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艰难的维权 ——一起制药企业发明专利权之争始末 等
http://www.100md.com 2010年7月3日 《中国医药报》 2010.07.03
    艰难的维权 ——一起制药企业发明专利权之争始末

    □晓雨

    一起纠纷 两地诉讼

    是否侵权 双方激辩

    2010年4月21日,对于成都优他制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Y公司)来说,是一个值得铭记的日子。Y公司诉江苏某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W公司)、成都某医药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M公司)发明专利(发明名称:藏药独一味软胶囊制剂及其制备方法; 申请号:200410031071.4 )侵权纠纷一案,在历时3年多的漫长诉讼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四川省高院)做出了终审判决,Y公司胜诉。

    一起纠纷 两地诉讼

    Y公司于2004年4月2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提交了一项发明专利,专利名称为“藏药独一味软胶囊制剂及其制备方法”,专利号为ZL200410031071.4,该专利于2006年5月10日获得授权,Y公司拥有该项发明专利20年的合法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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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年底,Y公司发现在某些药品招标活动中,竟然有一些公司将这一产品参与招投标。经过对市场的全面统计,Y公司发现有大概十多家企业涉嫌侵犯其发明专利权。在深思熟虑过后,Y公司选择了W公司作为维权诉讼的第一个突破口。

    2007年2月2日,Y公司起诉W公司及M公司(销售商之一)发明专利权侵权,成都市中院于2007年2月7日立案受理。在答辩期间,W公司向成都市中院提起了管辖权异议,被裁定驳回后,W公司不服该裁定并上诉。

    在进行民事诉讼的同时,W公司于2007年3月向北京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复审委)提起专利无效宣告申请,中止了本次诉讼,中止时间长达一年零九个月。在专利无效口头审理过程中,复审委于2007年12月20日做出了维持了专利有效性的审理决定。2008年1月,W公司不服复审委的审理决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一中院于2008年7月做出一审判决,维持了复审委的审理决定。W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市高院)上诉。最终,W公司仍以败诉收场,Y公司专利权得到进一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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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侵权 双方激辩

    在赢得北京行政诉讼胜诉以后,Y公司抓住这一次难得的机会,向成都市中院、四川省高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恢复审理,并请求法院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调取证据材料。经过多次努力,2008年12月31日,被中止了近两年的专利侵权纠纷一案终于得以开庭审理。

    在庭审中,Y公司诉称:W公司使用Y公司专利方法制造、销售“独一味软胶囊”,侵犯了Y公司“藏药独一味软胶囊制剂及其制备方法”的发明专利权。M公司销售由W公司制造的“独一味软胶囊”产品,侵犯了Y公司的发明专利权。两被告未经专利权人Y公司的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销售受专利保护的Y公司的产品,使Y公司遭受了巨大损失,据此,诉请法院判令:两被告停止制造、销售药品批准文号为国药准字Z20050221的“独一味软胶囊”产品;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20万元人民币。

    W公司辩称,其生产的“独一味软胶囊”所采用的技术方案使用的是公知技术,与原告专利权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相同也不等同,并没有侵犯原告专利的保护范围,不侵犯原告的发明专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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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案最后争议的焦点为:W公司的国药准字Z20050221的“独一味软胶囊”产品生产方法是否与Y公司的Z200410031071.4专利技术特征相同或等同;本案是否应对Y公司适用禁止反悔原则;W公司、M公司是否应当赔偿Y公司120万元经济损失。

    Y公司提交了向法院申请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调取的W公司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申报注册“独一味软胶囊”产品时递交的“生产工艺的研究资料及文献资料、辅料来源及质量标准”等证据材料。同时向法院申请对W公司的“独一味软胶囊”产品的生产方法与Y公司的专利生产方法是否相同或等同进行鉴定。法院委托北京紫图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了司法鉴定,该中心于2009年7月16日作出北京紫图[2009]知鉴字第007号鉴定报告书。该报告书鉴定结论为W公司的“独一味软胶囊”产品的生产方法与Y公司的专利生产方法构成等同。

    成都中院经过前后共五次开庭审理,于2009年9月9日做出判决:W公司、M公司侵权事实成立,判决W公司停止制造、许诺销售使用Y公司享有的ZL200410031071.4号发明专利权的“藏药独一味软胶囊制剂及其制备方法”来制造、许诺销售药品批准文号为国药准字Z20050221的“独一味软胶囊”产品,赔偿Y公司经济损失40万元人民币。M公司停止销售由W公司制造、许诺销售使用Y公司享有的ZL200410031071.4号发明专利权的“藏药独一味软胶囊制剂及其制备方法”来制造、许诺销售药品批准文号为国药准字Z20050221的“独一味软胶囊”产品,但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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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于2009年10月向四川省高院提起上诉。

    2010年4月18日,四川省高院公开开庭审理该案。双方争议焦点仍然是:W公司生产的产品是否构成对Y公司产品的侵权;W公司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W公司称,被控侵权产品及其制备方法与本专利权利要求中的技术方案不相同,技术特征也不构成等同,一审法院在适用等同原则时没有对技术特征进行一一对比,违反了全面覆盖原则;一审判决严重违反了禁止反悔原则等。Y公司答辩认为,2000年版药典一部记载的提取方法与涉案专利相比,缺少对“膏体”进行粉碎的步骤,因此两者获得的独一味提取物不构成等同,而Y公司的生产工艺与涉案专利都包括对获得的“膏体”进行粉碎的步骤,因此两者技术方案之间构成等同,本案不应当适用禁止反悔原则。在长达4个多小时的庭审中,双方代理人在庭上针锋相对,据理力争。

    千日奔波 最终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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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年4月21日,四川省高院做出了终审判决,驳回W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Y公司一千多个日日夜夜的辛劳、奔波,终于赢得了最终的胜利,这是给维权人付出巨大代价后最好的回报。

    拿到终审判决,Y公司相关人员并没有沉浸在过多的兴奋之中,相反却很平静。结局或许早就是预料中的,而维权的辛酸是他们心中最深切的体会。Y公司的负责人表示,针对该专利的侵权者,不仅仅是W公司一家,在全国还有很多制药企业也都涉嫌侵犯该专利权,但是在结束这场旷日持久的诉讼之后,面对在特定历史时期形成的“群体性侵权”行为,Y公司将会使用多种维权手段来维护自身的权益。

    

    期待维权步履不再沉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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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晓雨

    一起并不复杂的案件,历时三年多,足见专利维权的艰辛!法院虽然做出了终审判决,但诉讼双方的分歧和争论并没有消除。从简单的经济账来计算,这场官司似乎没有胜利者,但它却给我们制药企业专利保护留下许多问号和思考。

    时下,在“山寨版”、“仿真版”产品满天飞的大环境下,仿制和侵权的产品往往遵循“劣币驱逐良币”的“逆向淘汰”原则,扼杀着我们并不算多的一点点创新思维和成果。如何用有效的制度和机制来唤醒国人对智力成果的尊重,如何改善企业专利维权的社会环境,减少维权成本和加大对侵权的惩戒力度,这些大大的问号考验着管理者的智慧,期待着政府管理部门来解答。

    建设创新型国家迫切需要能够激发每个国民创造热情的社会环境。首先,必须不断改善法治环境,有效地保护发明专利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其次,在我国社会由中国制造向中国创造的转型过程中,企业在进行产品研发之前,一定要有明确、清晰的知识产权战略,既要重视自己的知识产权,也要尊重他人的智力成果。第三,在自己的专利权遭到侵犯时,要敢于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哪怕再苦再难,也要一往直前,义无反顾。要知道,维权行动在挽回经济损失的同时,可以提升企业重视知识产权的形象,扩大市场影响力,还能从一定程度上可以改善制药企业的生存环境,激发更多的制药企业投入专利产品研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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