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遏制医疗腐败事关医改成败 等
http://www.100md.com 2010年10月9日 《中国医药报》 2010.10.09
    遏制医疗腐败事关医改成败

    □文/孙言

    据《法治周末》近日报道,一种药品从研发到患者手里,需要经过大致七个必要流程——批药号、批价格、各地价格备案、进医保、招标、进医院、进科室。仅在医院这一环节,就要经过院长、药事委员会、药剂科主任、各科室主任、医生等。更为重要的是,打通这些部门,每个环节都需要钱。这些层层叠加起来的“腐败成本”,所形成的虚高药价,最终埋单的却是患者和国家。这是一位知情者披露的医疗腐败内幕。

    药品经过腐败分子的重重盘剥、层层加价,到患者手中时已是出厂价的很多倍。可以说医疗腐败链条不破,群众看病贵问题便难解,医改便难言成功!如何积极预防和惩治各种医疗腐败行为,保证医疗领域的公平、公正,是推进医改过程中必须重点关注的问题。

    首先,法律必须加大打击和惩处力度。现实中一些医生吃回扣、收受红包等医疗腐败行为相当普遍,加重了群众的医疗负担,但以往对这种行为一般认定为违反职业道德的一般违规行为,这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医疗腐败之风。又如,一些医药企业和医药代表向官员、医院、医生行贿行为也十分普遍,但有几个医药企业和医药代表受到法律严惩?因此,法律有必要明确上述行为为行贿与受贿,并给予严惩。只有提高违法成本,始终保持对医疗腐败行为的高压打击态势和强大震慑力,才能维护正常的医疗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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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次,必须进一步筑牢制度的篱笆。早在2005年“两会”上,原卫生部官员高强在接受媒体记者采访时说:“虚高药价简直就是对百姓的生吞活剥。尽管涨了几十倍,但你去查查,肯定没有超过国家的最高限价,也就是说,再贵也是合法的!这说明药价不合理首先是因为政府定价太高。”可见,我们的药品定价制度存在巨大的缺陷,给了医疗腐败生存的土壤。确实,新医改通过建立基本药物制度,遏制虚高药价,目标远大、方向正确。然而,如何合理定价、如何监管却是个难题。我国制药企业众多,每一个制药企业为了生存和发展都会不惜一切代价进行“公关”,如何进一步筑牢制度的篱笆,预防和治理药品定价、交易中的腐败行为,保证公众用上价廉质优药品至关重要。

    第三,加强对医改资金的监管。实施医改,国家将在三年内投入8500亿元,用于基本医疗保障等五项制度的改革。这8500亿元医改资金如何落到实处?如何在使用过程中防止“跑、冒、滴、漏”呢?无数惨痛的教训和腐败案例告诉我们,每当国家为某一领域或项目划拨、投入巨额资金时,总会有一些不法之徒意图“捞点”,特别是那些手握实权,掌控国家资金使用分配权力的掌权者,更容易利用手中的权力,行“雁过拔毛”的腐败伎俩。因此,确保医改资金专款专用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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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医院售假药暴露监管缺位

    □刘凯玲

    据新华社报道,上海市政府新闻办公室本月2日发布消息称,在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眼科假药事件中涉嫌从非法渠道购入假药Avastin,并直接销售给病人的上海瑞安肿瘤诊所已被有关部门依法立案调查,责令其停止执业。目前,此案已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部分涉案人员已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现在看病贵、药价居高不下、医务人员吃回扣、拿提成的问题,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并为广大公众所诟病。药价居高不下,患者不堪重负。我们可以把它归结为医疗体制的积弊,责怪部分医院工作人员利欲熏心。但是堂堂三甲医院拿患者的健康开玩笑,使用假药,造成61名患者出现不适反应的恶劣后果。这就是草菅人命,其后果比药价虚高、医疗腐败更可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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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通报的情况来看,该假冒罗氏的Avastin药品系由上海瑞安肿瘤诊所从非法渠道购入,并直接销售给眼科病人,由病人带到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接受治疗。但是,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对来历不明的药品没有严格把关,是否存在失察责任?背后有没有权力寻租的因素?这些问题应该一一查清楚。而且广大公众,特别是受害群众对此应该享有知情权。如果相关查处信息不能及时、完整地向公众公开,就难以消除公众的疑虑和对监管者的不信任感。

    药品生产是一项专业技术性较强的工序,患者和消费者如果不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是很难发现和辨别假药的,尤其是高档的进口药。因此,假药不能靠医疗事件曝光来发现,而要靠监管部门与业内人士去发现。如果监管部门缺位的话,能够发现药品造假的可能只是少数业内人士。而业内人士出于自身利益考虑,一般不会主动“曝光”假药,也没有这个义务。

    因此,要查处技术性、专业性较强的制售假药违法行为,杜绝假药害人事件的发生,监管部门不能等极端偶发事件曝光以后再介入查处,这是一种马后炮式的监管方式,收效甚微。监管部门必须前移监管关口,主动出击,从建立健全监督约束机制入手,对药品生产、流通、使用环节严密监控。同时,重奖涉药案件线索提供者,并切实保护举报人,激发公众的监督热情,铲除假药在涉药单位的生存土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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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警惕基本药物制度走样

    □本刊法苑评论员 孙瑞灼

    据《人民日报》报道,自去年8月以来,作为新医改重要内容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各项政策陆续出台,相关省份开始试点,对列入名录的药物实施零差率销售。近日,农工党中央联合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商务部、卫生部、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对基本药物制度的试点和实施情况进行调研。调研发现基本药物制度在少数地方走了样。“同一厂家生产的药品,原来进价23元,作为基本药物招标以后价格上涨为33元。”在一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位医生向调研组反映。

    基本药物制度的建立,旨在突破医疗机构以药养医困局,减轻群众看病负担,是新医改中最重要的一项内容,也是我国医疗体制改革的一个重大突破,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期待和关注。它能否正确实施,事关医改的大局和成败。然而,农工党的这份调研表明,情况不容乐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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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种药品进入基本药物目录后,经过招投标,一方面价格不仅没有下降,反而大幅上涨;另一方面,中标药品出现了低于成本的虚低药价。这样的事实表明,基本药物制度还存在缺陷。这种缺陷既可能使“减轻群众看病负担”的目的难以实现,也可能使国家医保资金在虚高的药价或丧失疗效的药品中流失。国家基本药物已全部进入医保目录,并由医保予以全额报销。在这种情况下,医保资金将为虚高或虚低的药价“埋单”。

    根据基本药物制度的规定,我国统一制定和发布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确定基本药物品种和数量,由国家实行招标定点生产或集中采购,直接配送,减少中间环节,确保基本药物的生产供应,保障群众基本用药。应当说,就药价虚高虚低问题,医改开出了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这一“药方”,是找对了思路。但是,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却走了样,变成“形似而神不似”。其中至少存在两个问题:一是国家基本药物的定价问题。根据基本药物制度,应当是在合理确定生产环节利润水平的基础上统一制定基本药物零售价。可是从同一种药品从23元到33元的变价中,从所谓的“政绩”考虑,一味降价中,公众看不到国家对基本药物核实成本、合理定价的效果,倒是看到药价如孙悟空的如意金箍棒般地伸缩自如、变幻莫测。二是国家药品招投标制度。药品集中采购、招投标制度,本是国家为了减轻药品流通环节、降低药价而建立的制度,可许多药品经过招投标,药价不降反升或一降到底甚至药品丧失疗效。这样的招投标制度让人深思!

    可以说,不改革现行的药品定价机制和药品招投标制度,就很难保证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在实施中不走样。希望农工党的这份调研能引起有关部门的足够重视,切实解决基本药物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基本药物制度不走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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