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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送商的遴选怎能不看实力
http://www.100md.com 2010年1月25日 《中国医药报》 2010.01.25
     □吴若

    目前,对于基本药物配送商的招标,各地纷纷出台了配送商的遴选方案,遴选标准和数量的限定不尽相同,从遴选方式来看大体可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配送商的选择全部采用客观指标进行评价,确定中标的配送商,如黑龙江和福建省,仅有客观标准,无专家评选;第二类是配送商的选择采用客观指标与专家评议相结合的方式,客观评价为主,如河南省专家评选权重为20%,湖北省医疗机构评分权重为5%,重庆市医疗机构评分权重为20%等;第三类是配送商的选择完全由专家决定。

    笔者认为,前两类方案设计充分考虑了新医改由现代物流能力的医药企业充当配送商的指导精神,考虑到了目前药品供应体系中商业贿赂行为可能导致主观评价的不公正,较为符合实际;而第三类方案,笔者认为缺少科学性和公正性,抛开衡量企业实力的重要指标,让专家评审拥有100%的中标决定权,实际上使配送商方案中的客观指标成了“聋子的耳朵”。

    新医改实施方案明文要求“中标药品由生产企业直接配送,委托具有现代物流能力的药品经营企业或具备相应条件的其他企业配送”。而现代物流能力和销售规模是衡量药品配送企业的最重要、最直接、最有效的指标,易于客观量化和评比,评选基本药物配送商不应抛开这两个关键指标。

    首先,现代物流能力反映了药品批发企业足够的药品存贮数量、订单处理水平、药品分拣和配送的速度、对医疗机构订单的响应速度和配送质量。由具有现代物流能力的药品配送企业承担基本药物的配送任务,有利于降低配送成本,从而降低基本药物的价格,减少财政压力,有利于进一步在更大范围和更深程度上推广基本药物制度,保障基本药物制度实施的可持续性。

    其次,基本药物目前涉及的品种共307种,大多属于价格低廉的临床基础用药,且医疗机构分散、用药量小。因此,作为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配送的企业必须具备“物流强、成本低、覆盖广、服务优”的特点,不仅可以进行二、三级医院的配送,更能进行基层医疗机构的配送,尤其是对于偏远和落后地区的配送。

    第三,销售规模体现了药品配送企业管理水平、企业信誉和综合实力,足够的销售规模能直接证明药品批发企业的信誉、管理水平和履约能力。

    笔者认为,应该让具有现代物流能力的药品配送企业在基本药物配送中发挥出应有的作用。这样做既符合新医改文件有关“发展现代医药物流”、“推动医药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的精神,又有利于促进医药产业的优化。国家自2006年实施“顺加15%”的药品加成政策以来,由于医疗机构补偿机制不健全,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先选贵的,后选对的”已经成为行业公开的潜规则,也使得医疗机构对药品配送企业的认可出现异化。当前一些医疗机构的评价和专家的评审,往往是凭着主观印象,既不是对药品配送企业配送能力、服务的认可,也不是对服务质量、效率的认可,而是异化为个人感情和对高价品种(非基本药物)满足度的认可。如果让这样的医疗机构和专家来选择配送企业的中标名单,则不利于坚持配送商招标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