有关条款进行。与以前的版本相比,新文本在本节对最大允许尘粒数进行了变更。尤其是A级5μm的最大允许尘粒数/m3已经从1变更为20。对A级来说,5μm的尘粒数量相应的ISO类别为4.8。

    对于D级,没有规定动态限度;如果可能,公司应当基于风险分析和历史数据来建立动态限度。

    第5节:

    新文本:针对级别划分的目的,EN/ISO14644-1方法学定义了最少采样点的位置与样本大小。

    解释:最少采样点与采样量以及对结果的解释已经在EN ISO14644-1(置信区间)中定义。另请参见EN ISO14644-1附录B6.2中对异常值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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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非活性微粒监控顺序取样技术的使用,ISO14644-1附件f有一个信息章节。该技术在减少对非常大的洁净区域的静态采样时间上可能是有用的。该方法不被认为适用于动态分级。该方法的应用可能是可接受的,但不太可能作为优先采用的方法,因为大多数药品生产企业通常没有附件f所讨论的非常大的洁净房间,因此,大量采样时间的节省也不太可能。

    第6节:

    新文本:在测定级别时,应使用采样管较短的便携式粒子计数仪,因为长管路远程采样系统中,≥5μm微粒的沉降速度相对较高。

    解释:该节暗示了旧的长管式中央粒子计数器在洁净房间分级中将不再被接受,因为其吸附过多的尘粒(尤其是5μm的尘粒)。因此,用于分级目的时,使用现代短管便携式粒子计数器或者(可能时甚至优先)使用那些没有管的。在尘粒计数器的校准证书上应当提到管的长度以及材质(不锈钢或聚合物)的性质。当尘粒计数器由外部实验室进行校准时,应当在现场用带等动力探针的比较测定法确认其计数系统。对监测的影响,参见第11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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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7节:

    新文本:EN ISO14644-2提供了证明连续符合设定的洁净级别的有关测试信息。

    解释:该条款涉及到洁净室的重新确认。公司可以选择按照EN ISO14644-2(包括建议的频率)的条款来实施洁净室的重新确认。对于A级区域的重新确认,一般希望在初始分级期间实施以下活动:即每6个月测一次空气流速、过滤器完整性以及压差。在频率的其他例子中,B级:每6个月静态测一次,每年动态测一次;其他级别:每年测一次,并规定最大的延迟时间。如果采取其他方法,必须经过证明,例如基于监测的数据。

    2.洁净室/洁净空气设施监控

    第8节:

    新文本:应当对洁净室和洁净空气设施进行日常动态监测,并根据正式的风险分析研究以及在洁净室和/或洁净空气设施分级中测得的结果来进行选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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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释:监控频率、监控点的位置与数目应当基于一个正式的风险评估,而不是ISO14644-1。

    应考虑分级时以及以前的监测所获得的数据。应覆盖关键位置。

    第9节:

    新文本:对于A级区域,在关键工艺(包括设备的组装)的全过程中,应当对尘粒进行连续监测,除非有理由证明工艺过程中的污染物,如活有机物和放射性物质会损害尘粒计数器或带来危害。A级区的监测频率与采样量应能检测出对环境的所有干扰、瞬时事件以及任何系统的损坏情况,并在超出警戒限度时启动报警。

    解释:在产品暴露的关键区域应当进行连续监测并覆盖操作的全过程。连续就意味着系统必须能够获取任何尘粒数目异常的潜在发生事件,包括仅仅在短时间内发生的事件。由于缺乏响应性,多路逐点采样系统可能不太适合A级区域的监控。重要的是,A级区的监测还应包括设备安装阶段,因为此时操作者的影响很大。应当有一个SOP来规定报警水平以及在报警与干预的情况下既定的纠正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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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0节:

    新文本:尽管采样频率可以降低,但建议在B级区域也使用类似系统。B级区的监测频率与适当的采样量应能捕获污染物水平的变化以及任何系统的损坏情况,并在超出警戒限度时启动报警。

    解释:当非完全封闭容器在B级区使用时,期待进行连续监测(请参照第9节解释项下的定义),例如,冷冻干燥前在层流移动装置下半压塞的小瓶。由于缺乏响应性,多路逐点采样系统可能不太适合对A级区域的监控。

    第11节:

    新文本:悬浮粒子的监测系统可以由独立的尘粒计数器组成;用一个粒子计数器和汇流排相接,构成多点远程采样网;或用两台设备连接成一个网络。所选择的系统必须适合于所

    测试尘粒的粒径。如使用遥控采样系统,必须考虑管的长度和任何弯曲的半径和尘粒丢失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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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释:此节特别关注的是在远程系统中5μm尘粒的沉淀情况(举一个粗略的例子,1.5米长的S-形弯管可吸附约30%的5μm尘粒)。公司必须确认其0.5μm和5μm的尘粒采样器及采样系统。

    第12节:

    新文本:不需要与在正式分级中所使用的采样体积相同。

    解释:监测中采样的重点就是快速采样(尤其是在关键区域),它能够将尘粒漂移与实际事件链接起来,并且能够产生报警,以便使操作者能立即知道报警情况。因此1m3的采样(通常需要30分钟)在对A级区进行动态监控时可能不足够。

    第15节:

    新文本: C级与D级区应当按照质量风险管理的原则进行动态监测。监控要求以及报警/行动限度应当基于操作的性质,但应达到建议的“自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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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释:采样点数目与采样频率至少要由风险评估来决定,包括风险辨识、风险分析与风险评价(另请参见GMP附件20)。连续监测没有必要,但是频率应当高于对这些区域进行重新确认的频率。

    3.微生物监控

    微生物监测的规定(第18与19节)没有变化。

    但是,请务必注意,执行无菌操作时A级区域的关键采样位置,对每一个发现的微生物都应当进行彻底调查,应当辨识该微生物并且考虑其对批放行的影响。另外,应当对沉降碟的限度进行额外的建议。这些限度将作为每一个沉降碟的限度。同样,当采样时间少于4小时的时候,应适用相同的限度,例如,针对小于 4 小时的生产操作。

    对于特定的级别,应当用在第19节表格中的所有方法来监控该特定级别的区域。如果不使用某方法,应当进行证明。

    4.培养基模拟分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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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培养基模拟分装条款(第66~71节)现在完全与FDA的无菌指南一致。这应当不会出现问题。第七节包括一个要做的最坏情况下的培养基灌装要求。

    5.微生物污染水平监测

    第80节:

    新文本:灭菌前应当监控微生物的污染水平。应确立灭菌前产品的微生物污染控制标准,

    此标准与所采用灭菌方法的有效性相关。无论是无菌灌装产品还是最终灭菌产品,每一批均应进行微生物污染水平的测定。如果最终灭菌采用了过度杀灭的参数,可能只需要定期监测产品的微生物污染水平。对于实施参数放行的系统,应当对每一批进行微生物污染水平的检测,并作为一个工艺控制的检测项目。如果需要,还应当监控内毒素水平。如果可能,所有药液,尤其是大容量注射剂,应在紧挨灌装点的位置用除菌过滤器进行除菌过滤。

    解释:一般情况,各类原辅材料、包装材料以及灭菌前的生产工艺对微生物污染水平的贡献应该被理解和控制。应该建立起这样一个监督与控制战略:对任何减轻微生物污染水平步骤前的定期监测与趋势分析,并基于工艺风险进行证明。采样量应该予以证明并考虑预期的污染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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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微生物污染水平至少应当在产品最后灭菌步骤之前测定。微生物污染水平的接受标准必须基于灭菌的步骤,必须符合10-6的无菌保证水平。放行前必须有微生物污染水平的检测结果(除非在最终灭菌时使用过度杀灭周期),这受益于快速微生物测定方法的使用。

    应当实施风险评估,以决定进行内毒素研究的必要。必要时,对最后灌装的产品单位的内毒素也应该进行测定。

    终端灭菌:对于终端灭菌,必须考虑F0值。在灭菌前,应当从已经灌装的容器中采样。

    用于终端灭菌产品的过度杀灭的工艺,公司必须证明所选的微生物污染水平检测的时间间隔。

    无菌操作:对于无菌过滤,在决定过滤前微生物污染水平的接受标准时,必须考虑过滤器的有效性。这意味着,如果使用两个后续过滤步骤,则产品必须在最后的过滤步骤之前采样,如果技术上允许,例如,第一次过滤到一个大罐,第二次过滤紧挨在灌装之前进行。当然,如果使用过剩的两个过滤器系统(第二个过滤器用来保证安全,如果其中一个失败,仍然可以达到所需的无菌确保等级),则应当在这些过滤器的上游进行采样,以便不损害这些过滤步骤。如果在第一个过滤器前进行采样,公司必须证明该方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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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离开无菌加工区域后直到最终密封前无菌灌装小瓶处理的环境条件规定

    解释:这些条文不仅仅对冻干瓶有效,也对所有无菌灌装瓶有效。如果轧盖作为“洁净工艺”(请参阅第120节)来实施,这些条文规定了瓶子从无菌加工区域离开的那一刻直到已经将瓶盖轧到压塞瓶的环境要求。用于液体产品和粉剂的连接无菌加工区域和轧盖机的输送隧道,从冻干机到轧盖机的冻干瓶的运输,以及轧盖机本身,都需要A级空气供给。

    D级区被认为是对轧盖机所在的洁净室的最低要求。公司必须证明其选择了恰当的房间分级的方法。

    一定要注意,为了避免产品在这个阶段被污染,不止一个,而是几个因素都很重要,如瓶塞的组合设计、经过彻底验证的瓶塞错放或遗失探测系统、操作者的限制进入、对操作者良好的培训、手动干预及后续行动的完整程序以及适当的环境条件。

    第116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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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文本:在全压塞之前,半压塞的冻干瓶应当始终处于A级条件下。

    解释:在这点上应当没有问题,这点基本上等同于先前版本附件的第12节。

    第118节:

    新文本:在已压塞小瓶的铝盖完成轧盖之前,无菌灌装小瓶的密封系统尚不能称为完整的密封系统。

    解释:这一条可用作定义。这并不意味着在轧盖之前该产品是开放的,因此直到轧盖前不需要无菌条件。具体要求,请参阅第120节。

    第120节:

    新文本:小瓶的压盖可以采用经灭菌的盖以无菌操作形式完成,也可在无菌区之外以洁净的方式完成。在后一种情况下,小瓶应当在A级条件保护下,直到离开无菌操作区域,此后,压塞的瓶子应当在A级空气的保护下,直至完成轧盖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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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释:对于冻干的产品:从灌装机到冷冻干燥机的产品转移应当在A级条件(例如,层流空气移动装置)B级背景下进行。转移到轧盖机应当在A级空气供应下进行。对于液体产品和粉末:从无菌加工区域转移到轧盖机应当在A级空气供应下进行。对于所有产品:轧盖应当在A级空气供应下进行。当轧盖在无菌区内进行时,瓶盖无菌是强制性的。

    新版附件1提到了一个新的术语——A级空气供应,但在修订的附件中没有给出该新术语的定义。因此,检察官和业界需要该术语的解释,尤其是A级空气供应的条款在附件1中是最重要的变更之一。

    术语A级空气供应特定用来描述一种经高效空气过滤器(HEPA)过滤的空气供应,在供应点上进行检测时,符合修订的附件1第4段所定义的A级区非活性微粒的要求,重要的是应区分术语A级空气供应和A级区域,A级空气供应应该按下列要求进行确认和监测。

    确认的要求: 确认仅仅在静态条件下进行。对于轧盖机,当空气供应打开,轧盖机处于操作中(送入小瓶和瓶盖不是必需的),并且没有操作者的干扰即可达到静态。对于液体产品的输送隧道,空气供应打开,传送带启动,并且没有操作者的干扰即可达到静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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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非活性尘粒应该进行检测并符合A级要求。探头应位于过滤空气的供应点上。

    应当进行发烟研究。不要求有单向流,不过,应当证明对瓶子的有效保护,应当证明没有房间的空气夹带。

    应当有空气流速限度并进行证明。

    监测要求:公司应当遵循风险评估的方法对非活性尘粒和微生物污染的监测要求进行定义。

    第121节:

    新文本:在轧盖前应当剔除缺塞或移塞的瓶。当轧盖操作台需要人工干预时,应有恰当技术措施来防止与瓶的直接接触,以使微生物污染的风险降至最低。

    解释:至关重要的是应有一个稳健的系统,能够在轧盖前以极高的几率探测到缺塞或移塞现象。这些瓶应当在轧盖之前被剔除。对于一个彻底验证了的系统,虽然在轧盖前物理剔除不合格瓶更好,但在轧盖台后进行物理剔除也是可接受的。正确地放置瓶塞及对其完整性控制的越好,对轧盖环境监控的依赖性就越低。如果没有此类探测与剔除系统,轧盖必须按无菌而不是洁净操作来实施。

    必须有程序来定义手动干预措施,避免手动干预情况下不必要的污染及措施。处理液体产品的输送隧道也是这样。

    第122节:

    新文本:半隔离操作系统和隔离操作器可能有利于实现所需要的条件并降低对轧盖操作的人为干扰。

    解释:使用RABS半隔离操作系统或隔离操作器不是直接的要求;其他方法也可减少人的影响。,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