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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购药,借你一双“慧眼” 等
http://www.100md.com 2011年10月31日 中国医药报 2011.10.31
    网上购药,借你一双“慧眼”

    □ 西岭雪

    当网购成为一种习惯,“网络消费陷阱”就与之同在。最令消费者苦不堪言的,莫过于遭遇“网上假药欺诈”,消费者往往要付出身体、精神和经济上的“三重伤害”。据《南方日报》报道,近日李某的母亲服用了1瓶“万珂注射用硼替佐米”后,突发呼吸衰竭,4天后病逝。后经鉴定,该药为假药,系李某从网上购买。“假网站卖假药的现象”,的确已经泛滥成灾,到了不得不防、不得不管、不得不治的时候。

    要保障群众用药安全,打击网上制假、售假行为,务必要抓住“蛇之七寸”。“七寸”何处?在于无序的网络引擎(推广)。据调查,目前网上销售假药集中在治疗风湿、高血压、糖尿病、中风和性功能障碍等疑难杂症上。而获得最高点击率的假药网站,通常要通过“引擎排名”来获得关注度和人气,不法网站大手笔投放给各网络引擎(推广)公司的真金白银,换来的就是消费者在利用搜索引擎时的靠前排名。当然,网络和网络推广都没错,错的是药品作为特殊商品,在没有核定售药网站的合法资质情况下,给其进行网络推广无异于“放虎下山”,必然会“伤人一片”。因此,药品监管部门必须联合工商、互联网安全主管部门形成具有威慑力的执法力度,并出台政策规范和限制售药网站在互联网上的搜索引擎,使假药这只“恶虎”没有“下山伤人”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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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此之外,主管部门的宣传必须同步跟进。今年9月“全国安全用药月”活动的主题是“谨防网络欺诈销售假药”,主管部门要通过多种形式的宣传,让“网络欺诈销售假药”的伎俩暴露在阳光下,无处遁形。尤其要让消费者掌握基本的“网上售假”辨别技术和能力。比如,通过查询企业是否具有《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或《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书》,核对药品的批准文号,来甄别真伪。还可以查看网站的ICP注册号(一般在页面底部),如果没有,可能是在国外服务器上,不要轻信。从ICP号可以查到网站所有者的公司,信息由各省、市工商局的红盾网提供网上查询方法,或者电话查询。总之,只有通过宣传,给消费者一双“慧眼”,网络欺诈销售假药行为就无处藏身。

    (作者单位:河南洛阳明康药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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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居民欢迎“安全用药指导员”

    □ 张建利

    “作为街道的卫生专干,担任药品安全员,我感觉肩上的担子很重,责任很大。今后我会将本职工作与药品安全工作结合起来,多向社区居民宣传药品安全知识,当好社区药品安全的指导员、宣传员、督导员和联络员。”8月3日,刚刚接过聘书的北京市朝阳区东湖街道办事处望湖社区药品安全员单继红说。(见8月5日《中国医药报》)

    药品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很多居民对药品的储存和保管知识了解不多,往往误认为药品只要在有效期内就是安全的,这种认识的危害很大。药品需要有正确的储存与保管才能保证药品的质量,保管的方法不妥当,虽然药品在有效期内,但是药品已经变质或失效,服用这种药品以后,不能治病往往还会致病。比如,有些药品需要避光保存,有些药品需要置于阴凉干燥处,还有很多药品需要低温贮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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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药品安全员多向居民宣传辨别假药、劣药知识的同时,还应教居民一些贮存和保管药品的知识,识别药品的有效期与失效期的不同含义,这两个概念很容易混淆。药品安全员“零距离”向居民宣传药品知识,居民在用药时就会减少很多不安全的因素,这种有利于居民身体健康的举措应得到大力推广。

    社区需要“药品安全员”,居民欢迎“安全用药指导员”。

    (作者单位:山东省威海市立医院药剂科)

    

    “零容忍”贵在警钟常鸣

    □ 任凤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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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媒体报道,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召开“决战百天,确保食品药品安全”誓师动员大会,对“故意制售假药,哪怕只有一针一片,都要吊销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风险隐患检查率要达到100%。”此举再次敲响了对制假售假“零容忍”的警钟。

    在“容忍”和“被容忍”的博弈中,监管部门只有十分鲜明地摆出“零容忍”的态度并狠抓落实,才能对制假售假的行为产生威慑力。在以往的监管中,“硬尺度、软尺子”,“重抽查、轻排查”的行政作风让一些不法企业存在“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侥幸心理。监管者“零容忍”的作风立不起来,经营者“明修栈道、暗渡陈仓”的歪风邪气便难以遏制。俗话说,不用重典,不足以医顽疾。就像酒驾一样,在没有“酒驾入刑”以前,酒驾者根本不会把“酒驾”当回事,因为违法的成本太低,违法者可以轻松承受,因此就乐此不疲。药品流通监管亦是如此。缺少有效的、紧锣密鼓的、警钟常鸣的监管,缺少严厉的制裁措施、高昂的违法成本,缺少“零容忍”的执法态度,假劣药品的制售依然会死灰复燃。

    制售假药是对生命最大的不尊重。是可忍,孰不可忍!“零容忍”贵在见实效。只有做到“有诉必理、有假必打、有案必查、有过必究、执法必严”,对那些敢于铤而走险、见利忘义的“药耗子”坚决给予迎头痛击,同时建立起药品安全协调领导机构和联合办案、共同执法机制,使那些以制售假劣药品为生的“药耗子”无处藏身,才能确保群众用上放心药、安全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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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单位:河南省偃师市翟镇东洼药店)

    

    网上售药,需要立法这顶“安全帽”

    □ 闫利霞

    9月1日,以谨防网络欺诈销售假药为主题的“全国安全用药月”宣传活动在全国各地展开。国家局同时组织有关人士通过新华网向公众宣传网络违法宣传销售假药的特点、主要形式、查处难点等,分析近几年食品药品监管系统查处的典型网络违法宣传销售假药案例,告知公众如何识别正规网上药店。

    目前,监管通过网络发布虚假药品信息、销售药品的行为,已经成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面临的重大课题。最近,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将两家网站通过互联网违法宣传、销售药品的行为予以曝光。其中,一家网站名称为“中国肿瘤网”,网址为“www.2007.org.cn”,违法宣传、销售药品“清肺散结丸”等。另一家网站名称为“中国新特药网”,网址为“www.oneyao.net”,违法宣传、销售药品“清肺散结丸”等。对这种违法行为,我们仅仅是曝光,没有完整的法律体制来支撑对它的惩罚。国家对网络欺诈销售行为的规范与惩处,基本散见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法通则》、《合同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条文中,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法律保障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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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美国和欧盟,在电子商务尤其是网上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立法较早。互联网搜索引擎巨头谷歌公司为加拿大网络药店发布了以美国消费者为目标群体的广告,违反了美国法律关于处方药进口的规定,为此它付出不菲的代价。谷歌支付的罚金总额与该公司收取的相关广告费及加拿大网络药店从美国消费者获得的收入总和相当。这笔罚单也是美国历史上针对网络违法广告开具的最大罚单之一。

    在我国,网购立法已经越来越迫切。网络准入商品规范制、网店注册实名制、网络信用记录制的建立,网络交易监管平台的实现,都需要以法律的形式加以确定,这样就为我们未来的网络购物戴了一顶“安全帽”。

    (作者单位: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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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健食品命名应该规范

    □ 张铁鹰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日前发布了《保健食品命名规定(修订稿)》及《保健食品命名指南(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意见,为保健食品命名作出进一步规范。

    可以想见,对保健食品的命名进行规范后,消费者将更容易买到放心的保健食品,也更容易识别假劣保健食品,因为《保健食品命名指南(征求意见稿)》具体明确了11类在保健食品名称中禁止表达的词意或使用的词语。比如产品中使用化学合成的原料,或只使用部分天然产物成分的,却表述为“天然”等字样;名称中含有祖传、御制、秘制、宫廷、精制等溢美之词的;夸大使用“宝、灵、精、强力、特效、全效、强效、奇效、高效、速效、神效”等不切实际用语的;明示或暗示治疗作用的,如“处方、复方、药、医、治疗、消炎、抗炎、活血、祛瘀、止咳、解毒、各种疾病名称”等;使用医学名人的,如“华佗、扁鹊、张仲景、李时珍”等;使用“中华、中国”等的;与产品特性没有关联,消费者不易理解的,如“纳米、基因”等;庸俗或带有迷信色彩的,如“性、神、仙、神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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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几年,消费者对保健食品的投诉,一直是热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09年11月曾对全国176家保健品店进行过一次调查,结果发现,96%以上的保健品店销售的产品存在以非药品冒充药品销售现象。造成这一现状的原因之一,即是商家借助“模糊”的命名,对消费者进行误导。如,某一种名之“×神”的胶囊,就被许多消费者误以为“降压效果明显的好药”。尽管此胶囊根本不是药,可还是有消费者认为,服用“一天一粒”,可“安全降压”。

    保健食品的命名有了“规范”后,尽管保健食品产销中的违规现象不会彻底消失,但消费者将保健食品与药品混淆的现象将大为减少,也将会有许多消费者不再视保健食品为“补品”,并不再随意服用。

    (作者单位:山东省龙口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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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要怕“出丑”

    □ 杨学勇 刘启国

    近日,福建省厦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李宏愿在听取工作汇报时指出,对一些反面案例要敢于宣传报道,不要怕曝光,不要怕出丑。

    笔者以为,敢于说出“不要怕出丑”这句话,不仅需要一种勇气,更需要一份社会责任、一份公仆情怀。食品药品安全问题关系百姓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党和政府的形象,关系社会经济发展。媒体作为一种监督力量,比起其他的监督手段来,具有特定的公开性、及时性和权威性的特点。因此,对一些政府监管存在的问题和对那些缺乏诚信的“黑心”企业,通过媒体进行曝光和监督很有必要,尤其对当下食品安全来说,更是如此。

    然而,有的地方出了问题不敢、不想让媒体知道,“防火防盗防记者”,认为“家丑不可外扬”,担心记者揭露真相,要么遮遮捂捂,要么“大事化小、小事化了”。面对媒体记者,不是百般阻挠,就是“打太极”、“躲猫猫”。说到底,这些人还是怕媒体“曝光”后影响个人的利益、政绩和升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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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已经进入传媒时代,这是社会进步的一个重要特征。张扬舆论监督不仅是社会公平正义的需要,更是民主政治发展的“助推器”。从近年来的情况看,媒体的监督力量和监督力度都在加大,通过网络、报纸、刊物、广播、电视等大众传媒对各种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揭露、报道、评论或抨击,使得一些不当的违法乱纪行为被纠正,一些公众的利益诉求得到了及时回应。

    中央反复强调,要更加重视人民群众和社会舆论监督,支持新闻媒体对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进行曝光;要把党内监督、法律监督和群众监督结合起来,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由于媒体报道是舆论的主导,因此媒体监督已成为我国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促进行政执法公正的一支重要力量。作为政府部门,要切实转变观念和认识,视媒体为朋友而不是对手,敢于和善于运用舆论媒体强化监督,促使政府依法行政。要加强监督工作的宣传教育,努力形成支持监督、敢于监督和自觉接受监督的社会氛围。当然,作为媒体在舆论监督上,也不能以为正义在手而逾越法律,出现“霸权媒体”;也不能为了吸引“眼球”而去片面“猎奇”,更不能“见风就是雨”,夸大或误传,应本着对社会、对人民负责的态度实事求是地进行舆论监督。

    (作者单位:福建省厦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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