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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夷长技以自强 ——承接跨国药企向中国转移新药研发业务的分析及建议
http://www.100md.com 2010年4月29日 《中国医药报》 2010.04.29
师夷长技以自强 ——承接跨国药企向中国转移新药研发业务的分析及建议(上)

    □邓茂 张海波 芮国忠

    国际制药企业继在中国开展“生产转移”后,又开始“研发试水”,纷纷在中国建立研发中心,转移其研发业务,或将其研究业务外包给中国的研发外包企业。本文在分析国际制药企业向中国转移研发业务的模式、特点的基础上,进一步剖析了其转移研发业务的实质,并为我国政府、制药企业、投资和研发机构等提出了积极营造适宜的发展政策环境;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充分利用CRO战略合作模式,加速创新药物技术的本土化产业实施等相关的对策与建议。本版将分两期刊登此文,望能给相关人士以启示。

    近年来,国际大型制药企业纷纷在中国建立研发中心,或将新药研发业务外包到中国,推动了我国研发外包服务产业的发展。北京、上海等作为我国人才、技术的集中地,也成为国际制药企业转移研发业务的首选地之一。

    模式多样 特色鲜明

    国际制药企业向中国转移研发业务的模式多种多样,或是建立自己的研发中心,或是与国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研发服务企业等进行合作。但即使是自建研发中心,其定位、目标也都各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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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自研与合作研发并存

    自建研发中心是国际制药企业向中国转移研发业务的一种重要形式。近10年来,国际制药企业纷纷在中国建立研发中心,并将其部分研发业务转移到中国研发中心开展。由于各企业发展战略的不同,这些研发中心也各具特色。

    化合物及中药提取物活性物质的筛选 进行化合物筛选,是多数国际制药企业在中国研发中心的工作,然而从合成的有机化合物中筛选活性化合物已经变得越来越艰难。由于中国拥有丰富的中药、天然药物资源,中国的中药有着几千年的研究经验与成果,这对世界的新药研发具有很好的指导意义。部分具有战略眼光的外企开始从中筛选活性物质,这成为近年来一些国际制药企业在中国开展研发业务的新途径。如诺华与上海药物所合作,从中药中筛选活性成分用于新药的开发。按照阿斯利康一位负责人的说法就是“把东方的有效成分、化合物挖掘出来,供全世界的研发中心开发适合他们的药物;从西方把成熟的药物研究开发经验移植到中国,开发中国人、亚洲人需要的药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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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创新药物的开发 将创新药物的前期筛选转移到中国,是近年来国际制药企业转移研发业务的重点。创新药物研发是高风险、高投入的科学研究。目前较为先进的药物筛选技术是高通量药物筛选,但其研究周期长、耗费大。这对于人力成本逐渐高涨的西方国家来说,长期开展这方面的业务,企业负担沉重。以往,国际制药企业对于中国制药科技领域的发展水平持怀疑态度。现在,随着各大国际制药企业研发中心中国研发人员的比例不断增加、大量留学的中国人归国创业,国际制药企业逐渐意识到中国的研发能力已经迅速发展起来,而且中国的人力、原料等资源成本比西方国家廉价很多。因此,国际制药企业已越来越重视在中国建研发中心开展创新药物研究,代表性企业有罗氏、拜耳、强生等。

    基础性研究 由于东西方人种的差异,疾病相同但表现出来的症状有可能存在差异,这对国际制药企业开展基础性研究工作、揭示东西方人种的差异以及对于其开发新药或者药品进入亚洲市场提供了相应的科学依据。因此,部分国际制药企业在中国的研发中心开展了相应的工作,如阿斯利康、诺和诺德、葛兰素史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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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各国GLP、GCP的颁布和实施,药物安全性评价需求不断增加,市场规模不断扩大。目前我国从事药物安全性评价研究的机构超过84家,其中1/3通过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GLP认证。2007年度上述机构对701种药物进行了安全性评价,完成的试验项目总数为2216项,其中在GLP条件下完成的试验项目总数为1156项。国家药物安全评价中心实验动物房、北京大学动物中心、昭衍新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等5家单位已通过AAALAC认证,药明康德、上海药物所等单位也正在建设国际标准的药物安全性评价研究中心,为国际制药企业提供国际标准的药物安全性评价研究服务。因此,近年来国际制药企业也逐渐将药物安全性评价业务转移到中国开展。

    临床研究 进入中国的国际制药企业基本上都会在中国开展临床研究,因为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规定,其生产的药品进入中国市场需进行注册管理,为验证其药效与药物安全性,必须开展临床研究。一些国际制药企业

    在中国设立的研发中心因此要承担相应的临床研究工作。此外,中国人口众多,拥有丰富的临床资源,能够快速招募到临床试验的受试者,利于开展多中心临床试验,缩短临床研究时间,推进新药产品上市。如我国乙肝、癌症、糖尿病等疾病的发病率较高,而且我国人口基数大。对于开发治疗这些疾病的国际制药公司来说,选择在中国开展临床研究,可以很轻松地征集到合适的病例,而这在美国、欧洲却很难办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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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风险共担、收益共享

    2007年8月,和黄医药与美国礼来就开发癌症及炎症性疾病中多靶点药物签署了合作协议,金额高达1亿美元,创国内之最。2008年11月,双方在新药研发方面再一次签署了高规格共同开发与合作计划。根据协议,礼来将在未来的一段时间内与和黄医药在全球范围内共同开发新的癌症药物靶点。礼来将向和黄医药支付比前一次合同更高的签约金、潜力候选药物定金以及每个重要研发阶段的里程金。和黄医药还将获得由双方合作产生的产品全球销售收入的提成。随后,和黄医药与美国强生、德国默克、宝洁等公司又签订了战略合作协议。

    3.技术、资源共享

    诺华与中科院上海药物研究所的合作研发模式是技术、资源共享。上海药物研究所从药用植物提取物中分离纯化天然成分,经诺华公司筛选,发现十几种活性物质可进一步研究开发。该合作期的研究计划已于2004年7月顺利完成,同年底双方又共同签署了第二轮为期三年的合作协议。上述合作的特点是:以中草药中的天然化学成分为研究对象,注重技术转移;提升天然化合物分离速度和质量,知识产权共享;通过国际企业实现科技成果产业化,通过相互沟通,不断拓展新的合作领域。双方的合作已经形成了良好的互动、互信,合作的深度日益得到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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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研发管理合作

    美国礼来与上海开拓者化学研究管理有限公司的合作模式是研发管理型合作,这种方式也被称之为独占性外包。2003年,礼来与上海开拓者化学合作,成立了上海开拓者化学研究管理有限公司―礼来实验室。该实验室的研究方向为早期化合物的合成,由美国礼来公司提供资金与技术支持,中方负责组织科研队伍和实施科研计划。礼来将中国视为研发战略伙伴,并将在中国的研发项目纳入其全球药品研发体系中,有助于公司降低研发成本,提升企业的全球竞争力。对于中方来说,参与跨国制药公司的研发,有利于学习国际先进的研发模式和流程,提高自身的水平,将国内优秀人才储备下来,进而促进中国参与全球药品研发。

    5.合同研发服务

    合同研发服务是国际制药企业如辉瑞、诺华、礼来、默克等与国内从事研发外包服务企业如药明康德、睿智化学、康龙化成、保诺科技、美迪西等最为普遍的一种合作模式,也称为合同研发。双方根据合同要求,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为客户完成相应的研发服务。很多国际制药企业选择这种合作模式。但是,这些合作多为含金量较低的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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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研发外包服务集中度较高

    国际制药企业转移到中国的研发业务,主要集中在几家研发外包服务企业,如药明康德、开拓者化学、美迪西、先导化学、辉源生物科技等。从技术市场登记的合同分析可知,药明康德承接的研发外包业务占上海研发外包业务总量的50%左右,其次是美迪西、开拓者化学、睿智化学等几家企业。通过对企业的分析可以看出,这些企业大都是在国际制药企业从事多年研发工作的中国人回国创办的企业。他们拥有过硬的专业技术和国际化的管理经验,按照国际标准建设企业,凭借其高层人员在国际制药企业的声誉,逐渐成为国际制药企业转移研发业务到中国的主要承接商。

    7.外包业务并非核心业务

    通过对技术市场合同数据库的资料分析可知,2006~2008年,21家国际制药企业委托上海研发外包服务的合同总金额分别为6.65亿元、10.56亿元和7.71亿元,分别占同期上海市研发外包服务总额的39.71%、63.65%和37.94%;三年的合同总额为24.92亿元人民币,占同期上海市研发外包服务总额的46.44%。可以看出,国际制药企业转移的研发业务占了很大的比例。2007年是全球研发投入最多的一年,大部分国际制药企业的研发投入占销售额的比例都在15%~25%之间。以阿斯利康为例,2007年其全球销售额达到287.09亿美元,其全球研发投入为47.37亿美元,占销售比为16.50%,转移到中国的研发业务占比为1.14%。其他国际制药企业在中国的研发投入均低于阿斯利康。由此可见,国际制药企业转移至中国的研发业务微乎其微,非其核心研发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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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核心技术“内部转移”

    葛兰素史克在上海设立其全球第32个研发中心时称,该中心将为全球范围研发用于治疗神经系统退行性病变药物,这也是其在全球重点拓展的一个业务领域;上海罗氏制药有限公司也表示,罗氏在沪设立的全球药品研发中心,将承担药物研究、药品开发、生产制造和市场销售环节的整体布局任务;拜耳与强生也紧随其后,于2009年先后宣布了他们在华新设研发中心的新药“创制”业务定位。可见,最初外资医药企业进入我国市场只是生产和销售,现在已经逐渐转变为研发、生产、销售一体,尤其是新药研发的一些核心业务也正向其在华研发中心转移。需要强调的是,这仅仅是一种“内部转移”,其核心技术绝不外包。

    分散风险 追求利益

    从技术经济学角度分析可知,跨国药企的研发服务转移活动是具有成本驱动与技术驱动双重特征的,是典型的市场经济行为,追求经济利益与创新效率最大化是其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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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降低研发风险

    创新药物开发通常从10000个化合物中筛选出5个能进入临床研究,最终仅有1个能进入市场。开发一个新药需花费6~8年时间,耗资约8亿美元。全球医药研发投入逐年递增,批准上市的新药数量却呈现递减趋势。基于开发新药越来越难,再加上市场竞争和药价限制等不利因素,为降低研发成本,许多大型制药公司将研发转移至低成本国家。将新药研发的各环节业务外包出去,可以有效降低企业的研发风险。

    2.缩短研发周期

    研发外包服务的专业和高效可以缩短国际制药企业新药研发的周期,实现快速上市。一方面,通过研发外包,制药企业可以大大提高研发的质量和速度。由研发外包企业承担研发项目与企业独自研发相比,大约可以节省25%~35%的时间。另一方面,制药企业还可以借用研发外包丰富的经验和对新药注册程序的熟悉,使得新产品注册速度加快,争取药物早日占领市场。第三方面,国际制药企业可以通过研发外包接近快速成长的新兴药品市场,利于开拓全球市场,更容易获得世界范围内的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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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降低企业运作成本

    医药产业链分工日益明确,研发外包可使国际制药企业实现最佳资源配置,专注于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越来越多的国际制药企业通过将非核心业务剥离并外包,降低了企业运作成本;把企业有限的资源集中在最有价值的核心业务上,不断巩固和提升核心竞争力。而且在当前全球金融危机下,国际制药企业研发模式战略调整的重点就是更加集中在某些专业治疗领域,缩小“研发管线”。

    4.低价获取人力资源

    这是最为显著的本质特点。中国从事新药研发的研究人员其报酬仅为美国、欧洲的研发人员薪酬的1/10左右,但中国科学家的科研素质却是无可争议的。花费低廉的人力成本雇佣高素质的科研人员,不仅能为企业节约大量人力成本、还能组建优质高效的研发团队,这种“稳赚不赔”的事情,国际制药企业绝对不会错过的。

    因此,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国外大型制药企业向中国转移研发业务的实质既是一种“无奈”的选择,同时更是一种全球性技术本土化的创新战略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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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高标准 取其所长

    研发外包服务业作为市场化的产物,有其存在的客观理由。然而,人们对于研发外包服务业能否推动国内创新能力的提高却有争论。目前,研发外包服务业所带来的一系列问题也已引起广泛的关注。以下,笔者将就我国政府、制药企业、投资及研发机构等如何应对这一局面,给出一些对策与建议,仅供参考。

    1.积极营造适宜的政策环境

    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可以按照加入WTO的各项承诺,制定相应的有利政策和措施,优化投资环境,吸引跨国制药巨头们投资到我国的医药研发服务业。同时,对医药研发服务业发展遇到的政策问题进行深入调研,建立高度法治化和规范化的市场体系:一方面要保护跨国药企的切身利益;另一方面,更要保护好我国新药创新技术与产业体系的完整性,提防与避免自有新药创新资源的流失。

    2.服务标准与国际接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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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外药企加大了对中国市场的研究与开发力度,同时也对我国医药研发服务体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目前,除了以药明康德、康龙化成为代表的少数优秀外包服务机构之外,我国大部分研发外包服务机构的管理与运营方式很难与国际水平接轨,很多机构只注重研发过程中的技术层面,却忽略了国际客户对研发过程管理、产品质量管理和企业运营管理的高标准要求,这都不利于我们与跨国公司的长远合作与发展。因此,积极加快与国际标准的接轨,加紧服务标准体系建设和服务规范制定,加强标准的宣传贯彻力度,强化行业的标准化意识。按照国际标准来运作,是提高我国研发服务水平的必由之路。

    3.继续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是全球跨国药企的核心关注点之一。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跨国公司转移研发业务的行为存在太多不得已的因素,其不但不会在知识产权领域有所松懈,而且会进一步重视与强化对外包业务中知识产权的保护及信息安全管理。因此,为了能够打消跨国药企在研发服务转移过程中对知识产权的担忧,我们需要进一步尊重知识产权,继续完善我国在该领域的立法与实施工作。通过宣传与普及教育,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加大对侵害知识产权行为的处罚力度,切实保护跨国药企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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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市场引导研发外包服务的发展

    新药研发活动已经不仅仅是一种技术行为,考虑到人力成本、原材料成本、市场格局等经济要素配置正在发生变化,其已经演变为一种经济行为,而追求新药研发的经济利益最大化是跨国药企研发服务转移活动的本质内容。我国参与国际新药研究分工合作主要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与国际接轨,主要是通过与国外的CRO机构合作,接受他们的分包,使中国企业从管理到标准及服务质量逐步与国际标准接轨。当中国企业的管理和服务水准基本满足国外企业的需要并得到认可时,就进入第二阶段,即与国际制药企业的充分合作阶段--可以直接承接国外企业的研发合同,与国外企业分享研究开发成果。目前我国已经开始进入该阶段。5~10年后,当中国企业发展到一定的规模并且具有品牌效应时,也就进入第三阶段,即自主创新阶段--将承揽国外订单与培育自己的原始创新技术结合起来,并利用国内的资源实现专利产品的专业化与商品化。

    5.科研院所应成为技术转化的桥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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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研发创新主体角度而言,西方以企业为医药研发服务主体,而在我国,科研院所是最主要的研发力量,拥有最强的科研基础和最优秀的人才队伍,国内大多数本土制药企业仍然以权威科研院所的开发成果作为新产品来源。因此,建议政府在引导中小企业从事研发服务的同时,应倡导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积极参与面向跨国药企的医药研发外包服务工作,将自身建设为沟通国内外新药研发技术的"桥梁",一方面尽快掌握国际最先进的方法、标准与经验,另一方面在为国内企业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将"拿来"所学进行本土应用与转化,实现我国医药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此举实为促进我国医药研发服务业快速发展的重要途径。

    6.加强人才队伍的建设

    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对医药研发服务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众多外资研发中心进入中国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中国有大量的研发人才可以利用。因此,随着越来越多国外制药企业的研发中心进入中国,对国内研发人才的争夺也在逐渐升级。跨国药企优厚的薪酬条件和优良的研发平台对于国内优秀的研发人才具有相当的吸引力。不可否认,鼓励发展外包服务业的一个初衷就是借助此条路径快速培养出一批掌握跨国药企先进技术与知识的高端复合型本土人才,以备投入到国内自主创新工作中去。但是,这一初衷目前来看并没有得到很好的实现。事实表明,研发外包服务业所形成的人才溢出效应非常有限,或者说人们所期待的"人才溢出效应爆发"为时尚早。因此,应加强对创新人才队伍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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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加速创新药物技术的本土化产业实施

    针对跨国药企新药研发业务转移到中国的诸多特征与实质,未来我们要抓准契机,最大限度地争取外包成果能够为我所用,将跨国药企的此项行为尽量向有利于我国医药研发服务业与制药产业发展的方向引导。一方面,鼓励和引导国际制药企业在我国的重点疾病领域开发新药,在我国率先实现该成果的生产与销售,真正实现跨国药企的研发活动在我国的本土化进程;另一方面,鼓励国内企业通过合作,与外方共同占有国际市场份额。政府可以配套出台相关激励政策,进行相应的引导,鼓励国内的科研院所与外包企业采用未来利益共享的合作模式,参与跨国药企的研发转移活动,注重此类成果的国际国内转化工作,最终实现与发达国家分享全球市场,进而培养出中国自己的跨国药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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