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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医疗损害纠纷法律适用机制的完善(3)
http://www.100md.com 2011年1月1日
论我国医疗损害纠纷法律适用机制的完善

     解是在第三方的主持下进行的,调解委员会的委员由法律专家、医学专家等人员组成。与我国有着相同文化传统的韩国将调解前置于诉讼,70%的医疗损害纠纷是靠调解解决的,与我国有着异域文化传统的美国,85%的医疗损害纠纷也是靠调解解决的。据中华医学会报道,北京、上海已成立了医疗损害纠纷调解委员会,调解结案率达到了80%。国内外实践均证明,调解是解决医疗损害纠纷的一个有效方法。应作为解决医疗损害纠纷的基本原则贯穿于始终。

    3成立医疗损害鉴定委员会是解决医疗损害纠纷的关键。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我国大陆法律适用之主旨。该委员会既不属于医疗司法鉴定委员会,也不属于医疗行政鉴定委员会,独立于司法机关、医疗机构之外,分为国家、省、市、县四级,该委员会由医学专家、法律专家和法医学理论工作者组成,施行鉴定个人负责制,只对医疗事实负责,这样可使医疗鉴定与民诉法的规定相匹配。委员的权利、义务可借鉴美国管理医疗专家的举证办法,医疗专家的举证程序为医患双方各自聘请一名专家对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是否有过错进行鉴定并证明,确立专家采信规则。这些专家对医疗行为的判断要本着良心、理性的原则举证、质证,如果滥用权利,美国司法实践将对专家追究法律责任,包括罚款、课以诉讼费用、意见不予采纳、追究侵权责任等。患者或其近亲属要仲裁或诉讼必须做医疗损害鉴定,这是前置程序,因为我们不能苛求法官成为全能专家,法官只对法律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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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成立医疗损害保险赔偿委员会是解决医疗损害纠纷的根本。保险是施行市场经济体制的减震器、安全阀和稳定器。该委员会属于保险公司,其职能由修改后的《保险法》规定。瑞士、德国医疗损害纠纷发生率很低,一个重要原因是患者、医疗机构购买医疗保险,个体的风险、医疗机构的风险由社会承担,美国、日本也是如此。当医疗损害纠纷发生后,有保险公司介入处理埋单,医疗机构仅仅是配合保险公司取证。我国1998年颁布了《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开始了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但是,存在着参保人员结构不合理,70%-80%的农民没有参保,个人医疗费用负担重等问题。因此建立全民性的强制医疗风险保险制度,由医疗机构、医生、患者共同参保、共担风险,这才是解决医疗损害的根本。

    5成立医疗损害仲裁委员会是解决医疗损害纠纷的一个替代性方法。仲裁,又称公断,是指由双方当事人协议将争议提交第三方,由第三方对争议的是非曲直进行评判并做出裁决的一种解决争议方法。目前,我国的《仲裁法》仅规定了商事仲裁,没规定人身损害纠纷的仲裁,笔者认为可对现行的《仲裁法》进行修改,于设区的市成立医疗损害仲裁委员会,规定每一个案件都由相应专业的临床医学专家和法学专家共同组成仲裁庭裁决,临床医学专家和法学专家的个人条件应符合《仲裁法》第13条对仲裁员资格的规定。仲裁资料来源必须是医疗损害鉴定委员会的资料,换句话说,医疗损害鉴定是进行医疗仲裁的前置程序。其它制度可直接套用《仲裁法》的相应规定。这可作为未来解决医疗损害纠纷的一个替代性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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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成立医疗损害互助性委员会是解决医疗损害纠纷的重要条件。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当医疗损害发生纠纷时,实施“举证责任的倒置”,那么作为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应同样受到法律保护。因此,笔者认为,可借鉴英国的医生保护协会或医生诉讼委员会的做法,成立医疗损害互助性委员会,职责是当医疗损害纠纷发生后,医疗损害互助性委员会在充分调查的基础上承担着举证的义务并决定同患者是和解、调解、仲裁还是诉讼。该委员会属于医疗机构内部,性质属民间机构,委员由内部机构的医学专家组成,其费用来源于参加人员所缴纳的会费。

    这样,互助性委员会、鉴定委员会和保险委员会之间便构成了举证、质证、认证之间相互制衡的权力结构,从而达到一个动态的平衡,能够较为充分地保证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

    由此看来,我国医疗损害纠纷的有效解决,不仅需要建立相应健全的法律法规规章,更应该建立起相应的各类权力机构及它们之间的相互制衡机制,这样,才能保证调解、仲裁、诉讼、保险和赔偿等各个环节都能在公平、合理的原则下展开,从而使各类医疗损害纠纷都能及时、有效地化解。

    , 百拇医药(王继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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