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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职业安全及健康条例》创新之处(2)
http://www.100md.com 2011年6月15日
     《职业安全及健康条例》第6条对雇主“一般责任”条款规定包括: 每名雇主均须在合理的、切实可行范围内,确保其所有在工作中的雇员的安全及健康。如:提供或维持在合理的、切实可行范围内属安全和不会危害健康的作业装置及工作系统;作出有关的安排,以在合理的、切实可行范围内确保在使用、处理、贮存或运载作业装置或物质方面是安全和不会危害健康的; 提供所需的资料、指导、培训及监督,以在合理的、切实可行范围内确保其在工作中的雇员的安全及健康。此外,《职业安全及健康条例》第7条还规定,任何雇员的工作地点如位于不受其雇主控制的处所,则该处所的占用人须确保该处所、进出该处所的途径以及存放于该处所的任何作业装置或物质,在合理的、切实可行范围内是安全和不会危害健康的。

    与《工厂及工业经营条例》相比,《职业安全及健康条例》的“一般责任条款”创新之处主要表现在,依法规定处所占用人的安全保障责任,扩大了“一般责任”条款的适用对象,这意味着维护职业安全健康不仅是雇主、雇员,也是包括工作场所占有人的共同的法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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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责任条款”

    在归责原则上的创新发展

    香港高等法院法官在审理“陈保佳诉吴满森及另一人案”时对《职业安全健康条例》第6条关于雇主的“确保”责任作了如下阐释,“确保是个非常高的标准,除非能够证明原告所提出的要求并非切实可行……”

    如果《工厂及工业经营条例》第6A条确立的是“过错责任”归责原则,那《职业安全及健康条例》所确立的雇主及占有人安全健康保障责任的归责原则只能是“严格责任”。香港高等法院在“陈保佳诉吴满森及另一人案”的判词中说明了这个问题。

    “陈保佳诉吴满森及另一人案”发生经过是,香港观塘码头广场地下至4楼为大业主拥有,华夏家具城有限公司向大业主承租了地下至4楼(包括餐厅的铺位),并于2003年11月初将餐厅分租给经营者,华夏负责餐厅部分装修。2003年11月29日中午,正志正在餐厅大堂用手提式电动撞击枪铲起大堂上旧有的瓷砖。当时原告陈保佳距离正志约3m,正在吃饭。突然,所击起的碎片打中原告的左眼。原告感觉少许痛楚与不适,但即时未有大碍,继续工作。至12月1日,视力变得模糊,于是求医诊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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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查明,吴满森是正志的雇主,为本案第一被告人。第一被告同时也是原告陈保佳的雇主,至盈实业有限公司是工地的处所占有人,为本案第二被告。法庭最终裁定原告无须共分疏忽,第一及第二被告均须对原告的损伤负法律责任。香港高等法院法官所谓“第一被告有法定责任确保原告人的职业安全,不容他轻易将疏忽共分”说明《职业安全及健康条例》对“雇主”以及“处所占用人”在保障雇员安全健康方面奉行的是“严格责任”。“严格责任”是一种以过错为基础但比过错更为严格的责任。如果应该避免的损害事故发生,则当事人必须负责,而不论其尽到了怎样的注意和采取了怎样的预防措施。

    从《工厂及工业经营条例》到《职业安全及健康条例》,从“过错责任”到“严格责任”,香港劳工安全健康法律制度在发展创新的过程中内容不断得以充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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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诺瑰案与邻人规则

    1932年,英国的多诺瑰(Donoghue)女士与一位朋友去一家咖啡厅。该朋友给她点一瓶姜啤酒,多诺瑰喝完后,发现在不透明的酒瓶子里有一只腐烂的蜗牛。多诺瑰焦虑不安,以致身体不适。她起诉了制造商斯蒂文森(stevenson),被告辩解说,他与原告多诺瑰不存在任何商业关系或法律关系。在这起案件发生之前,与多诺瑰法律地位相同的人均不能获得赔偿,因为她不是啤酒的购买人,也就是不是合同的当事人。后来,该案一直打到英国贵族院,贵族院最后以简单多数判定被告即制造商承担责任。该案件确立了一种新的独立的侵权行为形式,即“过失的侵权行为”责任。阿特金勋爵(Lord Atkin)提出了著名的“邻人公式”(neighbour formula),享受自己的生活,但是不能伤害你的邻居。

    编辑 宁 远, 百拇医药(刘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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