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医疗版 > 医学评论 > 信息
编号:12087792
还应重视精神病患者的收治
http://www.100md.com 2011年7月1日 《中国中医药报》 第3538期
     为防止“被精神病”现象发生,患者本人及其监护人对住院观察有异议的,可提出专家复核。任何单位和个人与心理卫生医疗机构串通,将无精神疾病人员送院诊治,并导致人身、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将负刑责。近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审议了《特区心理卫生条例(草案)》,该条例有望年底出台。这一条新闻被媒体解读为“被精神病”致严重后果医生要负刑责。(6月27日《南方日报》)

    如今,精神病医生的权力正在逐渐走向被严格限制。一部新的国家精神卫生法《草案》已经做出新的改变,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近亲属可以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的诊断,医疗机构要在72个小时内作出书面诊断结论,对诊断结论表明不能够确诊为精神障碍的,任何单位或机构不得限制其离开医疗机构。在深圳,这一条所谓的“被精神病”致严重后果医生要负刑责的报道,相信会让很多人舒了一口气。这的确有可能将意味着“被精神病”将就此被终结。然而,一切并没有结束。

    必须得承认,这些改变有很积极的一面。但也应该看到,这些决定很有可能也会带来新的麻烦。这些措施有可能会动摇医生们对此的态度,不敢坚持自己的收治意见。

    10年来,持续参与《精神卫生法》起草和专家论证的北京大学第六医院副院长唐宏宇先生近日就曾提出过这样的观点:“精神病患者在发病时伤害无辜百姓的事件,比‘被精神病’事件要多得多。”他认为,我国有1600万“真正的”重性精神病患者,其中有明确肇事肇祸等“危险行为”的患者约占10%。多数重性精神病患者在发病期间是不愿接受治疗的,如果非自愿住院的标准仅限定在“已经或将要发生危险”的少数患者,并同时要由法院判断其“丧失辨认和控制能力”,则多数实际上需要治疗的患者得不到及时治疗,进而导致病情恶化和精神残疾。

    在收治精神病患者这一件事情上,大多数医生本来的态度就是很消极的。随着这种误诊有可能要承担刑责的法规出台,在医疗过程中,医生们的态度只有可能会愈加消极。

    改变是好事,但你必须确保改变后会比现状更好。(吴帅),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