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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药品效期管理有办法
http://www.100md.com 2010年8月31日 《中国医药报》 2010.08.31
     □李萌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禁止生产、销售劣药。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超过有效期的药品,按劣药论处。因此,药房加强药品效期管理十分重要。如果药师将过期药品发出而酿成严重后果的,要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鉴定的事故等级处理赔偿,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笔者所在的医院一直在摸索如何管理效期药品,经过多年实际工作得出了一些经验,那就是分类管理效期药品,强化管理近效期药品,并使全员参与效期管理。

    分类管理效期药品

    1.对于效期一般在3~5年的,且使用量比较大的大多数药品,可以半年检查一次效期,如大部分口服药和一些比较稳定的粉针及水针注射剂;

    2.对于用量较小或有效期在2~3年的部分药品,需要3个月一查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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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只有极少部分药品效期为1年或1年半的,如一些临床急诊常备的抢救药品,应每月排查效期。

    4.对于效期短且用量不大,但又是临床必需的药品,可以使用到效期1个月内。如有特殊情况(医药公司缺货),必须有专门的方式提示预警,才可以用到效期前1~2周。

    5. 过期药品应及时报废,凡过期失效的药品不得上架,更不得继续发出,应先填写申请报损品种表,经药房负责人审核后,报药剂科主管领导审批及时报废,并监督销毁。

    强化近效期药品管理

    近效期药品是指药品距离失效期小于或等于1年的药品;如果药品的效期在1年以内,近效期药品是指药品距离失效期小于或等于8个月的药品。近效期药品多为临床需要常备,但用量不大的药品。

    近效期药品的发放更应坚持“先产先出,先进先出,近期先出,易变先出”的原则。药房应利用《近效期药品催销处理报表》进行管理,发现效期在半年内的药品应及时上报药剂科,并联系各临床科室加强使用,或协调物流采购部门退货或换回效期较长的药品。还需注意的是,因配方需要而拆零调配的药品应保留外包装或注明效期,便于核对和发放,避免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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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效期不到半年的药品还需把握好领用环节。药房领用药品时,一般效期在半年内的不予验收领用,仅在特殊情况下才可酌情领用;药品效期在3个月以内的应特别提示预警,了解其效期的长短,根据临床实际需要量领用。为避免药品积压过多而超出效期造成浪费,应重点关注出现近效期情况多的药品,根据大量数据用统计学得出这些药品每售出一个单位所需要的平均天数,即售出速度(药品的售出速度受季节影响,最好算出不同季节的药品售出速度)。再根据售出速度,控制这些药品的进药量,掌握好合理领用基数,尽量减少积压过期药。

    全员参与效期管理

    药房实行“效期管理,全员参与,人人有责”的管理模式,即责任到人,每人分管数个药品柜并贴上分管人员姓名。平时主管随时进行检查登记并与当月奖金挂钩。每月进行一次大清查,把效期在6个月内和积压3个月以上的药品进行统计,然后汇总上报给效期管理员进行集中管理。效期管理员每月将近效期和积压的药品品种通过Excel表格进行综合,将效期在3个月以上及本药房积压的药品与其他药房进行交流;将效期在1~3个月内的药品退回药库;极个别无法退回药库的、效期1个月以内的药品报库管进行报损处理。

    总之,保证供应合格药品给临床是药房的基本任务,药品的效期管理十分重要。同时,又有许多药物临床必备但使用机会少,尤其是某些抢救药,过期不能使用的情况就必然存在。只要药房工作人员结合各药房实际情况,能够做到关注近效期药品,做到有预警,按程序上报,积极处理,及时报废过期药品,就能摸索出有效可行的管理方法。

    (作者单位:安徽巢湖市第一人民医院药剂科),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