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 > 信息荟萃
编号:12086646
药店违法售药,药师应否承担连带责任?
http://www.100md.com 2011年5月16日 《中国医药报》 2011.05.16
药店违法售药,药师应否承担连带责任?

     图/朱天明

    依法行政不能搞“连坐”

    目前,我国连带责任的法律依据主要有《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的规定,大多局限在民法范围内,行政法律法规尤其是药品管理法律法规未规定有关连带责任的条款。

    针对药师不在岗问题,无论是《药品管理法》第十六条及其罚则第七十九条,还是《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及其罚则第三十八条均规定有明确罚则,但被处罚主体是“企业”而非药师,且并未规定药师应承担连带责任。在现有行政法律法规已对“药师不在岗”违法行为的被处罚主体、罚则作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再追究药师的连带责任将涉嫌非法行政,侵害药师的合法权益。退一步讲,即是规定了连带责任,承担法定连带责任的主观方面要求有过错。造成药师不在岗的原因有很多,如因合理原因造成药师暂不在岗(如有事请假等,实际上也难以通过一次检查取得足够证据证明、认定药师不在岗),而因此追究药师的连带责任将不仅是不合法的,更是不合理的。而且,即使是出租药师证而药师实际无法在岗,所要处罚的是药师出租、租赁许可证的行为而非其不在岗的行为(药师不在岗被处罚主体是企业而非个人),即便要承担连带责任也是因出租许可证造成事故、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而应承担的连带责任,并不是因药师不在岗而承担的连带责任。从约定连带责任规定看,药师与药店是一种平等的合同关系,如果在合同中约定药师应在职在岗,如未做到在职在岗而应承担连带责任,则药师应承担连带责任。但此处的连带责任是药店与药师之间基于合同约定而产生的连带责任,是两个平等民事主体因合同行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并非药品行政管理意义上的连带责任,药品监管部门作为行政机关,无权介入药店与药师之间的连带责任承担问题,更不能以“连坐”的方式追究药师的连带责任。
, http://www.100md.com
    山东省五莲县总工会 李军

    话题回放

    《药品管理法》规定,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必须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也规定,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配备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而从实际情况来看,目前在一些地方,相当数量的药店存在药师不在岗的现象。为此,有人认为,为了规范药师在岗履职,确保消费者合理安全用药,应明确规定一旦药店出现违法售药行为,药师就应承担连带责任,严重的将中止其执业资格。有人认为,若出台这样的规定会对药师不公平,因为药师与零售药店基本上都是合同关系,他只在现行法律和合同范围内履行义务,只要其义务履行到位,药店违法售药行为就与他没有关系。还有人认为,药师是拿药店的“俸禄”,替消费者用药安全把关,也就是说他受雇于药店,药店若弄虚作假实施销售假劣药品等违法行为,他即使在岗敢制止吗?显然,承担连带责任对药师不公平。请问,你如何看待“药店违法售药,药师承担连带责任”这一问题?
, 百拇医药
    防止违规需强化连带责任

    《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企业营业时间,质量负责人、药学技术人员应当在岗。但是有些零售企业在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后,辞退了药师或者只租用药师的药师证件,以较低的待遇聘请非药学技术人员作为营业员,导致药品零售企业对药品的购进、验收、储存、陈列、销售等环节的质量管理工作未能落到实处,企业内部职工药品质量管理知识的培训或继续教育未能有效开展,有的药师原本在医疗单位工作,药师证件却挂到了药品零售企业,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药店照常销售处方药,这就给公众用药安全造成较大的隐患。因此,让药师承担连带责任,加大其处罚力度,有利于保障消费者用药安全。

    一是有利于企业内部互相监督。目前,药品经营企业销售假劣药品被药品监管部门查处,受处罚损失的只是企业负责人,药品质量负责人(药师)并没有承担起相应的法律责任。一旦药师承担连带责任,涉及药师切身利益,企业经营假劣药品或其他违法违规经营药品的行为将得到有效牵制,形成内部监督的良好机制。二是有利于遏制药师证空挂现象。有的药品零售企业出现只租用质量负责人的药师证件,质量负责人却在其他单位任职的情况,一方面是由于租用药师证件的丰厚“租金”,当前有的省份已着力实施药师任职备案制度,药品经营企业不得聘用未经登记备案的药学技术人员,有效地杜绝了“一证多用”的现象,但同时药品经营企业也面临在换证时药学技术人员不足的局面,进而抬高了药师证件的“租金”;另一方面是由于租用药师证件的违法成本太低,甚至为零,进而让拥有“闲置”药师证件的药学技术人员毫无顾忌地出租药师证件。倘若药师承担连带责任,药师证空挂情形将得到有效遏制。
, http://www.100md.com
    广东省新兴县食品药品监管局

    林声

    观点1:

    连带责任可免 补偿责任难逃

    《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执业药师负责处方的审核及监督调配,提供用药咨询与信息,指导合理用药,开展治疗药物的监测及药品疗效的评价等临床药学工作。"如果执业药师没有严格审核处罚处方或监督调配,导致顾客取错药、误服,造成身体损害或经济损失,顾客应当依法向药店提出赔偿要求。虽然药师不负连带责任,但并不意味药师可以对他的错误行为"免单"。如果药师的错误导致药店经济和名誉受损,药店可以依法追究药师的责任,要求其对药店损失作出相应的补偿。

    武汉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江汉分局 蔡志江

    观点2:
, 百拇医药
    让药师承担连带责任不符合法理

    承担连带责任的前提是多个责任主体都有一定的法定或约定的责任义务。通看药品监管法律规范中有关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的规定,都是以相关单位为承担主体,药学技术人员几乎没有法定责任义务,仅有《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对销售假劣药单位直接责任人员进行资格罚的规定,这有可能涉及药学技术人员,但是该种责任不具有可连带承担的性质。此外,药学技术人员非独立主体,也不可能与消费者单独进行责任义务的约定。因此,药学技术人员在没有任何法定和约定责任义务的情况下,不可能与其他主体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在法律中直接增加药学技术人员应承担药店对消费者的违法责任,就等于在一个本来没有任何责任义务的主体身上强加了其他主体应承担的全部责任,这种跨越明显不符合法理。

    江苏省徐州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庄栋凯

    观点3:

    对药师有失公允
, 百拇医药
    药店违法售药,药师承担连带责任有失公允。一是《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都规定药品经营企业必须配备执业药师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这是法律对药店这个责任主体的要求。有些药店为了应付检查,不得不聘请药师,但支付的工资远远低于正常工资,为此导致了部分药师平时不在岗而检查时才到岗的现象。二是药店工作时间较长,药师不可能每时每刻都在药品经营现场,药师下班期间内药店违法销售药品行为就应与其无关。三是药师大多从事药品经营活动,而对药品购进情况无法全部了解,仅凭肉眼很难判断药品真假,因此,对于药店购进环节的违法行为,责任应由药店自己承担。四是药师与药店是雇佣关系,在一定程度上受制于药店,除主观故意外,其工作行为应视为药店行为,相应的法律的责任也应由药店承担。

    河南省濮阳县食品药品监管局 李书锋

    观点4:

    是否担责不能一概而论
, http://www.100md.com
    《药品管理法》第十五条规定,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必须具备的以下条件,1.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2.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及卫生环境;3.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和从业人员;4.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由此可知,拥有药学技术人员是开办药店的一个必须条件。然而这些人才在一些地区极为稀缺,所以一些药师在药店就是一个"挂名"的角色,不参与实际的经营活动。这时一旦发生药店违法售药问题,药店当然负主要责任。如果药师不在岗,从雇佣关系上看,药学技术人员通过聘任合同与药店发生劳动合同关系,药师为药店提供服务,是药店的职工,其不能独立承担责任。所以,此时药店违法售药,责任应由药店自己承担。如果药师在岗,药店违法售药,可分为两类:一类是误诊,这类由药师负主要责任,药店承担连带责任。第二类是药品问题,对此如果药师有直接责任应承担责任,无直接责任应视情况而定。

    河北省隆化县食品药品监管局 宫晓光

    观点5:
, 百拇医药
    应以立法形式明确责任归属

    目前,《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对执业药师的处罚规定过于笼统,而我国"执业药师法"尚未出台,因此,在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中没有关于"药店违法售药,药师承担连带责任"的明确规定。笔者认为,对于"药店违法售药,药师承担连带责任"不能一概而论。如当前多数零售药店仅配备一名执业药师,而许多药店晚上也照常营业,如果药店在执业药师下班后仍向顾客出售处方药或甲类非处方药,执业药师承担连带责任则有违公平。诸如此类的问题还有很多,必须根据不同情况来确定"药师是否承担连带责任"。当出现如下情况时,执业药师不应因药店违法售药承担连带责任,如药师下班后药店向顾客出售处方药或甲类非处方药;药师不知道自己推荐给顾客的药品存在质量问题等。而出现下列情况时,执业药师应当因药店违法售药而承担连带责任,如明知药店购进的药品存在质量问题仍然向顾客推荐的;在向顾客推荐药品时没有尽到应尽的义务造成顾客用药伤害的,等等。只有以立法的形式明确执业药师和药店各自的责任归属,并对他们的各种违法行为作出严格、详细的规定,制定相应的罚则,才能在实际执法中分清执业药师和药店的责任关系,从而有效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

    河北省香河县食品药品监管局 李领波

    ,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