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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不规范的药名缩写怎么办
http://www.100md.com 2011年9月22日 中国医药报 2011.09.22
     □ 王树平

    《处方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医疗机构或者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但现实工作中,药师经常会遇到不符合《处方管理办法》的缩写。

    药师在审核处方时,遇到处方药名缩写不规范的问题,确实棘手。如果对这类缺陷处方放行,药师往往担心上级检查时不合格。如果对这类处方拒绝调剂,又会导致医师不理解,患者不满意。况且,药师和医师在日常工作中时常为处方药名缩写问题争执不休,也不利于正常医疗活动的进行。如何解决矛盾,笔者认为首先还是应该找到问题的根源。

    医师在开具处方时,使用药品缩写名称,大致有这几方面原因:一是极少数医师对处方的法律性认识不足,对处方的书写比较随意;二是长期开具处方养成了习惯,对于一些药品繁忙时会不由自主地使用不规范缩写;三是对药品通用名不熟悉,又不好意思当着患者的面儿翻阅查对,只好按习惯书写药名缩写。

    对于第一种情况,应该教育。作为一名医生,处方书写正确、字迹端正,这是最起码的要求,也是优良医德医风的实际体现。早在清乾隆年间,医家顾铭照在《书方宜人共识说》一文中说:“凡书方案,字期清爽、药期共晓。”并对两种现象提出批评,一是医生用草书写处方,认为医案中的字别人不识,“所系尚无轻重”,但处方中的药名使人不识,则要误事。另一种现象则是“图立异矜奇,致人眼生不解,”也就是生造代码、缩写,使人看不懂,这样“危急之际,保无误事?”古人对处方的书写如此认真的态度,实在值得现代的医师们好好学习。

    对于后几种情况,应该采取“疏”,而不是“堵”。《处方管理办法》执行过程是一个新旧观念转变的过程,不可能一步到位。尤其是一些习惯的东西,改变是需要时间的。对于临床长期使用的一些药名缩写,但不属于医师、药师自行编制的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代号,笔者认为应该允许其存在。

    譬如,山莨菪碱写为“654-2”,复方阿司匹林写为“A.P.C”,酚磺乙胺写为“止血敏”,生理盐水写为“N.S”等。这些缩写简单明了,便于记忆且又不会产生歧义。既然《处方管理办法》第十七条有规定,“医师可以使用由卫生部公布的药品习惯名称开具处方,”卫生部就应该及时将这些能使用或还在使用的药品“习惯名称”公布出来。而在目前卫生部还没有公布药品习惯名称之前,建议各医院经过药事管理专业委员会核定出一个药名缩写或习惯名称目录,以供本院药师和医生参考使用,这也应该算是一种规范行为。

    (作者单位:湖北省黄冈市中心医院药剂科),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