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医疗版 > 疾病专题 > 职业病 > 信息
编号:12391703
职业病监管要实现无缝链接(2)
http://www.100md.com 2011年4月15日
     要加大恶意违法的处罚力度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朱永新建议,要加大恶意违法的处罚力度。针对“草案”中关于处罚的问题,朱永新委员认为,从目前的处罚力度来看是太轻了。比如第70条“隐瞒技术、工艺、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的”,明知道是危害还隐瞒,这样才处5万元到30万元,处罚力度不够。对很恶劣的情节,即使是处以30万元以上的罚款都不嫌高。如果是恶意违法的,就应该让他的企业关门,仅是罚款,根本不能起到威慑作用。

    加强职业病预防,明确监管部门责任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张兴凯认为,在《职业病防治法》修改稿中,“预防为主”的方针体现不够。目前我国的职业病预防工作还比较薄弱。特别是在目前的医疗技术条件下,有一些职业病是不能完全治愈的,比如尘肺病、矽肺病、石棉尘肺等。在修改稿中,应进一步增强和明确职业病预防的内容,特别是应当增加工作场所职业危害监督管理的内容。此外,在目前的修改稿中,针对工作场所职业危害监管职责不够清晰,应进一步理顺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各监管部门的权力和责任,使权力与责任对等、对应,做到有权力就要负责任。

    探索建立职业病康复评估和责任制度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龚学平认为,加强职业病防治是一个系统工程,除了法律法规外还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再强调一下。一是建立职业病防治的长效机制,应明确提出对职业病预防的具体措施,建立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卫生部门、安监部门和环境监测部门组成的多部门的联合管理监测机制,相关的监测部门应定期开展对用工单位的劳动监督。二是建立健全职业病诊断、治疗和保障体系,强化用人单位用工责任,建立完整的职业病救治规范,建立职业病救助基金,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医疗保险机构、救济基金全面承担。三是探索建立职业病康复评估和责任制度,凡是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未按规定为职工提供医疗保险费用的,未组织职工定期体检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职工造成损害的,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对违反行政法规的,应按规定予以严罚并责令整改,同时建议提高赔偿或处罚标准,增加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

    将职业病防治列入国民义务教育内容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姒健敏审议时说,职业病防治最重要的是预防,建议将职业病防治列入国民义务教育阶段健康教育内容,普及卫生知识。可以在前期预防这一章节中增加一个条款,将职业病危害及防治知识作为国民健康教育的重要内容,并强制纳入义务教育和职业教育阶段的教育内容,甚至要列入教科书中,这对整个职业病的防治、监督以及配合防治,职业病的早期诊断治疗、维护生命健康,都有极大的益处,同时也可以减少很多支出。编辑 边 安, 百拇医药
上一页1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