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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婚姻之痛(2)
http://www.100md.com 2011年2月1日
     “结婚前谈钱,是不是会伤害彼此的感情?”很多人会有这样的疑问。“不如将公证处设在去往婚姻登记处的路上吧”,还有人这样揶揄。公证成为感情的隐患,不公证成为财产的隐患,站在婚姻大门外的人们,该如何选择?

    据调查了解,目前,我国进行婚前财产公证的夫妻还是极少数,且主要存在于财富地位较悬殊的夫妻之间。但已有不少人表示,若《解释三》正式出台,他们会将婚前财产公证纳入自己的考虑范畴。

    2010年10月10日,赵刚(化名)与妻子在民政局排队领了结婚证,想图个“十全十美”。但有一件事情,赵刚至今没敢告诉妻子:结婚前,他曾想过要与妻子做婚前财产公证,因为担心丈母娘反对才没开口,但他在与父母商量后,还是将婚前购买的房子悄悄过户到父亲名下。“并不是我对她的感情不够深,只是现在离婚率这么高,谁说得准以后呢……哎,这事都成了我的心病了,就怕让她知道。”说到这儿,小赵略显尴尬。

    《婚姻法》的实质是保护弱者

    我国《婚姻法》已经历了60年的发展过程,每一次的修正、完善都和社会环境的变化密切相连。

    1950年,我国颁布的第一部法律就是《婚姻法》。雷明光介绍说:“那部《婚姻法》,对结婚、离婚的条件做了明确规定,目的是废除包办、买卖的封建婚姻制度,实行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制,并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1980年,我国首部《婚姻法》在适用了30年后被废止,取而代之的,是第二部《婚姻法》,也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新《婚姻法》。新法增加了很多内容,进行了很多修改,如,为配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执行,将法定婚龄由男20岁、女18岁变更为男22岁、女20岁;并通过司法解释,对感情破裂进行了具体分析。

    2001年,国家相关部门又出台了《婚姻法修正案》。《修正案》明确规定,有配偶者禁止与他人同居,禁止使用家庭暴力;关于离婚的标准,增加列举了实施家庭暴力、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等5种情形;确定了4种无效婚姻制度和可失效婚姻制度;还建立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婚姻法》调整的对象,既包括因婚姻事实引发的人身关系,又包括由此产生的夫妻财产关系。”雷明光解释道,“总的说来,《婚姻法》应是保护弱者的法律,尤其要体现对妇女儿童的保护。”

    “法产生的基础,是人性恶的原罪理论,通过制度将个人从矛盾中解脱出来。从前,我国居民生活水平普遍不高,相关法律不用涉及太多的财产分配问题,现在需要了,就理应出台相应的规定。有结婚,就应该想到会有离婚;谁付首付,房产就归谁所有,增值部分再按比例进行分配;婚外情不受婚姻法保护,‘小三’应为自己的选择负责任。”中国人民大学社会学系教授周孝说,“我一直强调‘公民意识’的重要性,对一个公民而言,自由和负责任是硬币的两面,缺一不可,婚姻也是如此,任何一个人都不可能只要其利不要其弊。”■, http://www.100md.com(刘心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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