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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师不在岗”危害不浅
http://www.100md.com 2010年9月20日 《中国医药报》 2010.09.20
     □万照广

    “药师不在岗”,说起来是个小问题,仔细思考却可能会对社会和人身安全造成大的危害。

    一是药品经营企业药品采购、销售无人把关。如果药师不在岗,企业负责人和营业员对药品分类、陈列、保存一知半解,使药品的购进验收质量得不到有效的保证。

    二是药品处方调配和审核混乱无序。药店的营业人员大多不具备系统的药学方面的知识,不可能完全准确地指导患者购药,误导购药现象乃至严重危害用药安全现象难以避免。

    三是租用药师证既违法违规,又有损职业道德。一方面严重违反了药师资质证书的使用规定和《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助长了违法违规行为;另一方面,更大程度上降低了药学技术从业人员的责任心和使命感,影响了驻店药师的职业道德。

    四是严重侵害了药师自身的长远利益。如果允许药师挂名,除了责任心比较强和致力于做大做强的企业外,一些不负责任的企业很可能就会打着招聘的名义,把相应人员的材料收集到手,一旦取得许可证和GSP证书后,就会钻空子,辞退药师,用兼职药师来应付检查,药师的长远利益将变得毫无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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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那么,如何根治“药师不在岗”的问题呢?

    首先,建议国家改革药师资格认定和执业制度,让执业药师名副其实。我国的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已经进行了10年,积累了一些经验,在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应制定出更加切实可行的考试和资格认定办法,让执业药师从数量上和质量上都有大幅提升,满足我国实施药品分类管理的需求。另外,加强对执业药师的注册管理和继续教育,让执业药师在日常执业中有对药店的药品质量负责的能力,能够结合患者的实际情况给予恰当的用药指导和健康咨询。

    其次,引导各地出台驻店药师管理法律法规,让监管部门有法可依,使驻店药师有章可循。可出台切合各地实际的《药品经营企业驻店药师管理规定》,对驻店药师的任职条件、药店对药师的管理制度、药师的履职责任进行明确规定,要求药店公开驻店药师信息,制定《驻店药师工作排班记录》,执行驻店药师签到和请销假制度,实行药师不在岗挂牌告知,与药师签订用工合同。杜绝“药师挂名”现象,真正让驻店药师做人民合理用药的“安全卫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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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加大监管处罚力度,进行跟踪检查。药监部门应该认真完成药品经营企业药师信息内容录入并联网统一管理,确保查询药师信息档案方便快捷。在平时的监管中对驻店药师是否在职在岗,药师对处方审核是否到位,销售台账是否做好以及是否开具销售凭证等情况要加大检查力度。同时,加大对药品经营企业药师不在岗及“虚挂”状况的查处力度。曝光虚挂药师和因提供虚假材料不得申请药品经营许可的企业名单,直至责令药品零售企业依法退出,将其淘汰出局。

    第四,强化创新意识,建立长效机制,规范管理药师执业行为。利用行政合同规范药师在岗问题,是一种有效、合理的管理措施。行政合同是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目标,与相对人经过协商一致达成的协议。合理运用行政合同,既可以减少对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的侵害,又可以提高行政效率。实践中,以区县级药监部门为一方,以本辖区内的各药品经营企业为一方,就药师在岗工作问题签订专门的行政管理合同。这样可以比较好地解决药品经营企业药师不在岗的取证和认定问题,既有较高的法律效力,又避免了因错误认定而引发的矛盾。,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